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资本项下资金借道经常项下进行跨境
2018-01-31孟姝希
【摘要】本文通过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资本项下资金借道经常项下进行跨境的案例,在分析外汇检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困难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实现有效监管。
【关键词】服务贸易项下退汇 分拆付汇 展业三原则
近年来,外汇管理的理念和方式有较大转变,随着外汇管理局简政放权,银行外汇业务大幅改革,涉外主体享受到了更多的便利。但是,在笔者工作中发现,各项措施在便利企业操作和银行审核手续的同时,也给异常外汇资金流动提供了便利。异常外汇资金流动行为日趋复杂多变,个别涉外主体行为规避外汇监管呈现新特点,外汇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困难。对于外汇检查部门,这些异常行为面临取证难、定性难、处罚难的境地,导致外汇管理政策被规避,外汇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一、案例
案例一:服务贸易收汇且开具发票后,全额退汇
2015年10月21日,B公司在Y1银行办理1笔服务贸易项下向其境外关联公司BS公司的退汇业务,金额为12.34万美元。该笔资金为BS公司在2014年2月至4月期间分6次汇给B公司的款项。B公司称该笔资金全部为多收款项,申请全额退回BS公司。这些资金退回的时间与汇入的时间间隔超过一年半,时间间隔过长,存在较多疑点:一是B公司在收汇时曾向Y1银行提交过其开给BS公司、明细为“管理咨询费”、金额共计14.82万美元的发票,如果资金全部为多收款项,B公司不应该开具发票。二是B公司申请收汇的6笔款项全额退回,可以说明收汇当时并没有真实的服务贸易业务发生。三是退汇与收汇时间间隔超过一年半,在此期间此笔资金完全起到境外借款作用,难以确定此笔款项实际用途和性质。B公司在2015年12月16日和12月28日再次办理类似退汇业务,金额分别为10.9万美元和24.1万美元,退汇与收汇时间间隔最长的超过四年,最短也已超过两个月。
案例二:通过境内多家关联公司向境外同一收款人付汇
EG、ES和EW是境内的三家关联公司,均与境外EF、ER两家公司有资金往来。2015年12月24日,Y2银行为EG、ES和EW分别向境外同一公司EF公司办理汇款业务,三笔汇款金额均为31,148英镑,折合46,822美元,交易附言均为“特许使用服务费”;同日,Y2银行为该三家公司分别办理向ER公司的汇款业务,金额均为362,346港币,折合46,752美元,交易附言均为“管理咨询(业务规划及支持服务费)”。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Y2银行为该三家公司办理类似业务30笔,金额折合1,414,752美元,每笔汇款金额均接近等值5万美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资本项下资金借道服务贸易款项下跨境的可能
案例一中,如果是正常的服务贸易业务,BS公司向B公司支付服务贸易费用、B公司开具发票后,业务已经完成。但是此案例中,B公司在收款一年半之后,要求把款项全额退回,不符合正常逻辑,也从另一方面说明B与BS之间的服务贸易业务很可能是以服务贸易之名,行境外借款之实。B公司在借款使用完毕之后,又以服务贸易退汇的名义归还。案例二则存在客户将资本项下资金分拆为多笔金额小于5万的资金、以服务贸易名义向外支付的较大可能。
由此可见,在实际业务中存在资本项下资金借助构造的服务贸易业务进行跨境的可能。
(二)关联公司之间开具的发票对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效力有限,交易真实性无法核实
本文两个案例所涉及的收汇方与付汇方互为关联公司,办理收款业务时,收款的企业都开具了明细为服务贸易项下的发票。但对于关联公司,服务贸易的合同和发票都是非常容易取得的,交易真实性无法核实。
(三)逃避税务管理,造成资金流出压力
目前外汇政策规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审核并留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检查发现,案例二这种通过多家关联公司汇给境外同一公司,这些行为无疑都存在逃避税务管理的嫌疑,且造成了外汇资金流出的压力。
三、检查处罚过程中的困难
(一)银行对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收付审核不严
通常情况,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如果遇到申报在资本项下的款项时,会比较谨慎的审核相关材料,但对于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款项、特别是单笔金额在50,000美元以下的款项时,则会放松审核要求。如案例一中,若银行在B公司第一次办理退汇业务时就发现其提供的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及时要求该公司进行合理解释,那么可能就不会出现该公司后续两笔不符合逻辑的退汇业务。
(二)银行在此类业务操作中有纵容和指导客户的嫌疑
案例二中客户存在比较明显的分拆行为,若没有银行在其中指导和配合,客户很难完成笔数如此频繁的汇出业务。银行在业务操作中,不仅没有按照外汇管理的思路对客户可能违規的行为进行提醒和警示,还存在纵容和指导客户,甚至钻政策法规空子逃避外汇监管的嫌疑,影响非常恶劣。
(三)处罚定性有困难
本文的案例,根据现有外汇法规处罚定性皆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外汇法规规定,服务贸易项下退汇要求“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但是此项法规,对于案例一的情况,无法控制,造成了资本项下资金借道服务贸易款项下跨境。
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分拆的法规仅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入,不得以分拆方式逃避外汇监管”。但对于“故意分拆”,仅给出了的含义解释“是指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为逃避外汇限额管理,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等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对于分拆的具体金额、笔数和收付款频率等均未做出明确界定。也没有法规明确对于案例二 “多个境内关联公司同日向境外同一收款人汇出多笔5万等值美元以下汇款”界定是否属于分拆行为的法规,因此定性存在一定困难。
四、建议
(一)要求银行对客户“尽职调查”更为深入而非限于形式
本文案例涉及的银行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交易真实性实质审核不够,业务操作不规范,展业原则落实不到位。建议外汇局明确要求银行办理业务前,应对客户从多维度、多角度进行“尽职调查”,尤其对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背景进行深入的调查。在办理业务时,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而非限于形式的合同和发票。这样,一方面提高企业资金违规跨境的成本,另一方面保证银行办理业务的真实性,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
(二)建议外汇局完善相关外汇法规细则,加强对服务贸易退汇业务监管,为处罚定性提供依据
建议外汇局完善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的相关法规,督促银行加强对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的审核,避免外汇资金违规跨境,同时建议外汇局出台服务贸易分拆法规细则,以列举方式明确服务贸易分拆行为的特征,避免银行指导和纵容客户办理分拆业务,并为处罚定性提供依据。
作者简介:孟姝希(1983-),女,汉族,辽宁沈阳人,硕士,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