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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实然价值

2018-01-31陈昊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价值

摘 要:在法理学中,将法律制度的现实状态称之为实然价值,该价值是法律制度实施的结果,并可以用来评价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实施的理論价值进行了分析,提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有益性,因此具有着显著的实施价值。充分地理解和认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实然价值,一方面可以较好地评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办案实践起到约束作用,宠儿起到理性、不过度使用该项制度的效果。

关键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实然;价值

一、实然价值的法理学定位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实然价值是指一项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最终所能够达到的实际结果,是法律制度的现实状态,这种状态是法律制度是不同于预期状态的结果状态,该结果对于法律制度而言,具有评价作用。具体而言,一项法律制度实施之后,就应当积极地将该项制度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因为法律制度运行结果对法律制度具有检验和评价作用,因此实然价值常常用来检验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一般而言,实然价值高,说明该项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较好,是一项较为优异的法律制度,相反则说明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较差,很有可能会被修改或者废弃。从这一角度来看,实然价值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对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给予相对准确的评估。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实然价值的基本属性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实然价值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一是外在性。所谓外在性就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通过实施所能够体现的价值,即通过结果表象来反映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通常情况下,由于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诉讼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加之与审判机关具有良好的关系沟通,在支持起诉案件受理之时就会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预判,而在支持起诉后,检察机关则可以充分依靠自身专业优势并挖掘案件的潜在内容,从而可以达到胜诉的效果。从实际效果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胜诉率是比较高的,这也说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具有实际价值的。

二是现实性。所谓现实性就是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价值是一种现实化的价值,也即可以通过制度的实施最终可以实现的价值。从理想化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有帮助起诉人的价值,而从现实角度来看,这种帮助行为可以落实到实际诉讼之中,并且最终得以实现。因此,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再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而是一个可以具体实施的制度。

三是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通过实施可以发挥出对当事人、对社会有益的实际价值。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多少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诉讼请求,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该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又是其他制度难以实现的,故也具有不可取代性。从这一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实施具有有益性。

四是度量性。所谓度量性是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实施虽然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从现实来看,任何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都是具有法律限度的,不可能存在一项制度的效果能够达到无限的状态。从这一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也具有这样的限度属性,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实施一方面要追求效果最大化,但是不应当追求效果无限化,另一方面还应当以能够产生实际效果为限,因此要杜绝“走过场”式的支持、“凑数”式的支持等不正确的做法。

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实然价值在实践中的体现

实践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实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理念的实然性。从思想理念角度看,既要摒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具有实际价值的“无用论”、“废弃论”,与此同时,还要抛弃检察机关支持作用无限的“万能论”,因此,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追求支持起诉的效果最大化,但是并不可求效果的无限化。从这一点来看,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之前,就应当对支持起诉案件的最终走向要有比较清晰的评估和预判,然后尽量向该目标努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该目标。

二是规范体系的实然性。从规范体系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目前而言并不是一个体系完备成熟的制度,检察机关在进行支持起诉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探索了一些有益的做法,这些做法可以成为司法解释、立法进行规范性调整的依据。从实际状态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所能够起到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因而要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规范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时,也应当本着这一思想进行,不应当为了完善该项制度而忽略了该项制度所能够发挥的作用。

三是方法手段的实然性。从方法手段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手段应当限定在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规则范畴之内,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具有突破性的方法和手段,但是这种突破应当作为例外加以表现,而不应当作为常态化的做法加以实施。从这一角度来看,像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收集证据、帮助撰写法律文书,甚至是出席法庭审理,都没有突破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范畴,因而检察机关都可以采取。但是像扣押、查封等措施就超出了帮助、支持的范畴,并且不符合民事诉讼过程 的基本规则,所以是不能采取的。

四是现实结果的实然性。从现实结果来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现实结果应当具有有益性,否则就丧失了支持起诉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支持起诉绝对就会取得胜诉结果,因此就存在检察机关怎样看待支持起诉的诉讼结果的问题。一般说来,检察机关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建议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但是自己无权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且判决已经失效,则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由上级检察院对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对待不同的判决结果,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采用相应不同的处理措施。

作者简介:

陈昊博(1975.11~),男,汉族,民商法硕士,九三学社社员,怀来县政协委员,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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