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研究
2018-02-03李述州
李述州
摘 要:目前,我国经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全方位的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独立董事是不可或缺的,为规范与管理企业,必须要打造一套更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借助制度来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从而对权利、职权、义务等予以规范,以保证其能按照一定的规范与标准履行自身义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对董事制度方面的立法还存在缺陷,从而导致法人治理工作中衍生了诸多的问题。对此,本文就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展开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企业;独立董事制度;立法
从企业发展角度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属于公司治理与发展的一项关键制度,旨在对董事会与管理者实施监督,还可凭借专业技能与资质来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一定的咨询与建议。为更好的规范企业发展体系,严格规范企业独立董事的行为,必须构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立法,借助法律形式来开展管理工作,利于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政治环境,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概述
1.内涵
针对独立董事内涵的界定,国内外的学者都给予了不同的认知。美国律师协会与英国凯得伯瑞报告都表示,独立董事就是和公司、经营者间未存在大型的业务与职业关系的非执行董事[1]。而美国证券交易所则认为独立董事属于独立于公司的经营者,不会对其行使独立判断的权利产生任何的影响。从以上的说法可得知,境外的学者或组织在独立董事独立于企业经营者不存在异议,而在独立董事是否独立于公司则存在着不同的认知。在我国,专家学者们认为:独立董事是未在公司担任除了董事之外的其他职位,且与公司或股东间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企业董事。结合我国证监会所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则可得出独立董事是未在公司担任除了董事之外的其他职位,且与公司或股东间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企业董事。在公司中,独立董事对公司与股东具有一定的勤勉与诚信义务,应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指导意见等,及时而有效的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旨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公司的基本利益,特别是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要独立的履行好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不会受到公司股东、控制者以及和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的实际影响。从原则上来讲,独立董事最多可在5家上市公司进行独立董事职位的兼任,且只要兼任此项职位,就必须要具备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履行在每家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2.功能
在独立董事功能层面,在美国的《美国公司法》中规定,独立董事具备外部监控的基本功能[3],旨在监督公司的管理者,从而保护公司股东的基本权益。纵观独立董事在美国的发展与演变现状,了解到独立董事的存在,主要是及时为分散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保障。在我国,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的基本特点,主要是以公司管理者与控制者为管理目标,但是并不是针对公司本身。
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现状分析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
纵观我国上市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很多都是照搬国外的模式,在独立董事制度也是这样。然而,国情与地域等的不同,导致国外高效而合理的独立董事制度则不适用于我国,这些独立董事制度被引进我国后,都沦为摆设,其应用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在我国,提名、任职独立董事时,主要是由大股东与管理者来决定的,这势必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得公司独立董事职位形同虚设[4]。此外,从主观层面考虑,鉴于时间问题,导致部分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能力与执行能力等都会受到威胁。通常来讲,独立董事并不是一家公司的专属董事,而是在多家兼任,由于精力有限,无法全面而系统的为一家公司服务,这也会影响其职能履行效果。
2.法律系统不够完善
而今,在独立董事方面的法律内容还相对缺乏,导致独立董事制度变得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诉讼权与可操作性都相对缺乏。在《公司法》中,尽管独立董事制度被建立,但是在立法上却存在缺陷,未对独立董事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进行明确的界定[5],尽管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资格和产生办法,但是内容不够详细、具体,且此指导意见不属于法律文件,导致其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性与强制性,且独立董事无法直接而科学的对侵害公司利益的经营者与管理者进行起诉,极易导致公司在权利与责任上发生严重错位的现象。
3.激励与约束机制相对缺失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未对独立董事的权责进行明确的规定,且面对公司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独立董事可充分考虑自身利益,而非依照标准出具公正的报告,通常会选择辞职,旨在规避风险与逃避责任,导致此类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激励与约束机制相对缺乏,无法调动起独立董事实施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立法的完善
1.優化提名与选任机制
而今,独立董事主要是由董事会与控股股东来进行控制的,且董事会也可能会由公司董事长来进行管控,一些中小股东参与提名的机会较少。为保证整个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规范性,仅仅依靠《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是不够的,应用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导致在提名与选任上存在诸多缺陷。面对此类问题,在立法中,应就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任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旨在保证提名与选任的公平、公正与公开,从而建立起更为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制度。
2.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为打造更为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实现立法的不断完善,应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未就独立董事任职时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独立董事所获取的信息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秘书单方面所提供的信息。在信息披露方面,美国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信息披露问题,将信息披露融通在整个任职过程之中,只有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才能便于投资者更好的监督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工作的实施,会具有知情权,可要求公司向自己提供开展决策所需的全部信息与资料,在必要条件下,可要求公司高层管理者作出一定的解释。具有知情权后,还要保证独立董事们都具有一定的监督权与决策权,具备公平、公正的态度,能及时发表自身的独立见解,及时保护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
3.落实好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制度立法的不断完善,必须要明确各项法律责任,只有采取此项措施,才能更好的管理独立董事,才能更好的开展公司管理与监督工作。在《公司法》的第150条、第113条第3款都规定,独立董事在特定条件下,需要对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此项立法规定,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正在趋于完善。然而,在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高管是否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公司法》中并为给予明确规定,而《证券法》的第68、69条则给出明确规定,就责任承担问题、责任承担主体等问题进行明确界定。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独立董事,需要对第三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诉讼机制,严格规范独立董事的责任,例如,可让股东对独立董事进行直接的法律诉讼等。
4 结束语
为提升独立董事制度的利用价值,旨在监督公司管理者,保护股东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必须要打造更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充分借鉴国外的相关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取长补短,打造一套适合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从而更好的为公司治理与运行提供条件。此外,结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必须要优化整个法律系统,对各项条款、配套设施等予以完善,从而为上市公司的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彪.浅析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视角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14):32-33.
[2]韩力,陈司谨.独立董事制度探析——我国独立董事的职权权利与职责义务[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05):42-45.
[3]许敏智,张询书.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困境和出路[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58-59+69.
[4]董汉斌.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8):257-258.
[5]赵心刚.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3(02):55-5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