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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18-01-31江昊臻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夫妻关系制度

江昊臻

摘 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本文主要论及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最后发现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共有权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

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任务。但是,在20年走来的实践中,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在新《婚姻法》中得到的完善,对我们社会生活意义重大。归纳如下:

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明确具体规定,有利于法律与实践的结合,其实务性更强。该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的充实,个人特有财产的界定以及约定财产制的明确,都使法官在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法律事实中有法可依,减少了法律适用的争议。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全面规定,健全了法制,更有力的体现了私法的公平争议原则。该法第39条、第47条的规定中,把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范延至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财产权益的保障。这使私法的公平争议原则在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中得到实现,且对依法判决后受损方财产权益的维护给予了诉讼补救,完善了诉讼法制[1]。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有力的倡导了个人合法创造财富的风气,保障了婚姻缔结长久。该法对个人特有的财产制的规定有效遏制了生活中一婚姻谋取他人财富的不正之风,保证了婚姻缔结的纯洁,有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固长久。该法的司法解释(一)中对婚前財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满足了个人财产权利的独立要求,也倡导了个人合法创造财富的风气。

新《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较好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因为,该法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融入了民主意识,充分尊重了个体的独立权利,使意思自治得到较好的体现,同时,也保证了社会交易的安全,维护了第三者合法权益。这都是在该法的第19条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中得到证实的[2]。

二、关于夫妻约定财产中的难点问题

从总体上看,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和体系。

(一)没有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

建立夫妻财产的约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制止夫妻双方合意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家庭利益,会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达成共识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夫妻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要参与各种民事行为,进行市场交易,形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3]。当第三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夫妻双方履行债务时,夫妻双方有可能将共同财产转移,或者将债务约定由无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

根据新《婚姻法》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妻双方某个人所有,则为其单独所有;如果遗嘱人或遗赠人为在合同当中明确规定受赠人是谁,则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中的问题

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其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4]。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欠公平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于是就产生了两种不公平的现象:其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二,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属一方所有。前者则对知识产权人的配偶不公。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人特有财产制度之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值得分析探讨[5]。笔者认为,若要认定为一方所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是属于夫妻一方专用享用;其三,是价值不能过高,特别是如果用共同财产购买个人生活专用品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这才算是公平对待。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综上笔者自己谈论的几个问题,我个人对此提出了几点个人建议:

应清晰的规定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建议在法律规定中详细的去分析和规定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分类依据,以实现更好的理解和疏通。

明确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三方要求夫妻双方赔偿的,在赔偿之后,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损害方赔偿自己受损的部分。

以上全文是笔者对我国现行夫妻制度的一点总结和梳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寻找一些盲点。

参考文献:

[1]陈伟,胡萍:《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张希坡:《中国法制通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王慧军:《试论夫妻财产制度》,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4]成莲:《谈夫妻财产制度》山西,法律教育网;

[5]陈静敏:《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学问书库,2005年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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