浅谈大数据合成侦查
2018-02-06丁小巍
丁小巍, 徐 胜, 朱 飞
(1. 广东警官学院 国内安全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230;2. 广东工业大学 大数据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006;3.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0)
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是指为了应对当前复杂的犯罪形势,各警种、各部门和各地区以海量异构数据为基础,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以大数据思维为引领的新型合成侦查模式。合成侦查是侦查机关警种、部门和业务的合成,资源、手段、数据的合成,机制、体制和思维的合成,形成侦查破案的“组合拳”,使合成侦查产生核裂变式的效果,大大提升侦查作战能力和水平。
将大数据与合成侦查有效结合,是未来应对犯罪发展形势的必由之路。[1]2010年9月17日公安部提出了以“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为内容的“四战”理念,希望藉此提高侦查办案水平;2014年全国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会议提出了打击犯罪新机制,即“科学指挥、合成作战、现场必勘、专业研判、分类侦查、准确办案”[2];这些都对合成作战的终极目标、基本要求、作战对象、基本机制予以了明确。在大数据时代打击犯罪的合成作战机制,不仅是警种的合成,也是侦查手段、侦查技术等资源的合成,更是侦查方式的创新。合成侦查作为打击犯罪新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总结多年来的实战经验所提出的针对犯罪新形势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如何将大数据与合成侦查进行有机融合是一项十分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大数据基础上合成侦查作战的实现要素
(一)机制的建成是大数据合成侦查的核心
合成战的提出是基于整体作战的思想,是整体作战的升华,它不是各部门的简单相加,也不是简单的合作或协作,而是在合作或协作基础之上的升华。合成战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侦查职能部门之间壁垒重重、各自为战、资源浪费等,这就决定了其最鲜明或最本质的内容应是统一指挥体系和合成机制构建。[3]只有构建完备的统一指挥体系,并在运行顺畅的机制的支撑下,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成战。构建高效的大数据合成侦查作战机制,必须实现以下要求:
首先,要求有统一的作战指挥架构体系。这个统一的组织架构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实现指挥的扁平化与通讯的实时化,实现指挥的及时、精准、高效,达到组织指挥目标。
其次,要求有完善的保障,包括物质的保障和组织的保障。物质的保障是指硬件架构,统一接口,统一架构,实现互通。组织保障是指对合成作战的分级响应、分级指挥。
再次,要求有统一的条令、规范。明确每种类案的合成作战标准和操作规范。当接到警令时,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发起合成作战的具体行动,不再需要下达指令,而是自动启动,按照一套业务标准和行为规则行动,跳出传统专案组的侦查办案模式。
最后,要求有共同的价值观念体系,包括特有的合成组织目标、共同的追求和文化内涵;打破条线分割、资源独占的壁垒等固有传统、封闭观念,形成开放、包容、共享的合成作战文化。
(二)数据的合成是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的基础
侦查机关的数据合成是大数据合成侦查的基础。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必须树立数据化的理念来探索合成侦查模式的变革,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数据的合成。主要需要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4]
首先,数据资源的有效合成。各警种、各地区的侦查机关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实施数据资源的逐步统筹与合成。要统一数据采集标准,规范数据结构,建立统一数据仓库,扩大数据查询范围,探索高效的数据分析模式。使数据这一新时代最为重要的侦查资源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此外,要做好侦查数据与社会数据的有效对接和不断整合。
其次,数据共享的机制建立。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建立的当务之急是打破数据壁垒,建章立制,促进与合成侦查有关的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中的数据共享机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机制,打破不同警种、不同地区以及上下级之间的数据共享限制;二是公安机关与社会信息大数据的互动、交流和共享,尤其要不断探索与工商、税务、银行、通信、证券、医疗、教育和物流等行业的数据共享路径和机制。
(三)技术的集成是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的保障
