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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认劳动关系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2018-02-06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10期
关键词:之日起行政部门工伤

主持人:

某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因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遂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经过“一裁两审”之后,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了1年。在此期间,其从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种情形下,其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北京读者 于先生

于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因此,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当先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认定部门通知后再行处理劳动争议,或者自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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