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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检察机制建设的大邑实践

2018-01-31罗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大邑县检察工作检察机关

罗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绿色发展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和发挥检察机关在推动成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力服务大邑县建设美丽之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近年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在生态检察机制建设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实现成都西部县域经济新高地、世界旅游目的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一、生态检察的含义

1.打击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通过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职能,严厉打击和惩治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刑事犯罪。同时,依法查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能中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读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严惩发生在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各类职务犯罪行为。

2.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手段,防止和纠正司法机关对环境犯罪打击不力等问题,对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行为进行查处,开展专项调研、生态巡查,监督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促进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

在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进行保护性司法,运用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一方面加强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监督,另一方面通过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

4.强化生态保护预防

结合执法办案,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犯罪专项预防,运用预防调查、案件分析、检察建议等措施,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健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的现实意义

1.生态检察工作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意

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四个文明建设并提,指出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大邑县提出了深入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文旅兴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战略,要建设美丽之城,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2.生态检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战略,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查办与环境资源犯罪相关的渎职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督促国土、环保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也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在近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心放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切实提高了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水平。

三、建立生态检察工作机制的路径与方法

1.大力拓宽检察工作视野

(1)强化担当,增强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我县提出让“窗含西岭千秋雪”永远成为子孙后代的生态福祉。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是检察机关的政治任务、法律职能和社会责任,要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屏障。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大生态意识”,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主动担责,把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拓宽检察工作视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彰显检察工作时代特色的工作来抓,着力服务我县建设美丽之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2)围绕中心,有效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生态检察工作要围绕我县中心工作,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检察工作要紧紧围绕我市构建“两山两环、两网六片”的生态安全格局,以及我县“生态立县”战略,主动跟踪大项目,有效开展生态检察工作。

2.健全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制度

(1)强化内部协作。大邑县检察院先后起草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内部协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预防、控申与民行等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案件快速办理的协作配合长效机制,不定期召开协作会议,通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及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形成服务生态建设的内部合力。

(2)建立外部联動机制。大邑县检察院积极与县法制办沟通协调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同时加强与森林公安、环保国土部门、林业农业、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适时开展联合查办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环境科研机关以及社会环保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聘请技术专家和学者担任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案件查办中的鉴定、取证等问题提供专业指导。

3.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环保司法监督方式

(1)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要进行保护性司法。遵循打防结合、以防促保、恢复为先的原则,形成以刑事、民事、监督、预防多方联动的执法监督模式。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要进行保护性司法,将生态检察工作重点放在生态环境恢复。

(2)从单纯监督环保执法的违法到兼顾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我院将结合我县实际,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行深入调研,为完善我县生态补偿制度建言献策。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催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严格执行生态补偿,让生态补偿真正落实到保护者身上。

我省虽不属于前期试点地区,但试点地区已积累了很多生态检察工作的经验,而且最高检于今年6月围绕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我院将主动学习,提前对接生态检察工作,用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和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指导我县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和规范司法办案,积极探索符合我县司法实际的公益诉讼路径,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力度和质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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