对于侦查技术,我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含措施、手段、科技、装备等各个方面。大数据时代,技术的集成要紧密结合数据化的时代发展和大数据的先进技术。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的技术集成主要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5]:
首先,侦查机关内部的技术协作。集成刑侦、技侦、网侦、视频、情报、禁毒等各个警种的技术手段,形成技术协作合力,最终形成侦查破案合力。
其次,要建立合成侦查大数据科学新体系。大数据科学本身涉及数据、统计学、人工智能、计算机、物联网、RFID(射频识别技术)、云计算、语义识别、网络爬虫、神经网络等多项专业技术,各个环节都需要专业技术的支撑。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需要在数据资源整合、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的基础上,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构建起不同警种、不同部门的数据生成、数据采集体系,数据交换、数据共享体系,数据分析、数据应用体系。
二、大数据主导下合成侦查模式的地方实践
近年来我国各地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号召下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警务改革。从具体实践来看,这些警务改革均是围绕大数据主导侦查来展开的,旨在建立一个以数据主导合成侦查模式为核心的警务改革机制。通过对各地警务改革实践情况的比较分析,以下几个地区的大数据(情报)主导侦查改革具有典型代表性。
(一)南通模式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实施的是指挥中心主导的大数据(情报)合成侦查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一是树立情报主导侦查理念,实行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指导、引领、监督,来加强收集、应用侦查信息的主动、自觉意识,从而引导情报主导侦查理念在部门内的形成。二是整合侦查资源,通过对市局指挥中心与办公室职能的整合,重新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及其下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情报信息汇集处理、应急指挥、现场处置、110工作指导、网站管理等工作。三是数据能力建设方面,对侦查信息收集网络、侦查信息研判网络、侦查信息预警网络进行全方位、立体化构建,使其更加全面、合理。第四是合成侦查规范化建设方面,对侦查各环节进行系统规范,形成标准化的管理机制。
(二)芜湖模式
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实施的是情报中心中心主导的大数据(情报)合成侦查模式,主要以“警务数字协同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为核心,实现情报主导下合成侦查模式的构建。[7]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了情报主导侦查的指挥运作机制。在市局建立情报信息中心,分局、县局设立专职情报分析人员,并通过利用情报信息分析体系,实现精确指导、精确指挥、精确评估的目的。第二,创建了较全面的情报主导侦查协同系统。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和构建出了情报线索收集系统、协同办案综合系统、协同侦查分析系统、指纹核查比对系统等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骨干系统。第三,建立了基础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对合成侦查作战制定了规范化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三)苏州模式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实施的是刑侦部门主导的大数据(情报)合成侦查模式,经过多年的建设,形成了相对成熟、系统的情报主导合成侦查工作机制。其主要内容是实施以下措施[8]:一是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综合信息应用平台,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标准化的数据输入和使用规范,大大提高了数据的使用效率。二是设立专门的合成侦查机构进行情报分析,培训专业的情报工作人员,并建立常态化的分析研判制度,实行会商式研判、网上论坛式研判、平台式研判等多样化研判机制。三是研发出专业的情报收集、研判系统,实现人工分析与智能分析相结合的研判机制,并将研判结果直接用来指导侦查工作,同时对其进行全程跟踪与评估。
三、大数据主导下合成侦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大数据基础上的合成侦查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实践与完善,造就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协调联动发展模式,但其在整体上仍缺乏明确统一的发展规划,具体表现在:
(一)缺乏顶层规划设计
