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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主要问题的经济研究评介

2018-02-06纪雯雯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用工

李 飚,纪雯雯

( 1.郑州大学 商学院,郑州 450001;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高职学院,北京 100048)

一、引 言

《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之后,关于改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本。《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19日获得通过,并在2008年1月1日始实行。2013年7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订版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规范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于2005年,中国在此前保持着接近两位数的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势头良好。然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久,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显著冲击。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不佳,劳动力市场总体就业情况下滑。因此,大量的学者、企业家、社会人士纷纷把矛头指向刚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概括起来,这些质疑主要包括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导致企业用工制度的僵化。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被认为是束缚企业灵活用工的最大障碍;二是推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加剧了企业的负担。比如节节攀升的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障负担,也被认为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主因之一。

近年,关于《劳动合同法》修订的争议仍在持续。2016年2月19日,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在“经济五十人论坛”上表达了类似的质疑,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约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最终导致劳动生产率太低”。自财政部长楼继伟提出《劳动合同法》应该修订以来,来自政府、企业、学界以及实业界的很多代表和专家围绕这部法律应该如何保持经济发展与劳资利益平衡,以及该不该修改等问题,产生又一波讨论热潮。讨论大致可分为两种观点,支持修改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不足,限制了用工的灵活性,拖累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企业的劳动成本;反对修改的则指出,不应该让《劳动合同法》为经济下行“背黑锅”,相反,应该更加深入的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本文对《劳动合同法》执行中的两个争论进行梳理。

二、灵活用工问题

研究表明,随着融资难融资贵、税费负担重、土地租金高等问题集中爆发,中国当前企业的成本接近历史最高位,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因此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界代表发声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修改是对企业的灵活用工的限制,是增加企业成本的“罪魁祸首”。随着“滴滴”等打车软件和O2O平台的出现,传统劳动力市场上灵活性问题有了新的经济背景,“灵活就业”对新常态下的企业用工和就业市场有了新的经济意义。“灵活就业”并不等于非正规就业,吕红和孙思琦指出我国灵活就业可分为被动型和主动型。“主动型”创业者基本不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由于主动型灵活就业者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才能,市场对其需求总是处于紧俏状态,工资处于较高状态,但是“被动型”的就业者则受到经济政策和法律政策的较大影响,工资水平弹性较大。2007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速逐年下滑,但需求刺激效果甚微。同时,市场上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资源错配问题严重。因此,必须从供给端着手改革,优化经济结构,避免潜在增速的大幅下滑。[1]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生产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发生深刻变化,政府要做好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创新,让市场和个人发挥主体作用。随着供给侧改革的逐渐深入,必然会对劳动力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合同法》作为影响劳动力市场结构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新的经济形势增加了新兴行业的就业容量,也给传统行业带来不小的就业压力。政府既要保证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又要适应“灵活就业”的市场机遇,这给《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修订带来不小的机遇和挑战。

(一)反对者:《劳动合同法》削弱企业用工自主权

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消化产能正在成为重要主题,传统能源行业,尤其是钢材、水泥、玻璃、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必然面临大量员工的结构性失业压力。反对者认为《劳动合同法》限制企业用工的灵活性,用张五常先生的话说,即“劳动合同法错在否决市场自由选择”。

《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一个直接影响是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或者解雇成本。毫无疑问,由于该法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合同、违法成本三个方面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绝大多数企业的解雇成本和企业成本粘性。[2][3][4][5]

《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直接影响是降低了企业在市场上的反应能力和自主能力。部分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典型的“不对等型”权利义务法,即对于企业职工辞职做了“提前一个月”即可的规定,但没有规定企业解雇员工享有同等权利,这就会加重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张五常、张维迎、王一江等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借用法律手段干预市场行为,不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性质和用工需求进行灵活的调整。廖冠民和陈燕以2003—2012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从企业“经营弹性”的角度研究发现,劳动保护的加强会导致企业总体经营弹性的下降,对经营不确定性较高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6]潘红波和陈世来也提出类似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会降低企业的投资水平,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民营企业。[7]

(二)支持者:《劳动合同法》是灵活就业的重要法律武器

劳动市场灵活性是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灵活性”包括企业解雇和聘用人员更加容易、企业内部的工作安排更加灵活、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更强等。[8]

