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主体塑造框架、工具与策略
2018-01-31青川子
青川子
摘 要:研究经济法时,主体性原则是应当坚持的,即具备“主体意识”,之后在此原则基础上,对经济法主体塑造出来相关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讨论,实现经济法理论研究范围中纳入其主体塑造。本文在介绍经济法主体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主体塑造的框架、工具与策略。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框架;工具;策略
一、前言
法学理论中,必须回答的一个首要问题即为主体。法律属于行为规范,从现实出发是其制定过程中要具备的,以立法者意图为依据,通过权利与义务规则,深入的塑造主体,使社会发展需求得到满足。研究经济法时,法治实践中所揭示出来的与主体相关的信息是不能与之脱离的,同时,将主体应然特性归纳出来,最终,将经济法主体形象利用法律工具塑造出来。
二、经济法主体概述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与相关法律之间形成法律关系,在经济活动中,主体拥有经济权限。确定经济法主体后,有利于使贯彻执行经济法的工作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而且经济法主体以直接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参与作用,使经济活动发生與发展得到有效的促进。对于社会经济活动来说,经济主体既有可能是组织,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也有可能是个人,条件成熟情况下,他们均可发起经济活动,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广泛性,民事法律关系中,非法人组织、法人或自然人具备平等法人关系时,即可充当经济法主体,而在相关行政法律中,通常由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非法人组织作为经济法主体,与一般主体相比,经济法主体形式方面的广泛性非常强,除了上述两种,经济法主体的充当者也有可能是企业内部组织、国家机关等;第二,具体性及地位的不平等性,民法中概述了民事活动的主体,为均质、平等的抽象人,民法相关体系中,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具有多少资产,均完全负有民事责任,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均是同等的,任何组织与个人均无权对其做出剥夺、干预行为;第三,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等性,具体性是经济法主体所具备的,因此,身份性也会相对应的具备,经济活动不同状况下,经济法主体也会具有不完全相同的身份,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使得相关因素会制约经济法主体的权限,一定法律关系中,强者所拥有的义务与责任通常更多,相对的,弱者所享有的权利与权力则更多。
三、经济法主体塑造的框架、工具及策略
(一)目标框架
经济法制度形塑、改造主体时,会使主体治理角色、职能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化,导致经济治理实际效果受到影响。因此,塑造经济法主体过程中,应对经济治理主体需求做出回应,对经济法主体的公共品质确认并彰显,保证经济法主体即具备能动性,又具备独立性。塑造经济法主体时,框架目标主要包含三项:
第一,秉持公共性。要想使经济法主体具备公共品质,本质性的要求为秉持公共性。从根本上来说,经济法主体的“公共品质”表达了公共性法律理念与精神。在社会中,经济法作为一个本位法,要对各种利益冲突做出协调与整合,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良好的维护与实现,避免经济生活消极的影响公共经济生活。基于此,设计制度规则时,应对经济法主体发挥引导、促进与保障作用,使其勇敢承担“社会人”的重任,自觉维护社会公益,于公共生活中良好的融入[1]。经济法所要确定的主体要能代表社会的整体及公共利益,社会管理机构为国家,通常,国家利益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表现出了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除国家外,公共领域也存在于社会市民领域中,必然会由其他主体代表该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公共价值与标准需要被承认。
第二,确保独立性。主体性的前提条件为人的独立与自由,尊重、承认经济法主体人格的基础上,方能确保独立性。经济法主体体系中,法律人格具有多元性、异质性的特征,每个人格都是社会的现实存在,尽管法律确认与拟制需要开展,但形成法律人的基本规律为“自己成为、创造自己”。设计经济法主体制度过程中,要对其生存与发展状况充分尊重,并对因此衍生出来的个性予以尊重,保证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现实中,必须通过法律确认主体的法律人格,并进行权利能力的赋予,使其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自立。组织或个体进入经济公共领域后,因资本、人的聚合等方面因素的存在,具备一定公共性,由此,必须通过登记方式获得主体人格,同时,国家相关机关通过公示或公告其相关信息,使其独立法律地位得到确定。另外,自主、自由行为能力也是经济法主体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第三,激发能动性。现代法学中,主体理论对现代性因素非常注重,如个性、主体化。不过,人既是个体存在,又是社会存在,因此塑造经济法主体时,除了独立自主的实现外,还需要以公共治理需求为依据,对主体做出鼓励与激发,使其走向自觉,对社会整体利益能够的创造、维护与实现,促进自身公共性价值的彰显。