当前,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大数据对犯罪防控工作的现实作用和重要价值,也在积极探索与尝试将大数据与犯罪防控相结合。但是,仔细考察实践中的具体建设情况,不难发现,由于公安机关对大数据的运用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建设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离应用的普遍性和效用的最大化都还有很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各自为政,立足区域多,着眼全局少。目前全国性的数据信息系统主要是公安部的“八大库”。但从地方来看,各省、市、甚至地区都在建设五花八门的信息系统,而且都是根据自己所在区域的需要来建设,呈现出一种“你有我无”、“我有你无”的局面,这在实践中就造成一种后果,虽然看起来信息系统种类、总量不少,但是能够普遍使用的不多,具体表现在:第一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的情报收集、情报分类、情报研判等数据工作机制相互独立、各有特点,难以实现情报协同联动的整体发展。第二是对侦查信息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将自己获得的侦查信息设置壁垒,其它地区公安机关难以使用,这种侦查信息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制约了侦查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第三是侦查信息平台的科技建设相对滞后,对平台的数据兼容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的开发存在滞后性,同时各地开发的软件系统存在较大的差异,系统繁多杂乱,致使系统之间的接入和整合困难。
(二)数据收集尚未全面覆盖
从当前大数据的收集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对数据收集还很不全面。首先,公安机关数据信息来源渠道单一。为确保用于犯罪防控的数据的全面性,数据来源渠道的多样性更加重要。从理论上讲,犯罪防控中可以使用的数据应涵盖任何行业;从现实来看,至少也要包括政府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网络数据等。但目前公安机关已建立的数据库多是针对专门项目所设定的,其收集的数据主要是来自于政府的大数据。从数据收集终端来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覆盖面广泛的数据收集终端。在日常犯罪防控工作中,即使对有关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网络数据有需要,其收集往往都是在个案发生后,根据具体的办案需求临时调取,而且收集到的数据也经常是零散的、不系统的。其次,案事件收集录入的信息不够全面,信息的增删改维护不到位,导致系统内的数据信息质量不高,存在大量的无效信息。再次,数据收集的视野和范围狭窄,偏重结构化数据收集,忽视非结构化数据收集。这就导致在犯罪防控中对数据价值进行深入挖掘时,对个案或具体问题有用,对犯罪规律的把握和犯罪预防无益。
(三)公安机关内部合作机制仍未理顺
现在公安机关内部尤其是许多地市公安局内部存在办案部门太多、种类繁杂的问题。地市级公安局具有办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办案部门不只是刑警支队,还有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食品药品与环境警察支队、技术侦查支队、网络警察支队、禁毒支队、反恐怖工作支队等。各部门间未能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相对独立的侦查情报研判机构体系,而且侦查情报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县区侦查机关的合成作战需求。虽然,有些地方侦查机关已开始了对合成侦查情报机构的建设,但不少流于形式,缺乏具体而明确的实权。合成侦查构建机制不合理,合成侦查队伍的人员编制仍旧隶属于刑警支队或者某一发起部门,并不是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合而成,就算是从别的部门抽调上来的人员,一旦离开原部门,仅凭“一己私力”仍然难以达到部门间合作的高度。而且,当前公安派出所立刑事犯罪案件还比较普遍,如何整合三级侦查资源,理顺合作作战机制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
大数据合成侦查是公安机关上下一体、区域协作、部门联动的现代化警务模式,缺少了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合成作战的实际效应,这就要求强化部门间、警种间的紧密协作。在大数据合成侦查的运行模式下,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破获了不少大案要案,但随着警种分工越来越细,最后评功论赏时却颇为尴尬,主侦部门和配侦部门之间、区域侦查合作部门之间、立案地公安机关与友邻参战单位之间等利益关系需要综合协调。大数据合成侦查是上下左右通力合作的结果,但不可能每个部门都均衡评功通常立案地主侦部门的功劳和荣誉占比最大,容易忽视其他合作和参战部门,这样势必对其积极性造成影响,下次协作未必还能尽心尽责,最终影响大数据合成作战长效机制的运行。因此,大数据合成侦查实践中亟需建立一个合理的激励机制来保持紧密协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四、完善大数据合成侦查的对策措施
要妥善解决大数据合成侦查中的问题,必须要有一整套行之有效、要素分明的运行体系来作支撑和保障,这主要包括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合成侦查数据库的完善、数据平台的搭建、合成侦查工作资源的整合和合成侦查作战机制的构建,这几个方面连贯一致、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大数据基础上合成侦查模式的运行体系。
(一)培养适应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的人才队伍
