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支持精准扶贫的机制优化研究
2018-02-01武靖州
□武靖州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大规模、有组织的扶贫开发,我国贫困人口大大减少,贫困发生率大幅降低。按照2010年的贫困标准,1978年我国贫困人口数量达7.7亿(1978年的贫困标准计算则为2.5亿),贫困发生率为97.5%(1978年的贫困标准计算则为30.7%)[1],2016年,贫困人口数量减至4336万人,贫困发生率降至4.5%[2],反贫困事业成就举世瞩目。但毋庸置疑,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依然是摆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上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这一目标意味着,2017—2020年每年要实现1100万左右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资金投入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役的关键之一。贫困虽然是个体的生活状态,但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视角却是公共性问题,公共财政是反贫困投入的主导。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在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升、贫困人口大幅减少的新形势下,精准扶贫具备了实施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必然路径。“精准扶贫”是新时期新的贫困治理模式,它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进行有针对性地识别与帮扶,公共财政的精准投入、精准使用和精准管理是这一新型贫困治理模式的基础。
一、精准扶贫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目前扶贫对象主要分布在一些特殊地区,这些地区生态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有些地方甚至不具备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条件。恶劣的自然条件也意味着交通、通讯、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高,开发难度大。另一方面,全国财政收入增长形式不容乐观,近年来财政收入增速逐年下滑,2016年仅增长4.8%。这种下滑不是偶然性,而是趋势性的,在经济运行“新常态”下,未来财政增收压力很大。为此,精准扶贫的公共财政投入,一方面要通过拓展财政资金投入渠道保持一定的增量,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统筹涉农财政资金优化存量。
(一)优化中央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体制机制
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近年来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比大致保持在45:55左右。受支出责任下移及地方债务负担较重的影响,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增长空间要大于地方财政。
1.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预算内投资向贫困地区倾斜。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向贫困地区倾斜,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贫困地区应当全面掌握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积极反映贫困地区的客观实际,争取更大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弥补贫困地区基层政府财力不足。我国现行的公共财政体系也是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主体功能区建设逐步建构的。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贫困地区既有禁止、限制开发区域,也有粮食主产区,这些地区都是主体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重点支持区域。贫困地区应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积极参与相关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并为禁止、限制及粮食主产区争取转移支付支持。“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仍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贫困地区应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充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
2.发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作用。贫困地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城市化率过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靠城市带动的,城市是经济要素的重要载体,也是经济的辐射源,而小城镇则是城市的辐射中介。我国是世界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在如此大的城乡差距下,农村人口越多,城镇化率越低的省区,就必然是最为贫穷的省区。要改变这种局面,就一定要促进城镇的发展,只有城镇发展了,农民才能分流,农民才能减少,实力才能增强,人民生活才能更好改善。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其中既有奖励性支持,也有均衡性支持。贫困地区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央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把脱贫攻坚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推动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弥补贫困地区基层政府民生支出缺口。
3.探索生态补偿制度在贫困地区先行先试。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目标。生态补偿的本质就是通过生态交易,实现区域资源与环境经济效益的帕累托改进。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未来纵向及横向转移支付考虑的重要因素。贫困地区大多是生态效益外溢地区,应着力在这方面进行先行先试,发挥先导优势,为全面铺开生态补偿制度积累经验。
(二)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基础上促进扶贫职能的整合
由于扶贫标准与难度大大提高,扶贫成本成倍增加,加之贫困地区财政收入能力低下,难以落实配套资金,要实现扶贫开发新的目标,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安排扶贫开发投入,扩大财政支出,形成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的财政支出规模。近年来,各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在扶贫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整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认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应进一步从地方和中央两个层面,既“自下而上”、又“自上而下”地推进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的整合。
