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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研究

2018-02-03郑雯雯

卷宗 2017年27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信用

郑雯雯

摘 要: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构建能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能绝大程度提高交易的信心,促进市场透明度的形成。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同时,有关于信用体系缺失的问题也尤为严重,其不仅影响到了社会的文明与和谐,还对市场经济良好的信用体系造成威胁。因此,本文对民商法信用体系中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策略加以探讨,以通过完善的信用体系促进市场进行的良性发展。

民商法在对信用进行界定和划分时,其主要根据当事人义务的履行程度来决定。一旦当事人将许诺书或者合同签订以后,其将根据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相关责任。同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提前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能够有利于民事行为人降低发生交易风险的可能,促进诚实信用规范市场的形成。

1 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信用的基本原则由于分析角度和方式的不同,其并未在国内形成统一的概念,这也让在解释信用原则时受到不同的质疑声音,认为其缺乏有力的说服观点。同时,信用原则方面的问题在此前并未包含在我国民商法中,这也导致在面临因为信用而产生的经济矛盾时,无法采取合理的调节方案来解决。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将信用原则纳入到民商法中,并将其作为立法的第一原则,但基于该内容与法律体系中的信用观点存在分歧,导致不能将信用原则放在民商法的基础位置。这也充分说明,我国民商法在构建信用体系方面还需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并通过相关部门去不断完善,因为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该问题,将导致信用体系的建设处于形式化,不能对市场经济活动造成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比如国内多次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包括三聚氰胺和地沟油等,甚至可能因为一些人的投机取巧,钻法律漏洞而造成市场经济体制的混乱,这些问题都在充分说明,信用危机在国内的严重性。所以,我国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面还急需完善。

2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提高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信用问题也需要不断的深入和改进,因为一旦社会缺失信用,其不仅会对市场经济带来负面影响,还会对社会的进步造成阻碍。所以,民商法急需完善信用体系,以促进市场体制的发展和改革。在市场的交易过程中,比如各营销活动,其都是具有连环反应的,如果出现信用缺失的情况,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机遇,但市场竞争力也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世贸组织的影响下,信用体系的构建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都已经构建了信用体系,比如债权、物权和人权等,并在民商法相关的经济领域中充分渗透了诚实信用原则。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构建信用原则的基础条件,这需要民商法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以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实现这些特质。同时,民商法在规范具体的民事责任时,特别是在划分和界定民事主体的权益、责任和义务时,都应当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以确保法律执行的公平性和可靠性。另外,民商法要意识到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并对其原则加以优化,其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是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避免政府干预的范围,通过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降低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第二是有效引导市场的良性运作,促进企业和市场的发展;第三是司法救济系统的健全,将政府政策的公开程度不断提高,并通过民众参与的方式,了解群众的真实想法。而要实现这几点目标,必须要建设信用体系,并对债权和物权等相关内容贯彻实施。

(二)信用体系的不同构建

其主要可以分为个人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公司信用体系。首先是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个人的隐私信息很难不被法律法规所触碰,这需要在构建民商信用体系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保护。比如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来获得,并尊重个人修改信息的权利,且严格制裁那些盗取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当侵害到个人权利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应有的赔偿。其次是企业信用体系,其主要是对良好信用企业的保护,帮助消费者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并严厉惩处一些信用缺失的不良企业,以免对同行业,乃至整个市场造成信用影响。最后是建设公司信用体系,一旦发现市场主体信用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一个公司中,人和资本是决定公司信誉的基础条件,而要建设并完善公司信用体系,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第一是对市场中的利益主体进行协调,确保其平衡,因为公司的信用与人的信用是有直接关系的,如果公司在追求利益时不被公司人员认同,其信用也可能逐步缺失,并加大公司的治理难度;第二是基于资本与资产存在的较大差异,可以通过发定制资本的应用来优化公司信用,并为企业信用的建立和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三)信用利益的保护

在人格权中,信用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管是在构建信用权,还是信用权主体在享有过程中,其都需要对当事人的信用利益加以保护,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第一是利益均衡的保持,市场主体需要对信用问题所涉及的各个范围进行充分考虑,并在保证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的同时保证诚实守信。在树立企业信誉的过程中,利益主体不得使用有违民商法规定的不良途径进行,并确保双方利益主体绝大程度的均衡。通常情况下,一个公司在体现信用方面可以有很多种方式,比如采购、融资、发放薪水等。第二是信用法制的坚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企业需要面临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并绞尽脑汁实现稳定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一来,如果企业因为自身问题而导致信用缺失,其势必会受到世贸组织,以及其他经济国家的抵制,并影响到我国在全球经济上的地位和影响力。所以,民商法需要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不断深入信用原则,并通过信用体系的构建有效促进市场的经济行为。

(四)发挥政府在构建信用體系时的作用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在构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才能更好的为民众服务。通常情况下,社会信用要进一步发展,其离不开政府的正确指导,比如通过信用建设法律规定的合理定制,并积极促使其落实,以通过良好的带头作用,引导社会市场经济中建设相应的信用体系。同时,政府还需加大对市场的规范力度,如银行部门提供的信用考评服务,医疗单位对个人信用的审查,等等,可以促进社会各行业规范化发展,以保证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民商法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基础和原则。信用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化社会经济市场中正在逐渐缺失的道德理念,民商法有必要对信用的地位加以强化,并对相关信用体系在各市场主体中完善,以有效约束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商品交易行为,让交易双方能够自觉、主动的遵守规定和原则,以免因为其中一方信用的缺失,而对另外一方造成利益的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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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玉鹏,孙岩.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学术探索,2014,(9):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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