其一,《劳动合同法》只是针对过于灵活的、缺乏保障的劳动力市场做出的调整。张车伟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是“保持灵活性的前提下增强安全性”,并不会严重损害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也不会导致企业花钱“养懒人”。[9]白晓明认为,对企业来说, 执行《劳动合同法》是一个以“制度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及违法成本”换取“企业制度的完备和管理的升级”的过程,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用工灵活性。[10]杜鹏程等利用双重差分法研究发现,新《劳动合同法》对提高工人议价能力、降低工人工作时间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11]

其二,《劳动合同法》对不同企业和个人用工灵活性的影响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1)《劳动合同法》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刘媛媛和刘斌发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民营企业人工成本粘性的影响程度更大,非常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灵活用工,但对其它所有制类型企业没有显著影响。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民营经济进入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将增加技术型劳动力人才的需求,民营经济企业的人工成本粘性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2)《劳动合同法》并非对所有员工都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对不同行业的企业灵活用工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唐跃军和赵武阳认为,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的二元结构,所以,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劳动合同法》对于高端劳工市场和低端劳工市场造成两极分化的格局和影响。[12]黄平沿着这个思路,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也得出相同结论。[1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深入实施将对青年劳动力结构产生重要影响,“灵活就业”人群中青年就业数量将大幅增加,其中既有高技能人才,也有低技能人才,要防止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于不同技能的劳动者一概而论。

其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就是要倾斜于劳动者,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发展。我国个体就业者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从2010年的12.8%上升到2014年的17.8%,“灵活就业”人员的增长趋势显著。随着“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的实施,大量青年劳动者进入创业领域、个体就业领域,如果不对“灵活就业”领域进行有效法律保障,将导致“灵活就业”市场就业质量和稳定性下降。同时,根据世界银行2016年报告研究,全世界的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情况差距的扩大,将进一步拉大国家间的经济差距。我国应重视“灵活就业”市场,充分稳固网络平台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实现“数字红利”①“数字红利”的概念出自世界银行的《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指的是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充分应用将拉大国家间的经济差距,并成为国家的有效增长点。。法学专家先后多次表示,《劳动合同法》本就应该是一部“单保护”法案,即“劳动合同立法的主旨和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14]蔡昉也指出,要实现从保护岗位到保护劳动者的转变。[15]而且,稳定不等于僵化,灵活用工不等于短期用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灵活用工不存在本质上的矛盾,并不能证明《劳动合同法》损坏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是针对个别劳动关系的,但是其价值更在于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来辅助弱者和抑制强者,集体谈判权则赋予弱者以联合力量抗衡强者,更有利于推动集体谈判的实现,强化工会作用,保护劳动者权利。[16]陈东和刘金东截取2004-2011年CHNS微观个体面板数据发现,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提升了女性就业者、残疾人就业者等就业弱势群体的合同保障程度,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就业灵活性。[17]

其四,从实施效果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无固定期限的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企业用工实际上是非常灵活的。[18]姜颖和杨欣指出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异常“繁荣”,这正是《劳动合同法》没有有效执行的结果,《劳动合同法》构建的不均衡管制使企业在利益博弈之下逃逸至劳务派遣。很多学者都指出尤其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然无法有效保护,成为“法外之地”。[19]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解雇成本和成本粘性,降低了部分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和自主能力。但同时,由于我国的灵活就业人数在增加,农民工的就业权益保障做的不够好,《劳动合同法》无论从执行效果上,还是立法目的上看,都没有影响企业的用工灵活性。进一步说,《劳动合同法》不但没有影响大多数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反而更应该进一步推行,以适应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新形势。

三、劳动力成本问题

(一)反对者:《劳动合同法》的确导致了企业用工成本提高

一些官员和学者认为中国劳动力成本已经过高了,并有大量实业家和研究者把这种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归因于《劳动合同法》。

大量研究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分析了雇佣保护对就业量、劳动力流动等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将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竞争力,中国企业竞争力的下降迟滞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并最终影响吸纳劳动者的数量,损害劳动者利益。刘媛媛和刘斌认为《劳动合同法》加剧的人工成本粘性导致了企业用机器设备替代人工的可能性,也证明其增加了企业成本。刘斌等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发现,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反而是劳动保护提高显著的地区。而且,这种劳动保护主要是通过限制企业裁员得以实现。研究结果表明,在市场不完善的地区,政府会发挥补充替代的作用,使劳动保护水平得到提高,并逐步趋于一致。这就意味着在市场机制越不发达的地区,政府越会以法律的手段干预企业用工,加重企业用工成本。[20]

