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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研究

2018-02-03陆志恒

卷宗 2017年27期
关键词:价值体现经济研究

陆志恒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市场贸易活动也在不断增多,并会涉及各种有关于利益的矛盾和纠纷,而要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执行,仅靠市场自身进行调节是具有很大难度的,必须通过相光的规范制度来加以宏观调控。而民商法做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民商主体的利益,以通过法制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因此,本文对我国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进行分析,以加深大众对民商法的认识。

关键词:经济;现代民商法;价值体现;研究

法律是保证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市场经济活动也包括其中。我国现代民商法有效结合了社会法和经济法,以通过市场经济标准规范的形成,确保市场经济活动的有效秩序,以免因为各种纠纷干扰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现代民商法也在不断完善,以配合经济市场调节相关贸易活动。

1 现代民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文明法律是保障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先决条件,而我国一直将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法律文明的关键。民商法在建设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在众多相关立法部门中,立法任务最重的则是民商事立法,其不仅涉及了财产利益问题,还包括了社会民事方面的管理。在立法过程中,依法治国一直是民商事立法最核心的基本理论方针,以结合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制度。在确立了民商法依法治国的核心理论后,其有效性和规范性也有了绝大程度的提高,并让人们有了自我的维权意识和主体意识,以通过民事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建筑工人在经人推荐后到某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施工方则需要支付工人每天180元的劳务费。在该期间,工人累计施工80个工作日,但在项目结束后却迟迟未收到施工方的工资。在经过多次上门讨伐无效后,该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向施工方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对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全结算工人的费用,除了每天基本的180元工资以外,还需负担此次诉讼中的相关费用,并支付工人精神损失和工资拖欠费等。

(二)以私法为核心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中,私法能够对相关经济法起到关键性作用,其是建立在公法基础上的。其中,公共性权力是公法最重要的理念,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别是在上下级管理关系上尤为显著。而私法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的权责和利益,其以相互平等作为最重要的立法核心,而民商法正是私法范畴的一种,其以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这也充分说明,民商法的核心依据就是对个人经济利益的保护,以通过经济权责的清晰和明确,维护市场的平等性。

2 我国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

(一)交易安全性的提高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正朝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而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平,民商法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全面性发展,各种交易内容和范围也越来越丰富和广泛,比如交易对象,传统的交易渠道主要是三种阶梯,第一是工厂;第二是批发商;第三是零售商,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工厂出货不再仅仅局限于批发商,个人也能直接购买到第一手商品,这让整个贸易面临一定的潜在风险和复杂性,比如目前的很多微商,其一旦采购数量到了工厂要求,便能直接在工厂拿到最低的原始价格。而随着交易风险的增加,交易的安全性也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保护,以在增加市场经济机遇的同时,避免两者之间的矛盾,这也让民商法的价值被充分体现。市场交易的模式通过民商法做出规定,比如交易客体和主体双方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并在一个约定的框架内实现交易维系,以免由于某方违约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另外,民商法也对交易的每个环节有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展开的每个步骤都能顺利进行。总之,在我国经济飞跃式发展的今天,各方面因素都可能增加商业贸易活动的风险,其除了需要民商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外,所有参与贸易的个体也需要提高警惕和意识,以保证经济发展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的维持

公平和公正是民商法建立初期就明确的基本原则,在对任何商事矛盾和纠纷进行调节的过程中,民商法都始终以公平性为前提进行,比如某老人育有一儿一女,其女已经在10年前远嫁外地,老人的日常起居均有儿子和儿媳负担。在老人过世以后,其个人遗留财产为18万元左右,并被其儿子占为己有。此时,老人的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和哥哥均属于老人的子女,其财产也应当由两人平等分得。在正常情况下,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其都属于老人的子女,都有权利获得共同继承的权利。但经过相关调查后发现,其女在远嫁10年中并未对老人承担赡养责任,即使在老人多次生病中,该女也并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也未到老人身边进行照顾,期间全部由老人的儿子和儿子负责,故法院驳回了该女的诉讼,这个典型案件正充分说明了民商法在执行过程中,其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场活动中,很多客观因素都可能影响到经济人的自由,对于这方面,民商法规定的比较详细,以在保证商事人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最大化实现个人利益。除了商事主体客体的利益权责通过商事法保护以外,其还能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以促进商品升级和更新的频率,利于市场经济的全面性发展。

(三)民商主体的保护

对民商主体盈利性的保护是民商法的本质,以在经济活动的保护中,通过民商法实现最大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出民商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和权利,其通过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我国的经济市场。在作用机制上,民商法主要调节盈利主体,比如民商主体的盈利,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方面,民商法都具有相光的法律制度,以推动民商的发展。同时,法律保障是民商主体盈利不可或缺的需求,这将促使民商主体在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中维护积极性的提高,以免侵犯到民商主体的权益,继而通过民商法全面发展生产力。另外,要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主体的盈利需求也需要通过民商法来保障。在社会活动中,根据不同的商事活动,商主体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同的,其根据实际情况将不同的法律义务予以承担,而这些内容都将通过民商法进行管理。

(四)提高交易的完成效率

任何商事活动,其都是为了在交易过程中 ,通过交换商品实现自身的最大化利润。而现代民商法能够通过交易周期的缩短,促进交易的完成效率,提高双方的效益。同时,交易成本的最大限度降低是商事法律明确要求的,而要满足这些要求,需要民商法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做出预先设置,不仅要明确交易方式,还需要定型交易的客体。而交易方式的预先设置不会因为其他因素而发生改变,比如交易的地点、时间和类型等。

3 结束语

综上所诉,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现代化发展,不仅保障了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还绝大程度保障了个人的财产权益,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而要稳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并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现代民商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必须要不断完善并补充民商法规,才能起到推动市场经济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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