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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研究

2018-02-03赵昱博

卷宗 2017年27期
关键词:局限性先进性研究

赵昱博

摘 要:民商法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一种法律,这也让人们对其产生了两种认识,一种是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其在社会市场经济的角度分析是十分完善的。但如果要以和谐社会的建立角度来看待,对个人主义的过于注重是民商法存在的局限性。在我国不断改革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同时,民商法文化的研究也从未停止。因此,本文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进行分别分析,并对突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策略加以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研究

近年来,我国在不断完善社会制度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逐渐成熟,以有效指导并约束人们的行为与活动。同时,社会的稳定发展与和谐离不开法律的构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背景下,现代民商法也成为学术界的热议话题,以通过两者的结合进一步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一)引導社会文化的进步

社会文化的进步与历史发展的进程是同步的,而民商法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的壮大,并成为一种固有的历史文化,且对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有着指导性意义。要分析民商法的起源,需要追溯到十八世纪时期,在初次工业革命的促使下,社会资源的分配有了很大的改变,并影响到了社会的分工制度,在这种巨大的变化条件下,民商法也逐渐形成。民商法最早被应用在人们的劳作过程中,以对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与纠纷加以调节,有效保证整个生产过程的秩序,其对保护人们的个人利益有着关键性作用。总之,虽然民商法的发展进程经历了多个阶段,但其最基本的思想和原则却始终秉承,比如公开、公正和公平,并起到了责任精神的发扬作用,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民商法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自由精神,还能对社会文化的进步起着典型的代表。

(二)有效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前,经济市场的竞争愈加激烈,而部分人为了自己的自身利益而罔顾职业道德,并将非法手段使用到竞争中,不仅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其实,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竞争,但必须采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产品质量等良性竞争手段,只有这样,才不会使市场经济面临混乱,且保证人们的自身权益。而民商法能够在绝大程度上降低和避免不良竞争方式,特别是在损害到人们的合法权益时,民商法能够通过规章制度起到有效保障作用。所以,不管是普通市民还是企业,都需要正确意识到民商法文化,以通过民商法起到自身的维权作用。

(三)文化层面的先进性

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其在文化层面上能够充分的显现出来,比如自由和平等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作为最基本的立法原则,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民商法的逻辑性和严谨性也能在文化层面上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制定和修改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其不仅综合了新时代的发展特点和市场经济特点,还对其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民商法与社会环境的发展与和谐是密切相关的,并能对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2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一)民商法局限性的表现

现代民商法在经过阶段性的发展后,其自身的弊病并未得到完全消除,这也充分说明了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和局限性的两面性,而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首先应当重视到其存在的局限性。比如对于弱势群体来讲,民商法司法秩序的局限性有很大的不适用性,特别是在面临各种不稳定因素时,其要控制起来非常困难,并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风险,比如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市场秩序混乱和信息不对称等。在对个人自由竞争进行维护的过程中,民商法很可能让个人的财富资产快速积累,且不断拉大贫富差距,造成不良的社会垄断情况。另外,很多社会人士会因为现代民商法而获得更大的市场机遇和挑战,但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平等的法律形式上,一些不平等和不自由的弱势群体现象也绝大程度的存在。所以,在弱势群体的角度上,其本身诉求能力较弱,通过私法自治并不是绝对性公平的,社会与这部分人的差距不仅不会缩短,还可能影响到其应得的个人权益。

(二)民商法局限性的产生原因

在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发展中的现阶段,民商法的合理运用,主要通过私法自治为基础,而政府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辅助作用,其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对平等和自由的保护,比如经营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等。但在实际程度上,民商法对私权的保护还需要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和诉求能力,比如教育背景、社会地位、生理条件等,这也是导致其局限性的主要原因。同时,社会经济体制的弊端也是民商法局限性的一大原因,因为自由和平等的私法自治,其首先需要具备自治的条件和能力,而对于一些失业下岗、身患疾病、老弱病残,要想实现私法自治是很难的,包括个人的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也不能完全被保护,特别是其发展权和生命权的保障,都需要通过社会力量的立法组织才能实现。所以,从我国社会现状来看,现代民商法文化产生的局限性,主要针对的是弱势群体,是社会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应重视的内容之一。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突破局限性的策略

人民利益的维护是建立民商法的根本目的,以确保生产和竞争过程的公平性与自由性。但在实际情况中,民商法保护的基本是以利益为主,而公民的保护却被弱化了,甚至影响到了公民应有的合法权益。所以,要发挥出民商法维护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对弱势群体方面的重视的改革,并结合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以彻底解决私人化的问题。同时,在应用民商法的过程中,应当以公民的个人利益为基本前提,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要进一步凸显出民商法的应用价值,其可以对相关方面的立法加以完善,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加以规范和约束。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实质正义是现代民商法立法过程中必须注重的,以充分体现出私人权利的服务目的。总之,要突破民商法文化存在的局限性,社会立法的强化是最有利的途径,比如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创新和改革。另外,在对个人权益加以保护的过程中,民商法文化也还需要对其相关体系加以完善,特别是社会的公众利益,以及社会上存在的弱势群体,并站在他们的角度上去衡量民商法文化,尽量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除此以外,要将现代民商法文化宣传和弘扬,可以在民商法的相关教学方面加以细化,比如将其作为基础文化的一种,逐渐提高人们对民商法的认识,并对人们的各种意识加以培养,以逐渐改善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局限性,促进其先进性和适用性。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是保证社会经济市场秩序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其局限性也必须要引起重视,特别是其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还有待完善,以真正实现对全社会公民的保护作用,绝大程度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还处于立法改革的重要阶段,现代民商法也需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大胆创新和改革,以快速突破民商法存在的局限性,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文明和谐的法制国家发挥出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啸.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卷宗,2015,5(10):458.

[2]刘俊燕.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和先进性研究[J].山西青年,2016,(16):92.

[3]黄清华.科学精神与现代民商法的实践[J].私法研究,2014,15(1):35,37-70.

[4]袁荃.浅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西青年,2016,(17):121.

[5]解莹.浅议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28):222-22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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