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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的防范

2018-01-31杨柳叶祖亮

时代金融 2018年2期
关键词:防范风险成因

杨柳+叶祖亮

【摘要】近年来,媒体曝光了多起商业银行员工私售“飞单”、非法吸存、参与诈骗等案件及风险事件,监管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规范银行理财业务。“飞单”行为不但透支了银行信誉,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同时也潜在巨大的案件风险。本文对商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的成因、危害及防范进行了梳理及分析。

【关键词】飞单 成因 风险 防范

一、商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概述

(一)“飞单”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业银行员工的“飞单”行为,一般是指商业银行员工私自销售非所属商业银行发行或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行为;广义的“飞单”还包括银行员工私自销售伪造、虚假理财产品等行为。“飞单”行为多发生在商业银行经营场所,“飞单”产品收益率通常高于本行代销的同类产品,且由银行内部人员向客户推荐或销售,极易使客户轻信为银行正规代销的高收益理财产品而购买。

(二)“飞单”行为的成因分析

1.民间资本活跃,高收益理财产品供不应求。近年来,大量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与日俱增,银行常规的理财产品在收益率、投放规模、投放频率等方面难以满足高端客户的投资需求。高回报率理财产品的供不应求也滋生了大量提供高收益产品信息的第三方中介平台机构。由于销售渠道有限,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私下代销其产品。

2.理財产品销售渠道不公开不透明,滋生“飞单”行为。目前,商业银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并未完全实现销售渠道的公开和透明化,部分高收益理财产品(特别是信托产品)投放规模有限,商业银行一般不大范围公开发布产品销售信息,仅由客户经理单线联系高端客户推荐销售。此种线下销售模式,极易滋生“飞单”行为的发生。

3.高收益促使客户盲目购买,高佣金诱发银行员工“飞单”。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最大优势在于高收益和高佣金,其收益率远远高于银行常规理财产品,其提供给代销人员的佣金回报更是银行员工正常业务买单收入的十倍甚至几十倍。在高回报的驱动下,客户往往不仔细辨别理财合同就盲目购买产品,银行工作人员不惜违规甚至违法以赚取高额佣金。

二、商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的风险分析

(一)监管处罚风险

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商业银行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根据情节不同,一旦员工的“飞单”行为被认定为商业银行的机构违规行为,银行将面临监管处罚。

(二)案件风险

对于银行员工私售伪造、虚假理财产品的行为,根据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的不同,可能构成多种犯罪。如果员工存在伪造银行印章的犯罪情节,其行为可能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如果员工存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犯罪情节,其行为可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果员工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法律风险

由于“飞单”行为多为银行员工假借银行名义在银行经营场所实施,客户也往往误认为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购买,一旦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客户可能以构成“表见代理”或银行存在管理过错为由向银行进行索赔,进而引发诉讼或法律纠纷。

(四)声誉风险

“飞单”行为所售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后,由于事实不明或责任不清等多种原因,在难以得到满意答复和及时赔偿的情况下,客户往往会选择向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媒体帮助、在银行营业网点聚众拉横幅等方式来表达诉求,这些行为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商业银行带来极大的声誉风险。

三、商业银行员工“飞单”行为的防范

(一)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针对性筛查

首先,根据“飞单”行为的特征,利用科技系统或模型,筛选出疑点线索。以下筛查方法可供参考:一是对通过商业银行内部IP地址购买理财产品的网银交易进行初步筛选,再根据本行代理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目录或销售台账将合规产品剔除,从而筛选出非本行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二是利用稽核系统或模型筛查通过网银向行外理财专户等第三方平台大额转账的记录。三是利用系统筛查同一网点向行外信托公司账户汇出汇款的频率,如汇出频率超出全省平均值,则列为疑点线索。

其次,利用调阅凭证和查看录像等辅助手段对疑点线索进行核查。通过调阅会计凭证和个人存款明细,分析会计凭证的填写是由投资人还是由银行人员填写,并结合监控录像,查看凭证要素信息(如收款人、收款人账号)的核对工作是否由银行人员完成,据此可判断客户所购理财产品的信息是否由银行人员提供。另外,可通过关注有无行外产品发行机构汇入经办人个人账户的佣金,和查看客户经理销售理财产品监控录像的方法来进行疑点问题的核查。

(二)加大员工行为排查力度,及时遏制“飞单”端倪

一是注重员工行为排查。通过日常细致观察、员工访谈、员工参与问查、家访等方式,加大对基层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柜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排查力度。重点关注此类人员是否存在违规留存银行信笺纸、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合同,客户洽谈业务异常增多,生活水平突然提高,参与大额博彩,与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密切等异常行为。二是及时监测相关负面舆情。实时监测媒体报道的私募基金公司破产或高管人员跑路、涉外刑事责任等信息,及时核实本行是否有员工向客户推荐购买上述企业发行的私募基金。

(三)进一步研究改进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一是严格审查向第三方理财机构转款业务。柜面授权人员要严格审查向第三方理财机构大额转账、汇款交易,排查是否存在银行人员参与推销行为。二是研究建立客户回访询证机制。建立致电客户询证机制,选择有向第三方公司转款投资的客户,主动打电话,了解本行客户经理是否存在“飞单”行为。三是研究和改进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开和披露。进一步研究理财产品信息公开和披露的可行性,探索在营业网点建立代销产品查询平台,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列示本行销售的产品种类清单等。

参考文献

[1]谢玮.《论银行“飞单”刑法评价问题》[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03期.

[2]钱永明,毕海丽.《商业银行杜绝“飞单”问题研究》[J].北京金融评论.2016年03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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