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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欺凌:原因分析与法律治理

2018-02-03吴美林杨晓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

吴美林+杨晓

本文为2017年度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依法治校视阈下中小学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研究》(编号:C1721)

【摘 要】 校园欺凌事件频频发生,校园欺凌不仅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权,也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文章概括了目前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现状,分析了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治理校园欺凌的建议:一是加强法治教育;二是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 校园欺凌;人身权;规制办法

最近几年,有关校园欺凌的各种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校园欺凌现象进入人们的视野,得到人们的重视。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针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治理校园欺凌的行政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对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视。随后,教育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足以可见,校园欺凌已成为威胁学生安全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也是迫不及待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分析校园欺凌的现状,进而从法律层面进行思考,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对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具有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现状与产生原因

1、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现状

重庆荣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欺凌案件,某中学女生兰兰(化名)在住校期间太邋遢,引起宿舍其他女生的“公愤”,5名女生对兰兰打耳光,想要“教育”兰兰,不料竟将其打成10级伤残。再如,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安徽怀远县火星小学13岁的副班长王某因为拥有检查作业、监督背书的权力,向另外6个孩子要钱。钱没给够,就逼迫他们喝尿吃粪。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表明:最近几年,构成校园欺凌的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比例较高,持刀具作案的占49%。根据一项校园暴力造成后果的调查显示,校园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

经媒体报道的校园欺凌事件中,大部分都有施暴者或者围观的人拍摄施暴过程并传播到网上的行为,欺凌现场都有围观者,但并没有人出面阻止,反而伴有嬉笑的声音,这不禁令人心寒,也体现了青少年对法律的藐视与挑战。从多数校园欺凌视频中可以看出,欺凌者主要采取扇耳光、脚踢、辱骂、推搡等暴力方式,其中扇耳光占80%、脚踢占78%、辱骂占74%、还有14%的欺凌者使用了砖头、棍棒等工具,通常受欺凌者还会被逼迫下跪、道歉、扒衣服等。

新浪微博曾发起过“我的校园欺凌”的话题,2000余名网友跟帖,讲述自己在学校所经历过的欺凌事件,有欺凌受害者,欺凌实施者,还有欺凌目击者。其中,欺凌受害者占到80%左右,欺凌实施者为15%,还有目击者约为5%。从这些帖子中可以看出,大家都很关注校园欺凌事件,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影响校园稳定的热点话题。

由上可知,校园欺凌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校园一种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校园乱象,已经严重威胁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校园欺凌事件中,受欺凌者轻则身心受到创伤,重则生命遭受侵害,欺凌者则被绳之以法,自由权、受教育权丧失。国内外的研究结果表明,侵害未成年人不仅危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而且会影响他们的心理发展,人格发展,对社会交往、学业等等各方面都有很严重的影响。这种行为带来的伤害并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可能蔓延到一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此类行为很有可能扭曲孩子的心理,影响他们对自我和世界的认知,使他们的性格十分的极端化,进而危及到社会。

因此不管身处哪一角色,都会对身心、对自我的未来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治理校园欺凌刻不容缓。

2、中小學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

(1)被欺凌者身心发育不成熟,维权意识缺失。作者对某省13个市300位中小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中小学生中,有68%的中小学生表示存在校园欺凌现象,95%的学生表示对此“心生恐惧”。然而,大部分学生在面临校园欺凌的时候会采取回避或者忍让的态度,因为如果受欺凌者反抗,往往会受到欺凌者更凶狠的群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5年的调查还显示,中小学生经常受到欺凌的占6.1%,偶尔受欺凌的占32.5%。7成以上的学生称校园欺凌主要发生在校内不易被发现的地方,比如厕所,学校附近的胡同、小区等。

在受欺凌者中,无明显的性别差异,但就欺凌者而言,男生占18%,女生占82%左右。而且中小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欺凌行为呈上升趋势,主要倾向于是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学生的欺凌,但进入高中阶段后,这种行为又会相对减少。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学生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对于突如其来的校园暴力缺乏正确的应对手段,加之中小学校普法教育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受欺凌者缺乏维权意识。

