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研究

2018-01-31齐远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举证责任判例

齐远超

摘 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作为重要的社会利益调节器,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针对当代社会信息不对称,社会分工下的一方举证困难从而影响法律公正性等问题上,举证责任倒置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受困于我国程序法体系的不完善,在处理一些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往往引发一些社会争议,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因而需要通过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明晰相关概念,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以上多种手段使得举证责任的分配乃至倒置能够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举证责任;大陆法;判例;自由裁量权

一、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演进

自古罗马时期,法学家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以来,法学界对于举证原则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歇。“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早期司法实践的产物逐渐收到了广泛的质疑。随着工业革命以来社会分工的加剧与细化,实质上在一些具体案件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样一种原则在很多时候已经失去了公正性与合理性。于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就逐渐产生,即在法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主张者只需就主张部分的一些特定事实完成举证责任,而被诉者的免责要求必须基于其对于相应的一些情形通过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这样的制度就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处于诉讼弱势地位的一方提供了更多机会,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但由于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在适用方面存在较大难度与争议,有学者主张取消举证责任倒置。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不容置疑,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也早已体现,本身不应取消,而是应当针对其在适用上的困难,在操作性上加以完善与加强。

二、理论上的明晰

针对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上的不清晰,究其原因依旧是立法层面上的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于“主张”、“举证责任”等概念尚未作出明确,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表述也仅限于“对原告所诉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需由被告负责举证”。[1]这种表述既不清晰也不明确,事实上,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产生了多种原因与内容。比如部分是由于原告由于信息不对称,实质上无法对其主张进行举证而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再比如有些是在法律上基于公平原则考量,对原告的举证原则予以部分免除,而使得举证责任倒置至被告方。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程序法体系相对并不完善,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结合也存在实践上的困难,这就需要我国在立法上对举证责任倒置乃至司法程序进行完善。

三、立法模式的完善

从模式上来看,目前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德国模式,即在诉讼中由法官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并参考相关学者的学术成果进行举证责任分配。二是除了对实体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举证责任的规范外,同时在民法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一般性规定。三是英美模式,基于英国、美国实施的单行证据法,将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体现在证据法中,只有少數部分在实体法中加以规定。

对于我国来说,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分配制度,而目前我国仅在民法实体法中与其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未加体现,这是立法的一大缺陷。[2]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民法与民诉法共同规定,其中由民诉法规定其法律价值与适用原则,民法规定其具体事项。而针对我国目前在举证权力倒置中出现的一些混乱,最高法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再逐步通过立法修法来进行完善。

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并不溯源与判例,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性。但考虑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很快,立法工作总归具有滞后性。考虑到滞后性存在的现实,给予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必要。虽然在我国,判例法不是法的渊源,不具有效力,但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与融合,判例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的作用实际上越来越大,因而在坚持法定主义的同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当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对实现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

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非随意而无条件,在面对可能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举证条件与举证能力,基于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价值规定进行裁量。[3]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与基层法官的能力局限,在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方面宜将举证责任倒置超越相关法律规定范畴的案件提交上级人民法院核准,最好是将该项权利授予最高法与省级人民法院,由两级法院审核相关案件全部卷宗,审核无误者方可继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过这种监督机制来保障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会被法官借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以保障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对该制度的研究可以弥补我国长期以来对举证责任研究方面的薄弱,针对我国程序法体系尚不完备的现状,通过明晰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手段与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时能够摒弃一些错误的做法,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2]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年版

[3]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endprint

猜你喜欢

自由裁量权举证责任判例
论作为判例法典的《春秋》*——以复仇为例
美国最高法院2017年度知识产权判例解析
初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构建
从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我国知识产权判例的规范性探讨
试论我国明代判例技术的应用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