(二)支持者:《劳动合同法》并未显著影响劳动力成本

从劳动力成本角度看,我国劳动力的成本近些年的确有了比较明显的增长,而且出现了工资增速超过GDP增速与劳动生产率增速的势头。全球经济研究和政府企业咨询机构牛津经济研究院研究结果显示,目前中国制造业单位劳动力成本已经趋近于美国。但影响工资增长的因素很多,包括劳动力供给的减少、人力资本的提高,还包括对长期低工资的补偿性上涨等。同时,我国劳动力成本的相对水平较低,制造业平均时薪仅处于美国最低时薪的水平线上。宋晓梧认为我国的劳动力平均成本的涨幅是合理的,只有垄断行业职工和相当一部分国企高管的工资福利过高。[21]

从劳动力成本在企业的全部成本中所占比例来看,企业的平均用工成本并不高。真正影响企业成本的是:一是大量劳动经济学家指出社保成本是企业的重要支出,这就催生一大批不正规企业招聘大量劳动派遣人员。姜颖指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由于身份的差异,农民工在社会保险待遇上与城镇职工差别较大。据调查,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21.8%、12.2%、3.9% 和2.3%,远远低于城镇职工。从农民工的社保现状可以看出社保成本是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与否的重要因素;[22]二是大量研究证明税费支出才是我国企业成本中最重要的一项支出。张车伟认为劳动力成本上升不是企业倒闭的最重要原因,与人民币升值和内外资企业税率合并所来的影响相比,劳动成本上升的影响似乎更加次要,近两年来推行的“供给侧”政策的改革点之一就是要降低企业的税费压力。通过减税降低生产税净额占比,通过降低成本和产能去化提升企业营业盈余占比;三是随着近年来国家紧缩企业贷款审批,融资困难问题也加重了企业成本。江伟等指出融资约束确实会对企业的成本粘性产生影响,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弱,企业的成本粘性越强。这就意味着企业越容易找到资金,越少受到劳动力成本变化的影响。[23]

总之,多数研究者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对工人的工资虽然有影响但却十分有限,具体来说:

其一,从“十二五”之前30多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比GDP增长速度平均慢2.5个百分点,只是到“十二五”之后居民可支配收入才开始反超GDP增速。李钢等对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力的提升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工资上涨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结果,《劳动合同法》实施也没有减少劳动力市场需求。[24]

其二,研究者通过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后发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力成本在总成本中的占比影响也是微弱的。韩兆洲等抽取了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地区13个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对广东调研企业成本进行统计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广东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均人工成本的影响区间为2.54%-4.90%,影响是非常微弱的。[25]何勤和王飞鹏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增量来源和大小分析发现,《劳动合同法》对守法企业所增加的具体的、显性的用工成本是非常有限的,而不守法企业中所增加的用工成本也不超过企业总成本的2%,不会给企业带来太大的压力。[26]沈永建等则指出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并非《劳动合同法》所致,而是五险一金比例的增加对劳动力成本造成的增量影响。[27]

其三,我国原来的人员成本过低,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只是保障了劳动者的正当权利。李钢等调研发现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陶启智等结合2013年最近的《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发现《劳动合同法》及其修改不会增加守法企业用工成本,有利于实现其劳动关系的稳定。[28]另一项重要的研究则回答了“《劳动合同法》是否改善了工资扭曲”这一问题,杨振兵和张诚研究表明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引起工资扭曲程度年均下降0.44%,表征要素投入结构的劳动资本比每下降1%,工资扭曲程度下降0.49%,表明政府的政策干预可以缓解工资扭曲现象,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政府充分发挥辅助作用也至关重要。[29]屈小博则指出应当根据企业与劳动者的异质性特征来完善《劳动合同法》执行中的实施细则。[30]

总的来说,我国劳动力的绝对成本在增加,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了政府干预企业用工自由的依据,一定程度上加剧部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但是,我国劳动力成本上涨是劳动力供给减少、人力资本素质提高等多种因素导致的,把成本上升归因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失偏颇。实证研究证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未减少劳动力市场需求,没有改变企业劳动力成本在总成本中的占比,也没有增加合法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四、劳动生产率问题