任何好的制度设计都要靠人来实现,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对于科学技术的运用有着较高的要求,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是实现侦查变革的基础性工作。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如果离开了合格的侦查员,无疑是空中楼阁。大数据合成侦查人才要具备较高水平的侦查业务素质和能力,首先,要具备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勘查、侦查措施运用、询问讯问等能力,这是基础要求。其次,要培养侦查员的大数据思维、数据化意识和合成侦查意识,这是成为大数据合成侦查人才的必备条件。其三,要培养侦查员精准研判的能力,数据信息作为新时代侦查工作的新宝藏,侦查员必须懂得如何收集、清洗、分析、利用、流转、反馈,使得大数据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形成大数据侦查应用的良性循环,使得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的运转得到数据化的保障和大数据的驱动。
(二)构建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制定数据采集利用规范
建立良好的各地各级各类信息资源数据库的紧密联系与充分共享机制是大数据合成侦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保证。目前数据库的共享机制还不是很畅通,例如交通违法查询系统,虽然起步早、建设快,但至今还不能全国联网查询,由此可见各地相关数据库尚未共享到统一平台。解决信息共享不畅问题一方面要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拓展社会信息资源;另一方面也要在制度设计层面做文章,要打破各自为战的利益格局,整合公安网络信息资源,真正实现全国公安一盘棋。
在数据的采集和利用方面,合法有效地收集与利用各类数据是实现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的关键。数据采集要全面覆盖不重不漏,各部门根据划分的数据类型并结合自身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避免数据的重复采集和空白遗漏,应制定相应的信息采集规范,实施“一次采集、全网通用”、“一次变更、全网更新”的机制,实现“一次登录、全网搜索”的目标。同时,公安机关应依托政府信息办,推动社会信息采集标准化,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
(三)建设可视化、快速综合分析的合成作战数据平台
合成侦查作战数据平台的建立是实现“侦查大数据”有效流转的重要保障和支撑性工程。各地各级侦查数据库的有效对接,各业务警种的数据汇集,各业务部门数据分析结果的共享,都将在合成侦查数据平台上发挥各自的作用,将现有的侦查技术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同时对接侦查大数据的建设,形成手段的升级和技术的提升。将公安网、互联网、区域网、移动互联网等进行整合,形成多网联动机制。在软硬件上加强合成侦查的大数据技术建设,不断将神经网络、网络爬虫、数据仓库、数据画像、数据挖掘、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引入合成侦查实战当中,提升大数据合成侦查模式的科技化水平。
同时合成侦查数据平台应当实现大数据的可视化呈现和快速综合分析,根据不同的侦查任务需求将数据分析结果以形象、直观的图像、视频展现出来,有利于侦查人员对数据结果进行深度分析,也有利于合成侦查决策的快速、准确与高效。
(四)整合侦查部门,精简机构加强指挥
在大数据合成侦查作战中,如果侦查权过于分散,不利于总体指挥,因此应适当集中侦查权限,提高侦查决策与行动效力。大数据合成侦查作战要求各部门上下联动、左右协作,缺少了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大数据合成侦查的效率与成果。因此,必须加强部门之间、警种之间的紧密协作,要在常见的刑侦、情报、网侦、技侦、图侦、特警等部门同步参与的基础上,将经侦、禁毒、食药环侦等与侦查业务息息相关的业务部门以及治安、国保、交警、户政等与侦查业务密切相关的管理部门融合进来,同时加强刑事科学技术部门的建设,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通过机制保障、科学管理、合理调度、统一决策,使各部门、各警种都积极参与到大数据合成侦查上来,立足本职,为打防管控、为提高大数据合成侦查作战实效做出积极贡献。
(五)形成规范的大数据合成侦查运作机制
重视大数据合成侦查运作机制建设,实现对犯罪的有效应对,提高侦查办案效率,着力构建起一套以大数据为核心轴线、以标准化为运作模式的工作机制。大数据时代的合成侦查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快速反应、联动协作机制。其以构建高效的指挥决策机制和科学的线索经营机制为基础,有了大数据的助力,对于犯罪的快速反应、快速分析将变为现实。二是责任机制。责任机制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和创造一种使合成侦查中的各警种、各部门、各地区“能够、愿意、必须”认真做事的机制。它包含有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倒查机制等,解决部门本位主义。三是依法办案机制。构建大数据时代的合成侦查模式,大部分强调的是数据、技术、资源等的大力建设和整体合成,很容易忽视依法办案这一重要机制和执法理念,因此,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化侦查机制,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形成有效的合成侦查运作监督模式,提高案件的侦办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