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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行政复议初探

2018-01-31宁靖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程序特征

宁靖雯

摘 要: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本文将重点论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以及程序。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特征;程序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須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2)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做出答复,并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参考文献:

[1]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J].《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1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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