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表面上是“多”,实际上是管理的“分散”,资金管理部门化,部门管理条块化。如果不整合部门职能,单纯整合资金效果不佳,可能会出现形式上整合、实质上仍分散的局面。应通过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优化整合部门职能,来实现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而反过来,在管理职能分散的情况下,单纯整合资金,不仅难度很大,整合的效果也受影响。现阶段,应当加强部门职能间的统筹与协调,对财政涉农资金,应当有统一的目标导向,避免各自为政的考核体系;应当形成定期评估的机制,根据评估情况优化资金配置;资金管理制度设计,应更多地听取基层意见,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的不同诉求,解决上下级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以资金统筹为手段,把部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部门的职能和资源协调起来,打破部门分割,以“事”定项目、定资金,而不是以部门职能分配资金、安排项目。
(三)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脱贫攻坚
脱贫攻坚庞大的资金需求与财政收入增速趋缓,一增一减使得脱贫攻坚财政投入压力越来越大。要完成“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任务,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各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领域。
1.有效利用金融资源,支持辖区金融机构充分利用扶贫再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不管是国家、地区,还是个人,仅靠自身积累投入,财富的增长就会受到局限。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好金融市场的杠杆作用,就能够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突破财富增长的比例限制。脱贫攻坚也是一样,如果能够充分发挥金融资源的作用,也会一定程度上起到“一着棋活,全盘皆活”的作用。越是贫困地区,区域内金融资源的利用越不充分,大量的域内金融资源并没有有效地留在域内,而是流失到外地了。要完成“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任务,并在“十三五”之后继续巩固和保持脱贫攻坚成效,必须在有效开发和利用区域内金融资源下功夫,既缓解财政投入的压力,也为金融资源的利用在区域内找到出口。而脱贫攻坚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不是所有投入都有稳定的回报,基于风险回报原理,金融资源并不乐见于投入该领域。这就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投入、事中补贴、事后扶持,弥补金融资源投入回报率之不足。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扶贫再贷款,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资金来源。扶贫再贷款的支持范围是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发放对象是上述贫困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开发扶贫信贷产品,通过扶贫再贷款的政策支持,在信贷资金配置、授信政策等方面给予贫困人口更多的倾斜。
2.组建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探索脱贫攻坚领域的PPP模式。目前,有些地区都在省、市级成立了扶贫开发投融资机构。作为政府财政出资的公益性金融企业,承接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扶贫开发、农业发展专项贷款,并通过发行债券、设立基金、引入社会资金等市场化方式为脱贫攻坚筹资资金。建议贫困地区结合实际,在条件成熟时成立类似机构,通过财政出资成立金融企业,利用金融企业的市场化融资功能,为脱贫攻坚重大项目筹集资金。有些贫困地区具备丰富的自然资源,受制于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资源开发投入不足等因素而未得到有效利用。在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领域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大背景下,贫困地区应在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旅游等资源开发中引入社会资本,利用社会资本的准确识别能力,将具备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资源的贫困户整合起来。
3.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服务贫困地区发展。《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提出: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和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期货经营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意见》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于上市企业及相关机构在贫困地区开展业务很有吸引力。贫困地区政府应深入研究利用资本市场的具体方式及实现上市企业及贫困地区“双赢”的途径,适时出台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在贫困地区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及要求,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同时,避免企业的短期逐利行为对贫困地区持续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盘活存量财政资金,适度压缩三公经费,集中用于脱贫攻坚
由于财政资金分配的固化,目前我国个别领域还存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一方面诸多领域财政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有些领域财政资金花不出去。根据2014年年底审计署抽查结果,22个中央部门有存量资金1495.08亿元,18个省本级财政有存量资金1.19万亿元[3]。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提及盘活存量资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就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建议根据国家要求,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把盘活存量资金相关措施常态化,把连续若干年存在结转的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由政府收回后按比例统筹用于脱贫攻坚。近年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普遍存在“三公经费”结余的问题。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及党纪、政纪的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日益严格,按原有因素测算的“三公经费”预算,可能会出现结余常态化的现象。建议各级政府根据实际,研究新形势下三公经费的测算方法,适度压缩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三公经费支出,统筹用于脱贫攻坚。
二、精准扶贫的财政资金使用机制
