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著作权授权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2018-01-31侯喆
侯喆
摘 要:现阶段,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当前,著作权授权机制仍存在一系列的不足,不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还极大的损害着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为此,我们应积极的进行改革创新,构建多元化的作品授权仪式,以此来应对大数据时代传统著作权机制引发的难题。本文首先阐述了传统“先授权后使用”模式在大数据时代的现实困境;其次分析了大数据时代著作权授权机制的革新路径。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著作权;多元化;路径
一、传统“先授权后使用”模式在大数据时代的现实困境
当前,我国于201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应当同著作权人制定相关的使用合同许可规定,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另外,在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其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像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话,首先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认同许可,并应支付相应的报酬。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当我们在使用他人的作品的时候,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严格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定,否则的话,就构成侵权行为。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们对于作品的使用方式、传播路径都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以往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的模式,对于著作权人的合法保护已经逐渐力不从心。首先,越来越多的创作人参与到作品的创作当中,从而就使得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两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不对称性,无法实现点对点的授权状态,久而久之,就必然会造成市场交易的效率损失。先授权后使用的模式,就是指使用人在取得了著作人的許可之后,才能够合法的使用作品。但是,在这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随着越来越多的作品的出现,使得人们无法确定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是谁,即使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找到最终的著作权人,但是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必然是不可估量的,这样一来,就更加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以及作品最终价值的实现。所以说,这一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市场的效率价值。其次,正当合法的交易成本较高,但是非法复制的方式成本却极为低廉。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状况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严重侵害者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这样看来,技术的不断创新,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作品的制作方式、传播方式、使用方式,但是却间接的成为纵容他人侵权的“遮羞布”。在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着大量的新闻、音乐、视频、游戏等网站侵权的现象。为了能够打击这一类的违法行为,我国多次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例如:剑网行动等等,查办了很多大案要案。再例如:众所周知的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等,都是最鲜明的表现。所谓的剑网行动,就是要严厉打击网站未经当事人授权,大量转载视频、文字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着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能够使得网络转载越来越规范化,就需要我们积极去建立完善的网络版权许可付酬机制。
二、大数据时代著作权授权机制的革新路径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延伸适用说”
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在作品发表以后,除了著作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进行转载,其他任何机构、个人要想转载的话,就必须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与此同时,报刊在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时候,可以不经过作者的许可就进行发表,但是必须要标明作品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作品出处等关键要素,同时也应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法定范围内、并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之后转载优秀作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将一些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延伸至网络转载行为当中,也就是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的模式,以此来应对传统授权机制所引发的市场效率损失等问题的发生。
2.“权利人授权要约许可说”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往传统的先付费后使用的模式已经逐渐力不从心,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提出将被动授权的模式变为主动授权的模式,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弥补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两者之间的不统一问题。当著作权人在进行作品发表的时候,应主动在作品上标注出愿意授权许可的具体权利内容、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以及相关的联系方式等关键要素。这样一来,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时候,就不用投入高昂的成本,从而更方便快捷的促成许可使用交易。在具体的实施方面,可以通过借助强大的互联网平台,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将主动授权声明的著作权人信息纳入数据库中,使用人在使用的时候,就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快速的检索到是否可以使用等权利信息。
3.“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说”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群体,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从而构建一种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构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代表全民化、分散化作者的利益,从而使得作品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得到许可交易,可以说是一项非营利性组织。与此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不断创新合作模式,促进自身职能的发挥。
4.“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说”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一种介于保留全部权利和放弃所有权利传统版权条款之间的一种自由保留部分权利的授权许可模式。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构建,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创作者彼此之间能够共享智力成果,从而进行二次创作或者是二次使用,充分发挥出作品的最大价值。从本质上来说,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著作权人自愿放弃现行的著作权法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以更加自由、宽松的条例来供使用者使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方式,不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作品的传播效率,而且还极大的降低了因著作财产权而产生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往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模式逐渐力不从心,与时代相脱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不断创新完善著作权授权机制,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同时,维护我国文化主权。
参考文献:
[1]徐娟.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D].北京化工大学,201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