(2)政府部门、学校、家长缺乏沟通协作,没有形成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合力。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网络游戏大量涌现。这些文化产品在丰富我们精神生活的同时也带来很多弊端。比如一些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不断渲染不健康的财富观、享乐观,不断出现情色、暴力内容,少数影视作品或网游甚至诱导未成年人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或极端暴力恐怖活动,容易让学生身陷其中甚至盲目模仿某些人物的犯罪行为,最终演变为校园暴力。尽管立法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围禁止开设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但是文化管理部门由于执法资源的缺乏或者囿于部门利益,导致未成年人上网屡禁不止。endprint

调查结果显示,就读于乡镇中小学的学生中,有近87%的父母文化程度为高中水平以下,整体文化素质较差,对大部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清楚,甚至完全不懂。

大部分乡村中小学生的父母外出务工,隔代监护人无法对孩童进行有效监管,中午、傍晚放学后的时间几乎属于监管空白,孩子去了哪里学校家长都无从知晓,由此孩子染上各种恶习在所难免,孩子即便被欺凌,监护人也无法有效监管、制止。

出现校园欺凌时,基于维护学校形象和校园秩序稳定的需要,学校一般都会自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然后邀请涉事家长到学校协商解决问题,尽量使纠纷化解在校园内,不会寻求社区或公安机关的帮助。殊不知,放纵轻微的或者比较普遍的欺凌行为,会导致更恶劣事件的发生。

综上,由于政府、学校、家长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渠道,致使部分孩子养成恶习,成为欺凌者,致使部分孩子遭受欺凌后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导致校园欺凌屡禁不止。

(3)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不完善。我国有关规制校园欺凌的立法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或多或少都存在缺陷,要么法律规则的操作性不强,要么惩罚力度太轻,根本达不到遏制校园欺凌的效果,要么惩罚太严厉,对欺凌者一生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校园欺凌现象的一种纵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等八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上可知,未满十八周岁人的违法后果主要由监护人承担,在校园欺凌中,如果当事人未满十四周岁,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后果,当事人也不会受到刑法处罚,这无疑增大了学生和家长对校园欺凌的忧虑,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异议。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制的不足还体现在定罪量刑方面。因为对犯罪行为定罪量刑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性质,还要考虑行为的程度。例如,《刑法》规定故意伤害必须达到轻伤以上才能定故意伤害罪,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定故意伤害罪,必须要达到重伤以上的后果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有些欺凌行为,即使属于威胁侮辱甚至伤害的性质,但如果没有达到重伤的程度,当事人也不会受到刑罚惩罚。这无疑纵容了此类行为。

二、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

在处理校园欺凌问题上,法律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我们可以从法治教育和预防机制入手,还可以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缺陷和漏洞,完善相关立法。

1、加强法治教育

(1)学校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教育部文件的要求,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或接受过系统法科教育的专任教师,实行课堂教学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师生定期接受法治教育。通过常规性品德课程、法制课程的开展,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护意识和法治观念,让他们掌握应对猥亵、性侵、暴力伤害等校园欺凌的常识与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定期举办家长会、家访等形式,让孩童父母或临时监护人掌握基本的心理教育、安全防护、法律法规等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2)做好预防工作是关键。校园欺凌是一场严重的教育危机,不仅对学校的声誉有损害,更对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所以学校应该制定一套完整的预防机制。在校内设立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机构,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援助服务,安排专门人员值班,设立反校园欺凌热线,让学校领导和老师接受培训,增强他们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能力,并提前制定好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一系列流程和对学生的处罚办法等等,使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率大大降低。

2、完善相关立法

健全法律体系要求我们从现行已有的法律出发,完善现行法律不足的部分。例如在校园发生的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情况,那么侵权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十八周岁人的违法后果主要由监护人承担,欺凌者本身并不会受到多大的惩罚,那么我们可以规定加大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或者加大对欺凌者本身的惩罚力度,这样可以让监护人严加教育自己的孩子,也会让欺凌者在实施欺凌行为时有所顾虑。

此外,还要明确具体责任的追究,包括当事人本身的责任,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学校的管理责任以及其他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具体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防止相关人员之间的相互推诿,做到权责统一。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哪怕是很微小的校园欺凌行为,都会让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不利于青少年的茁壮成长。因此对校园欺凌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让校园回归安静和平安,是政府与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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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岭,毕宪顺.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社会防治策略[J].中国教育学刊,2016(11).

【作者简介】

吴美林(1997-),湖南南县人,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2015级学生.

杨 晓(1978-),湖南江华人,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从事教育法学研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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