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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公信力与亲和力的价值和提升路径

2018-01-31张玉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亲和力公信力检察

张玉明

摘 要: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与亲和力是衡量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也是检察工作赖以生存发展的源泉基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从强化严格公正执法、落实规范检察监督、增强打击防控能力、塑造“阳光检察”形象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关键词:检察;公信力;亲和力;价值;路径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与亲和力是衡量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也是检察工作赖以生存发展的源泉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凸显,检察工作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社会不满和怨愤,从而削弱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与亲和力。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法律监督,不断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价值判断: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对检察工作的现实意义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信任是无形资产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没有外形,没有内质,但却指挥着我们的行为。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合理实施的职责。群众路线是检察工作的根本路線,群众满意度是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检察工作的一贯宗旨,检察机关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必然选择和最终归宿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根基维护: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亲和力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检察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社会公众对检察执法的内心确信来源于对检察外在执法行为运行状态的认知和评价。如果检察机关本身不能正其身、严其行,司法行为有失公正,那么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尊重和服从也将荡然无存。检察执法能否得到公众信任,不是基于执法权势或者强力得到,最关键还是取决于检察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运行过程是否维护了法律、是否规范、是否体现公平正义、是否维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思那些涉检执法负面新闻,无一不折射出当前少数检察干警在执法中存在着诸多失范行为,严重阻碍了检察执法的公众信任。因此,加强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成为摆脱司法信任危机、重塑司法信任的应有之义。

三、预警信号:影响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的因素

虽然,近些年,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检察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一些顽固性和反复性问题仍然存在,如果不能有效遏止与治理,就会加剧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的侵害或消减,造成持续性的不良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执法行为不严格。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一些检察人员法律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理解不透彻不熟练,导致案件定性不准、处理不得当,对法律的认识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影响了办案质量。

(2)监督履职不到位。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责任务,但部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怕得罪人,过分强调自我保护,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如在诉讼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只注重监督数量,不考虑监督效果,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督流于形式。

四、应对策略: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路径

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亲和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坚持问题导向,聚力改革创新,不断破解影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以求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大信任和支持。

(1)强化严格公正执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因此,要全面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积极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制定统一的证据规格标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切实保证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

(2)落实规范检察监督。树立“向监督要公信力”的理念,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涉及民生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1]

(3)增强打击防控能力。加大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赈灾等涉及民生民利领域的职务犯罪,深入推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及其他弱势群体创造稳定、和谐、廉洁、公正的生存发展环境。坚持文明接访、下访巡访、主动约访,办好涉及群众利益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坚持检力下沉、重心下移,加强派驻检察室工作,方便群众信访、举报和咨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村(社区)基层和谐稳定。同时,建立完善刑事案件特困被害人救助制度,深入开展扶贫济困活动,以保障民生民利的实际行动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

参考文献:

[1]程延霞.《基层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亲和力的思考》.《法制与社会》.学术前沿,2014.4(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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