新时期我国贫困结构复杂,致贫原因多样,并呈现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单维贫困到多维贫困、静态贫困到动态贫困、短期贫困到中长期贫困的新特点[4]。一是致贫原因复杂。疾病、技术与劳动力短缺、资金短缺、教育、自然灾害、残疾等都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因素。二是相对贫困问题日益凸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这种发展是不平衡的,城乡间、地区间、群体间收入差距日益加大。现阶段的扶贫工作不仅面临着解决和巩固特殊困难地区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的巨大任务,也面对着让已基本解决生存和温饱问题的扶贫对象实现全面小康的最终目标。三是贫困人口精准识别难度较大。通过有效、合规的程序,把谁是贫困户识别出来,这是精准扶贫的前提。但在现实操作中,这一项却是最困难的。因为各地区、各家庭的情况不一样,界定贫困的标准却相对固定,很难满足所有地区、所有家庭的情况。四是部分地区返贫率较高。贫困家庭缺乏资产储备,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一旦遇到意外,很容易导致返贫。返贫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但在各地区是不均衡的。一般来说,大面积、深层次的贫困地区出现返贫的概率相对较高。五是农村“空壳化”严重。目前农村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并非农村真正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而是农村劳动力的精华部分,农村剩余的大多是妇女、儿童、老人。贫困人口、贫困地区的复杂性及脱贫攻坚的新形势都要求财政资金的使用应更具针对性。
(一)根据致贫原因选择针对性的扶贫措施
1.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识别工作机制,对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各地区根据实际,细化和优化贫困人口的具体识别方法,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探索由政府牵头,引入公益组织开展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工作,由公益组织对扶贫对象申请者实地考查,通过公开筛选和规范程序,精准识别贫困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信息应与当年减贫数量、减贫人口、返贫人口、帮扶措施、帮扶效果挂钩,实时更新帮扶信息,动态监测各项帮扶措施对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收入状况、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等带来的变化,及时按程序确认脱贫人口,及时识别返贫人口。应出台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办法,明确动态管理的主要指标、不同致贫原因的贫困对象脱贫标准、返贫对象的比例,明确动态管理的时间节点与步骤以及各级扶贫部门在动态管理中的分工等,实现动态管理常态化。
2.找准致贫原因,对扶贫对象和扶贫地区实行精准分类。因病致贫、因技术和劳动力短缺致贫、因资金短缺致贫、因残致贫属贫困人口内部因素,因灾致贫属外部因素。但内部因素一定程度上也受外部因素的制约,资金、技术与劳动力的缺乏往往是因外部环境的恶劣导致的。因病致贫的扶贫对象,宜短期内通过政府和社会帮扶解决当下的困难,长期则应通过完善贫困地区的医疗保障体系来解决;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短缺致贫的,应通过对帮扶对象的技术培训,以优惠政策引进产业类项目,盘活当地自然资源等措施,增强脱贫“造血”能力;对处于自然灾害多发的贫困区域,实行搬迁改造。由于各地自然、地理条件不同,造成贫困的原因也有所不同,应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特点进行产业布局,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区域扶贫攻坚主攻方向,宜林则林、宜菜则菜、宜粮则粮、宜牧则牧、宜游则游。
3.构建多层次的“因病致贫返贫”治理体系。根据建档立卡情况,疾病是主要的致贫原因,脱贫攻坚首当其冲的是医疗扶贫。当前,各贫困地区已形成了以医疗救助制度为基础、新农合制度为主体,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这一体系在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也有必要根据脱贫攻坚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使之在应对“因病致贫”问题上发挥更大作用。一是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瞄准和管理。重点建立“因病致贫返贫”数据库,通过对数据库的分析,对特别贫困群体进行科学评估,据实核准脱贫需求,分类提出治理方案。二是强化社会组织在医疗救助方面的特殊作用。目前,各类社会组织如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也在实施“一对一”的医疗救助。建议通过适当的财政投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和社工机构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发挥社会组织在准确判定贫困对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上的优势。三是完善农村分级诊疗模式,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2017年逐步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2020年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分级诊疗制度。通过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控制医疗机构费用,防止小病大治,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有效减轻农村居民的就医负担。
(二)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突出财政资金投入重点
财政扶贫资金只有投入到贫困群体最需要的方面,才能发挥最大效用。基础设施是贫困群体生存的基础也是发展的条件,贫困人口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发展的能力,优势特色产业则是贫困地区发展的方向,应形成财政扶贫资金向以上几个方面倾斜的机制。中央及省级扶贫资金虽然明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特殊地区倾斜,但在具体资金分配上还存在均衡分配的现象,个别县(区)在编制计划时没有充分考虑到项目村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和基础条件等要素,大部分村的扶贫投资相对规模一致。应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致贫原因及贫困状况不一样的地区,在不同项目资金的分配上应有所侧重。如因基础设施落后造成贫困的地区,应加大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资金的比重;因缺少产业支持造成的贫困,应重点在产业开发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上予以扶持,等等,确保把资金用在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最大地发挥应有的效益。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机制
应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扶贫工作绩效考核,并与扶贫资金分配挂钩,通过竞争机制的引入,提高贫困村脱贫的速度和效率。以绩效考核为基础,改变单一依据贫困人口等基础数据分配资金的方法。可将财政扶贫资金分为两部分分配,一部分资金按照贫困规模、贫困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以体现公平性。另一部分资金按照绩效考核情况分配,以保护、激励各地扶贫积极性。
基层干部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是扶贫资金分配标准一刀切与资金配套问题。我国人多地广,各地区情况差异很大。在一些地区率先发展起来的情况下,政策上的一刀切模式往往有利于发达地区而不利于欠发达地区。要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管理模式从一刀切模式向具体指导转变是必要的。目前,中央扶贫资金不再有资金配套问题,但其他一些项目的中央财政投入仍然要求配套。应从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财政收入与实际生活水平分类确定资金配套标准,不搞“一刀切”。对财力薄弱的贫困县降低乃至取消资金配套要求,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可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投入。从地方层面看,也应逐步改变扶贫资金分配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在扶贫进村进户的情况下,对于每个贫困村的资金分配不能一刀切,而应结合贫困人口数量、贫困深度、开发潜力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资金分配额度。对于每个贫困户的资金分配,应杜绝按人头分配扶贫资金的现象,综合考虑贫困户的致贫困原因、贫困深度、家庭结构、收入来源等多种因素,因人因事因地分配资金。总体上,扶贫资金分配应逐步从普惠制向普惠制+阶梯制+特惠制转变,即扶贫部门通过前期调查摸底,全面了解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个人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分层分类,结合贫困人口实际需求,分类分配扶贫资金。针对所有贫困人口应有基础性的普遍优惠,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依据贫困人口实际情况,有多有少、有重有轻地按阶梯状分配资金;对一些特殊贫困区域或人口,则选择适当特殊的优惠政策。