(二)工具
一方面,权利与权力。权利阐释、肯定了人的主体性价值,社会赖以存在因素中,实质性的即为权利。经济法主体塑造过程中,重要途径之一即为对其主管利益需求做出确认,并通过权利表现出来。主体利益需求密切相关于主体的资格与行为能力,是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不过,并非所有利益都有必要成为权利。权利属于法律形式的一种,但构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现代社会中,要从整体上考虑主体权利,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等均为其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我国经济法对主体法律地位做出确认,以及对其生存状态做出反映时,均采用权利的方法,体现出国家干预“市场失灵”的行为[2]。公共机构主体特征表现为权力,也将经济治理主体属性典型的显现出来。设计权力时,应具备体系化,做到分工协调,以提升运作效率。权力应将各个主体的角色定位突显出来,如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由国家享有,自律监管权由社会团体享有。经济法不仅要对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关注,还应密切注意经济治理中立法权与司法权所具备的功能。
另一方面,义务与责任。塑造主体性必备的前提条件为保证主体独立状态。主体独立走向社会化时,塑造工具中合乎理性的即为义务与责任。义务与责任联系着自治、自律、自制,只有行为具有自主性与自律性,且决定负责的主体才是有担当的经济法主体。义务与责任作为经济法主体塑造的制度工具,前者具有规则的刚性,适合规定合乎情理的形而上的情形;而后者具有抽象的、包容的概念,既强制违反法定义务的,又自觉担当事先预防的。endprint
(三)策略
首先,统一配置权利、义务与责任。在哲学领域,主体性对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作出强调。法律主体在法律当中活跃,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近年来,人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利空间,自由性也不断提升,由此也明显的呈现出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塑造经济法主体时,对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中某一方面的忽略应避免。设计经济法主体制度过程中,应将各类主体的主体性特征、制度需求客观的、全面的反映出来,以保证制度设计能够良好的连接实践,从而充分的发挥主体制度时效性[3]。
其次,强调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的差异性。经济法主体不同时,必然会表现出差异的主体性特征,而且相应的主体性制度也具有不同的需求。经济法主体制度体现出来的特点为“从契约到身份”,即对同质主体平等对待,并以此为基础,给予存在生存与发展能力差异的主体相应关注,强调“差别对待”,将法的实质正义体现出来[4]。现有经济法中,几乎不存在抽象的主体概念,如“法人”、“自然人”,而具体性的主体概念数量众多,如“存款人”、“经营者”等,同时,以同质为基础,尽量的微观分解,以将主体异质特性展现出来。另外,经济法主体参与的社会活动类型比较多,每类活动中扮演的经济角色各不相同,这也决定其经济功能具有多重性,差异性的强调是必然选择。
最后,重视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的指向性。社会经济治理实践为确立经济法主体的来源。传统经济社会发展与管理中,中心、主体通常为单个,即企业为经濟发展的主体,政府为社会管理的中心。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逐渐的凸显出此种模式存在的不足,为解决不足,提出多中心、多主体的经济治理理论,该理论密切相关于治理的公共性。每个主体都会联系其他主体,因而应在社会关系西宫中科学的定位法律主体,以能对其主体性良好的把握。塑造经济法主体时,不仅要重视个体,还应在国家、市场及社会层面积极进行,于公共治理机制当中纳入主体塑造。
四、结论
综上,塑造经济法主体时,应坚持能动性、独立性、公共性的目标框架,利用权力与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制度工作,对权利、义务、责任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张继恒.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析辩——由“三元框架”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9(06):76-87.
[2]张继恒.社会中间层的法律维度——对经济法主体“三元框架”的重新解读[N].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01):35-46.
[3]陈宇翔.基于企业—社会中间层—政府主体框架的经济法责任研究[J].商业时代,2012,(33):116-117.
[4]林诗原.浅谈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3,(27):102-10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