(一)反对者:《劳动合同法》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进而降低劳动生产率

楼继伟认为目前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损害了中国经济,下一步应该调整劳动合同法,体现劳资双方平衡经济增长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投入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31]有研究者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要求保证最低工资,且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员工,会导致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这意味着员工侵蚀部分利润,企业就会缩减生产,裁减员工。

(二)支持者:《劳动合同法》不会降低全要素生产率,不会降低劳动生产率

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影响劳动生产率问题,大量经济学家从投资结构、企业创新、资源配置等角度都认为《劳动合同法》不会降低全要素生产率,进而降低劳动生产率,具体来讲:

其一,以出口企业为例,任志成和戴翔用实证数据证明劳动力成本上升对出口企业转型升级存在倒逼作用。在劳动力成本上升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受影响不大,而民营出口企业更有动力和意愿通过企业转型升级来“消化”劳动力成本上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32]王万珺等认为单位劳动力成本对企业出口密集度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单位劳动力成本的下降会抑制企业出口。[33]陈平和欧燕利用我国30个省38个工业行业1998-2007年的数据发现劳动力成本对FDI的影响会因时间、地区和行业特征的不同而不同,并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我国东部地区劳动力成本上升后,受影响的FDI若发生地区转移,其首选的地区不是邻国,而是我国其他地区。[34]同时,程晨等利用2001-2013 年中国上市公司样本和与之匹配的4395个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数据作为劳动力的工具变量进行实证检验,从企业增长的视角实证检验了劳动力在“倒逼”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驱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结果表明劳动力成本的提升是显著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增长。[35]

其二,从企业创新的角度来说,劳动力成本上涨是有利于企业创新的。张庆昌和李平指出在“门槛效应”范围内,工资上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升。[36]倪骁然和朱玉杰利用双重差分模型从促进企业创新进而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角度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创新投入显著增强。[37]

其三,从要素配置的角度看,2000-2013年,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总体呈下降的趋势。张成刚和李彦敏研究发现虽然相对受雇佣保护影响更小的行业受雇佣保护影响更大的行业的生产率水平更低。但总体来说,提高雇佣保护程度对生产率的影响十分微小。我们很难从行业数据中找出劳动力成本上升对生产率产生影响的实证结果,2008年雇佣保护程度大幅提高,也仅使受影响较大行业生产率增长速度相对下降0.48%。[38]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对最低工资的限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资源配置结构。但是从投资结构、企业创新、资源配置等角度的实证研究都发现,无论是出口企业还是国内企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不会对员工工资产生显著影响,更不会显著影响生产率。

五、结论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影响中国亿万劳动者就业问题的重要法律,不仅从法律原则上直接影响着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也直接影响着中国的劳动力市场走向,进而影响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因此,在新业态下,重新审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和实践作用尤为重要。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方在市场经济中的部分“话语权”,加高了资方的用人门槛,限制了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尤其是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第二产业中传统工业占比下降,传统能源行业,尤其是钢材、水泥、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将面临大量员工的结构性失业压力,这类企业对于用工灵活性尤为敏感。另一方面,大量的经济学家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影响用工灵活性。随着网络平台的兴起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深入实施,中国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呈几何速度发展,如果不对资方的权力加以限制,劳动力市场的“空心化”现象将会加剧,导致劳动力市场的长期供求关系失衡。进一步深化《劳动合同法》对“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优化“灵活就业”市场的法律保障体系,可能是未来的一个改革点。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该根据企业类型和劳动者个体异质性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避免“一刀切”的行政指令。

成本结构是市场经济的“温度计”,随着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变化,用工成本上下波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从中国的市场结构看,大量经济学家都承认我国劳动力的绝对成本是显著上升的。但是,对于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幅度大不大,是否仍有上升空间存在争论。同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很多,劳动力成本只是其中一个原因。虽然有部分经济学家从理论角度分析我国劳动力成本上涨过快可能会影响全要素生产率,进而影响劳动生产率。但事实上,我国劳动力成本增幅低于劳动生产率,并不会降低劳动生产率。此外,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无论是出口企业还是国内企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不会对员工工资产生显著影响,更不会显著影响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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