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研究

2018-01-31刘浩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刘浩滨

摘 要:本文主要以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为研究对象,分析2009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较为重要的除外条款。总体上说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保险合同双方因为利益不同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不利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市场的发展。最后,针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风险;除外责任

一、引言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最新一次修改发生在2009年。与1981年条款相比,2009年条款在除外责任方面并没有任何改变。下文主要以我国在2009年修订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研究对象,探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三个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完全相同,即不论是一切险、水渍险亦或是平安险,对因除外责任中的列明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皆不承担赔偿责任。下文将对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以加深对我国海上货物保险除外责任的理解。

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除外

该除外规定指的是,保险人不赔偿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与英国《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相同,保险人都不承保被保险人自己造成的损失,不论被保险人主观原因是由于故意还是过失。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能有,被保险人谎称发生海难骗取保险赔偿,被保险人故意夸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被保险人参与海上货物运输欺诈等。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能有,被保险人为了节省费用选择商业信誉差的承运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怠于采取施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因被保险人不及时提货造成的损失等。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既并没有对被保险人具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进行一一列举,也没有提供一个可以参考的判断标准。这使得在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双方对“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可能会存在争议。

三、发货人责任除外

该除外规定指的是,保险人不赔偿因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与“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除外规定”相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发货人责任的规定也过于笼统。按照通常的理解,“发货人的责任”指的是因为发货人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譬如,因 CIF 发货人选择商业信誉差的船东或承运人而造成的货损,发货人违反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不合格、数量短缺的货物,发货人将货物装载于不适运的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发货人参与海运欺诈等。

综上所述,为了使保险人的承保范围更加明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在承保风险之后规定了除外责任,由上文中对承保风险的分析可知,无论是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还是英国《协会货物条款》都不承保必然会发生的风险,譬如固有缺陷、正常损耗、被保险人自己造成的损失等。因此除外责任将这些不具有偶然性质的风险一一列出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使保险人的承保责任更加清晰明确,也有助于被保险人了解各个险别的责任范围。总体上说,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保险合同双方因为利益不同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不利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对我国除外责任条款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关于除外责任的语言表述过于简单和模糊,譬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第2条“发货人责任除外规定”,本条只提到“保险人不赔偿因发货人责任导致的损失”,却没有在条款中具体说明“发货人责任”的具体内容,致使该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三个基本险,即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的除外条款完全相同,不利于基本险之间承保范围的区分。并且一切险对其不予承保的附加险,在除外条款中也没有进行列明,易使被保险人误认为附加险也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譬如对“一切险”不予承保的“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这六种特别附加险,可以将这六种附加险在除外条款中一一列明。除非在被保险人加保特别附加险的情况下,否则保险人对因此造成的货损明确不予赔偿。

此外,目前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只规定了法定除外责任,没有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可以自由订立的约定除外责任,并且法定除外责任的内容也相对较少,不利于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的建议

首先,应当明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的条款和内容,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条款或词语进行解释和说明,为保险合同的双方提供解决争议的依据。譬如,进一步界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除外规定”中“故意或过失”的标准。将附加险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如果不投保附加险,保险人对此造成的货损将不予赔偿。

最后,在法定除外责任的基础上,允许保险合同双方自由约定除外责任的内容。因为確定除外责任的范围对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明确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范围,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被保险人选择适合的险别进行投保。

参考文献:

[1]杨良宜.海上货物保险(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郭丹华.2009协会货物条款(A)修订问题之研究—兼谈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完善.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0 年.

[3]杨召南,徐国平,李文湘.海上保险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海商法与航运业务资料汇编(补录).上海:上海海事大学,2002.

[5]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第2版).大连:大连海事出版社,1998.

[6]汪鹏楠.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第2版).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