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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构架简述

2018-02-04张馨月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8年5期
关键词:防治法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

葛 春 张馨月 邱 强

(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 天津 300000)

1 中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环境保护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环境法律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得到了逐渐完善,目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首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国环境基本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资源循环利用法等。

2 中国环境法律体系

2.1 环境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基本法,于1979试行,于1989年修改,2014年全面修订。

该法律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的概念和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设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2.2 .环境污染防治法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主要在水、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要素方面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通过,1996年5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进行了全面修订,2017年6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该法规定保障国家水资源,保障饮用水安全,预防与控制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水、农业污染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避免生态破坏;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别对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的防治措施[1]。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通过,1995年8月进行了修正,2000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第二次修订。

该法中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加强综合防治、联合防治、协同控制。分别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防治措施。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执行。

该法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方式;并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防治措施。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04年12月修订,2013年6月、2015年4月、2016年11月进行过三次个别条款的修正。

该法对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国家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弃物,鼓励废弃物资源回收再利用,禁止境外固体废弃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该法规定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同时对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提出了具体的防治措施。

3 自然资源保护法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8年12月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重新修订,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

该法规定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控制土地中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通过,2002年8月修订,2009年8月、2016年7月两次修正。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保护全国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利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加强对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水资源配置,鼓励节约用水。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79年2月通过,1998年4月、2009年8月进行了两次修正。

该法用于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森林经营与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森林保护,并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国家制定严格的森林采伐政策。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通过,1996年8月、2009年8月两次修正。

该法旨在保护我国境内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并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条件;国家鼓励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通过,2002年12月修订,2009年8月、2013年6月两次修正。

该法规定合理建设、利用草原资源;规定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国家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草原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草原实行基本保护制度,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草原的建设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破坏草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通过,2000年10月、2004年8月、2009年8月、2013年12月四次修正。

该法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国家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对渔业资源的发展实施监督管理,统一领导。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养殖业,合理投饵、增殖、捕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4 生态环境保护法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通过,2004年8月、2009年8月两次修正,2016年7月修订。

该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制定相关保护区管理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定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名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通过。

该法旨在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防沙治沙的工作遵循原则,规定相关的负责管理部门,明确治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

该法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2017年10月两次修正。

该法规定自然保护建设的条件与流程,规定自然保护的管理要求及主管机构职责;针对自然保护的破坏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对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体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价值,保护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

5 资源循环利用法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2月修正。

国家推行和鼓励清洁生产,该法规定相关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制定鼓励措施,和法律责任。鼓励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利用,淘汰落后产能、技术、工艺,优先选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通过。

该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措施,鼓励再利用资源化,制定激励措施,并规定相应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努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通过。

该法规定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家加强用能管理,实施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能源的发展战略。鼓励发展节约环保性产业,支持推广节能技术的发展与研究,高效合理的利用能源。分别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作出了明确规定。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修正。

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2]。国家扶持电网全覆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6 环境法体系中的不足

6.1 环境诉讼法制度欠缺[3]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环境诉讼法律,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制度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

6.2 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有待提高

随着环境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的约束力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起步晚,环境法律体系还在摸索和探究阶段,部分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还有待提高[4]。

6.3 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机制,还处在起步阶段,还需要经过长期的探究和实践经验来逐步完善。

结语

展望未来,我国环境法律立法的发展方向[5]:①坚持统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②统一立法技术;③协调环境立法与相关立法;④发展区域环境立法;⑤环境法律法典化;⑥强化环境立法备案审查。希望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可以更加完善,更好的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的一并发展。

[1]贺震,科学治水良法先行[J],环境经济,2015,第18期.

[2]唐学军,陈晓霞,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与政策研究[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第19卷第5期.

[3]王诗文,浅论宪法中环境保护条款的落实[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第4期.

[4]杨硕,论中国法律制度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影响[J],职工法律天地,2017,第 2 期.

[5]王文革,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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