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实施路径研究
2018-02-05杨超亚
杨超亚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四川成都 610041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水泥地不断取代原来的土地,绿化也逐渐被建筑吞噬,由此引发了内涝、缺水等城市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早在2011年就有学者提出构建“生态海绵”的规划理念,也有学者提出“绿色海绵”理念。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海绵城市”名词,习近平总书记表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也就是说海绵城市像海绵一样,在应对自然环境方面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在需要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以及释放水。2014年10月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中对海绵城市提出“规划引领”的基本原则,并希望以此来规划、引导海绵城市的建成,但上述《指南》中并没有对规划中需要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做出具体指示。尽管如此,2015年开始了首批16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接着又公布了第二批14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由此看出,海绵城市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各省各地方也都在积极探索海绵城市建设的方法。
1 城乡规划层面海绵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设计方面
设计是实施的前提,在海绵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证设计的高质量,设计人员需要到地方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当地的水文、自然环境、降雨量、现有的湿地等状况,然后根据所考察的情况进行设计,设计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上述所考察的各个因素的具体情况还要注意整体的统筹结合,只有考虑充分整个项目设计因素,才能保证高质量的结果。但由于设计工作繁琐、设计时间过短、人力财力投入过少、设计人员水平不高等问题导致海绵城市的设计质量并不高。
1.2 用地方面
海绵城市在用地方面需要各部门相互协调,以保证海绵城市设计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海绵城市与需要相互协调的绿地、道路以及建筑用地等部门相互脱节,各部门不沟通、相互推脱,使得海绵城市实施效果不能达到预期。除此之外,在进行城乡规划时,往往先考虑城乡用地,然后再考虑绿化用地、道路用地,这使得在进行海绵城市规划时考虑时间过短,不能充分考虑到绿化、道路用地等因素,也就相应地造成设计偏差,以致设计效果达不到预期。
1.3 规划实施方面
海绵城市规划时间长且实施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使得整个实施过程有一定的难度。规划时间长不仅造成效率低下,而且各方面考虑也并没有想象的周全。海绵城市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国土、水利、园林等部门的配合,也需要社会公众的配合,市政部门相互推诿是导致实施困难的原因之一;另一点是海绵城市实施过程中的噪音、占用道路等,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方便可能会引起公众的不满,从而增加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大众之间的矛盾。
2 海绵城市建设在城乡规划体系实施路径研究思路
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缓解目前城镇化中的内涝、缺水等现象,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进程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从总体层面和控规层面说明海绵城市建设在城乡规划体系的实施路径。总体层面首先说明海绵城市建设之前所需要做的一些基础性研究,然后说明总体控制目标的选择;控规层面将海绵城市细分为区和块,从分类分解和单位面积容积两个小的方面说明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下面先介绍一下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几点原则。
2.1 低影响开发
海绵城市的建设改变了传统“尽快把雨水排出去”的思想,而是利用自然力量排水,降低对原有水文环境的影响,即所谓的“低影响开发”。“低影响开发”要求在开发过程中要尽可能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占地面积大的自然生态环境,如果需要改造,改造中的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区域和周边条件进行低影响开发设计。
2.2 水文干扰最小化
低影响开发要做到降低对原有水文环境的影响,所以在进行城乡规划设计时,可以考虑利用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进行地区的污染控制,减少所在区域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体。
2.3 统筹协调
上面已经说明海绵城市建设中存在不统筹的现象,不统筹主要体现在各部门与城乡规划部门、社会公众与城乡规划部门之间的矛盾。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海绵城市规划不是作为城市规划的一个单独部分,各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工作时要将其考虑在内,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城乡规划部门也要与社会公众进行协调,实现各方面的统筹协调,以保证海绵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实施。
2.4 合理利用不同“海绵”发挥的作用
在进行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不同的“海绵”在吸附及释放雨水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如湖泊、湿地等这些在吸附和释放雨水方面具有强大的力量,而土地等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少,所以,进行城乡规划在考虑到当地的空间结构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不同“海绵”的不同作用,搭配好不同的“海绵”,实现真正的海绵城市。
2.5 空间布局划分要有理有据