(四)构建灵活多样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模式
要实现2020年贫困户全部脱贫的艰巨任务,仅靠老办法、老套路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而且,传统产业项目难以覆盖带动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应该逐渐构建灵活多样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模式,改变过去资金使用方式单一的问题,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实效性,避免资金滞留、效益低下。一是积极探索金融扶贫、小额信贷、电商扶贫、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扶贫新模式,对不同类型的贫困户,实施多元化的减贫模式。二是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等新型农业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三是推广政府购买扶贫服务模式。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贫困识别工作的技术问题、成本问题导致扶贫出现边际效益递减、识别渗漏的现象,如何解决精准扶贫中出现的问题成为当前扶贫机制创新与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巨大挑战。应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部分职能交由社会力量去执行,而社会救济、扶贫济困、防灾救灾等服务事项适合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
三、优化精准扶贫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
(一)做实脱贫攻坚项目库,探索编制脱贫攻坚三年滚动预算
基于中长期的脱贫攻坚战略,在预算管理改革设计中应探索更加符合脱贫攻坚需要的预算管理方式。我国在扶贫开发领域有为期十年的国家层面的扶贫开发纲要,省、市、县级都有自身的扶贫规划,大多数重点村都已编制完成村级扶贫规划,基本具备了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的条件。近年来,我国己经开始逐步建立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公共资金的项目库,但很多情况下是流于形式。参照国际金融组织的做法,可在编制扶贫资金三年滚动预算的同时,做实扶贫资金备选项目库并进行定期调整,加强项目库与三年滚动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使项目库真正成为三年滚动预算的重要依据,以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稳定性,有效降低资金安排的盲目性,避免“资金等项目”“先安排预算再进项目库”等现象的发生。
(二)简政放权,优化扶贫财政资金拨付流程
“十三五”时期脱贫攻坚时间紧、任务重,贫困地区群众也迫切需要财政扶贫资金的效用及时发挥出来。为此,应当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要求,在资金管理中进一步简政放权,通过优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减少财政资金的滞留时间,使财政资金的效益最大化。贫困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简政放权措施,简化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流程,条件成熟时,将项目审批权原则下放到县。除国家和省级政府有明确政策要求的,扶贫资金均应按因素分配法一次性分配到县,由各县审批项目,报省、市审查备案。
(三)突出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导向
应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执行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效率与效益。一是建立一套涵盖扶贫对象数量、收入、消费状况、贫困地区整体发展状况等多项指标在内的评价脱贫攻坚成效的方法和指标体系。通过规范和制定脱贫攻坚成效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使绩效考核制度化。二是提高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程度。考虑建立审计部门参与绩效考评的机制,同时聘请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评估,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评估,并将其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三是进一步完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将资金使用效果与资金投入有机联系起来,根据不同类型资金的投向和用途,从产出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价,为分析不同类型扶贫资金投入对贫困人口减少的贡献程度,进而调整资金的投向和重点提供参考。应增加对扶贫项目相关性、可持续性以及贫困人口满意度的考评指标,考察项目是否符合扶贫战略规划、是否符合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等;对已完工项目,应分析评价产出能否得到持续的维护和利用、经费是否有保障、相关政策和制度能否继续实施等。在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均应进行贫困人口满意度的评价,以督促相关部门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四是应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事前评估、事中检查与事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仅仅进行事后绩效评价,只能对后续资金使用起到参考作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评价机制要从事前就开始,并进行全程跟踪。通过事前评估,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对项目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改进,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实施中的不确定性与风险。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6[DB/OL].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6/indexch.htm.
[2]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7-02-28].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702/t20170228_1467424.html.
[3]审计署.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EB/OL].[2015-06-28].http://www.audit.gov.cn/n5/n26/c67491/content.html.
[4]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国际扶贫中心.中国反贫困发展报告(2014):社会扶贫专题[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