有学者指出《指南》中给出的控制指标分区落实并不切合实际,其主要原因是对城市的空间划分不够合理。因此,这里提出城市空间布局划分的2种方法:第一种是将城市按照城市行政区进行划分,这种划分方法可以保证控制指标计算的准确性;第二种是根据城市布局和“海绵”分部来划分,围绕功能较强的“海绵”来分区设计,保证分区控制目标的实现。
2.6 注重“绿色海绵体”建设
“绿色海绵体”主要包括湿地和公园绿地。为加强城市中的“绿色海绵体”建设,可以考虑公园绿地这种情况,在城市规划时适当提高公园绿地的比例,进而提高城市的吸水、蓄水、渗水、净水以及释放水的功能。同时在设计公园绿地时要考虑周围的自然环境及人工环境,将“绿色海绵体”与现代城市的周围环境及居民排水管等现代化因素相适应,构建“绿色海绵体”网络,保证海绵城市建设。
2.7 加强“灰色海绵体”建设
“灰色海绵体”主要是指透水路面和透水铺装。城市道路作为城市的重要部分,其对地表径流影响非常大,道路透水比例达不到标准将会造成城市内涝。因此,扩大“灰色海绵体”比例,规定适当的道路透水比例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内涝现象,发挥海绵城市功能。
3 海绵城市在城乡规划体系实施路径中总体规划层面
3.1 基础性研究分析
(1)基础调研、资料整理。在实施设计之前,要对所要设计的城市进行调研,在调研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城市中湖泊、湿地等大型“海绵体”的分布,同时也要注意调查城市地形地貌、水文状况等,了解上述城市基本情况之后,形成调研资料,并对调研资料进行整理和初步分析。
(2)相关专题研究。海绵城市主要关注解决城市的内涝等水资源问题,因此可以在调研资料和已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针对性的海绵城市专项研究。我们可以针对所调研地区的自然生态状况,组织专家进行相关的水资源专题研究、生态保护专题研究、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等,为后续的设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生态保护范围确定。城市规划中要明确规定“四区”和城市绿线、城市蓝线。所谓“四区”包括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已经建设区4个部分,在进行四区的划分时,要特别注意考虑原有的湖泊、湿地、公园绿地等生态脆弱部分,遵守低影响开发原则,对于禁止建设区就要严格禁止破坏原有生态环境,否则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限制建设区,要合理利用原有生态环境,尽量不破坏原有环境,在原有环境基础上适当改造,以提高“海绵”功能;对于适宜建设区,可以人工建造一些湖泊等,对于已经建设区就不用过多干涉。城市蓝线和城市绿线也是城市与自然分割的部分,其规定了城市的增长边界,限制了城市大规模的无线扩张,有利于保护“海绵”体,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城市原有生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3.2 海绵城市建设框架
海绵城市建设要注意总体指标和具体指标的选择。《指南》中已经给出一些控制指标,如径流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利用等指标,但这些指标都比较宽泛,道路作为城市中的重要一部分,应把绿地率和透水铺装率等指标也考虑在内,各地区还应根据各自的自然特征、水文状况、气温、降雨量等条件选择合理的相关总体指标。总体目标确定之后,各地区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海绵体”分布情况,确定各分区不透水地表面积、地表径流、降雨量等具体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城市规划体系中去。
同时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优先保护水生态敏感区,水生态敏感区主要是指湖泊、湿地等自然大型“海绵体”,只有这些大型“海绵体”得到保证,后续低影响开发才是有意义的,并且在开发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四区”和城市蓝线、城市绿线的原则,保证低影响开发。也要注意合理控制地表径流这个指标,影响地表径流的因素有很多,道路、植被等都会影响地表径流,因此为了减少水流失,可以提高道路透水率,建设植草沟、雨水湿地等,以期望能够汇集雨水,使地表径流达到要求指标。
4 海绵城市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实施路径控规指标
控规指标相对于总体目标更加详细,其主要是针对分区分块土地的指标。控规指标对海绵城市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它使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城市层面的总体目标细化为地块层面的具体指标,使海绵城市建设的落实更具可行性。本文的控规指标主要通过分类分解和单位面积容积两种方式实现。
4.1 分类分解
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已经划分了“四区”和城市蓝线、城市绿线,我们应该在已有的划分好的区域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水文状况、地质地貌、海绵体分布等将总体指标进行分解,确定各区的具体指标,如透水铺装率、地表径流总量等。然后再根据各区的面积和各指标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各分区是否达到要求,如果没有达到要求,就要重复上述步骤,直到达到各分区目标为止。
4.2 地块指标的确定
地块指标的确定主要运用到单位面积容积这个概念,单位面积容积顾名思义,就是用整个分区的容积除以整个分区的面积,计算得出分区内的单位面积容积,然后根据单位面积容积确定各分区控规指标。地块指标主要侧重于容积和面积,也就是说在指标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地块的大小、功能、容积等。需要注意的是,指标的确定也要考虑周边分区的情况,如果这个分区的“海绵体”调节能力较强,相应的指标要求就能达到,这时就可以适当降低周边分区的控规指标,灵活调整,使总体的指标达到一定的要求。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建设方的建设情况。为保证低影响开发的积极性,可以给予建设方一定的奖励,即如果建设方的控规指标达到一定的标准或者超过标准,就可以给予建设方一定的容积率作为奖励,具体奖励视分区及周边区情况而定。
5 结语
海绵城市虽是新概念,但对缓解城市内涝等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30多个城市试点的推进,各省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海绵城市建设的方法。本文首先阐明了海绵城市建设中在设计、用地、规划实施等方面的问题;然后说明海绵城市建设需要遵循的几点原则,如低影响开发、水文干扰最小化、统筹协调等原则;最后说明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层面的指标和控规层面的指标,其中控规层面的指标考虑到分类分解和单位面积容积。通过上述分析说明,希望能为海绵城市建设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路径实施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