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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反思:兼评市场化改革的局限性

2018-01-31周正兵

关键词:专项资金文化产业目标

周正兵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产业系,北京 100000)

2008年国家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至今已逾10年,它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大量政府性资金的投入不仅宣示政府发展文化产业的信心与决心,对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产业起到了很好的广告效应;政府资金的投入还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政府信用的背书,提升了文化企业的市场信誉与投资信心,起到了很好的导向效应。在过去10余年时间内,我国文化产业取得了高速发展,并有望在十三五末期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10年时间对于一个新兴行业也许时间还不够长,但是,对于一个临时性专项资金而言,其时间跨度已经足够让我们能够较为客观地审视其历史成效与当下的适应性问题,更确切地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到了该反思与调整的时候了。不过值得庆幸的是,2017年也是政府部门集中反思与调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份,先是财政部调整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参股基金等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其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更是做出重大调整,取消所有项目补贴资金,全部采取市场化方式,即“投贷奖”。在此背景下,本文尝试反思专项资金设立的动因与发展的得失,剖析其市场化调整的背景、理路及其所面临的问题,以期推动各方关注并深入此次调整,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持。

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的背景与动因

众所周知,新时期以来文化领域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滞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只是停留在思想层面,如争论要不要市场化、要不要产业化问题,直至2003年以后,文化体制改革才全面铺开,相关政策也陆续出台,其中标志性的政策文本就是《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6)与《文化产业振兴纲要》(2009)。特别是后一个政策出台了若干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大项目、大企业、大园区、大基地”,如果放到社会学者所谓“项目治国”的背景之下,就是通过国家政策推动各类“项目”的发展,从而实现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目标[1]。社会学者将“项目”定义为“在执行过程中虽具有针对预期目标性加以临时组织的特点,但项目的制定、申请、审核、分配、变通、转化、检查与应对等一系列的环节和过程,已经超出了单个项目所具有的事本主义的特性,而成为整个国家社会体制联动运行的机制”[2]。其实,这些政策文本均将文化产业政策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打包为“项目”,然后政府制定与分布各种项目指南,相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政府再通过审核、评审等复杂程序实现“竞争性”分配,以实现其设立的政策目标。以中央层面为例,财政部2008年设立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截止2016年累计安排242亿元,支持项目4 100多个,成为政府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至于说为什么要设立专项资金,并成为产业政策的重要抓手,其原因是多元的、结构性的,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这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替代计划管理的可行手段。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文化领域的几乎所有机构都是事业单位,国家计划管理是文化领域资源配置的根本手段,其管理是刚性的,所有文化单位都是国家机器中的 “生产单位”,并无多大的自主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文化领域的市场准入逐步放开,如表演艺术、电影,特别是数字文娱等新兴行业,计划管理手段也逐步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是,国家宏观管理并没有结束,只是产业政策替代了计划管理,成为政府推动体制改革与产业发展的可行选择。而以项目制实现的产业政策,通过对符合政府政策的项目或企业给予财政支持,较之计划管理的刚性约束而言,对市场的破坏性较小,且能起到劝诫与激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行业发展,实现产业政策的目标,因此,它就成了过渡时期政府政策的首选。

其次,这是文化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行业实现“赶超”目标的必然选择。《文化产业振兴纲要》中这样描述文化产业的战略意义:“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切实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质言之,文化产业的发展既关乎国家文化安全,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性质,也涉及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经济属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双重属性。对于具有如此重要战略意义的行业,政府拿出“赶超式”产业政策,特别是通过专项资金作为重要杠杆,加大该行业资源的投入力度,“大项目、大企业、大园区、大基地”就成了政府实现“赶超式”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

再次,这是文化产业政策作为宏观政策发挥政策效用的根本手段。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是通过行政计划方式实施的,各类执行主体并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可是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中央政府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各类市场主体是否执行政策并无刚性约束,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中央政府将产业政策与专项资金“打包”成项目,各类市场主体能够成功申报、执行项目——或者“抓包”,获得实际的利益,企业家才不会理睬政府的产业政策。有了各种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就能激励各类主体参与由政府主导的“打包”、“发包”与“抓包”的游戏,甚至这种游戏本身就成了一门产业,在网页上百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页会出现大量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的服务项目,你就会意识到这场游戏的火热与走样的程度。无论如何,专项资金作为几乎唯一的激励手段,是文化产业政策发挥作用或效率的必要条件,否则,各类文化产业政策与规划就无法走出办公室,成为无人问津的摆设。

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成效与问题

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文资办)于2017年发布《关于申报2016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做了较为客观的评价,“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2008年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截至目前累计安排242亿元,支持项目4 100多个,有力地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但随着各项工作的深入,专项资金管理也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仍主要采用传统行政分配模式,没有完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涉及部门较多、支持领域较广、后续监督管理难度大、财政资金总体使用效益不高等”。应该说,以上分析较为客观地反映了专项资金的成效与问题,我们就此展开具体分析。

我们知道,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虽然也叫专项资金,用于专门的目标——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但是,这种目标只在定性层面具有明确性,在技术层面,特别是绩效评估方面很难量化,也就是说,我们很难对专项资金实际产生的绩效,如对产业增加值等数量指标的实际影响进行评估。学术界曾经对财政专项资金在其他领域,如环境保护[3]、科技研发[4]等领域的影响做过很多有价值的定量研究,另外,也有少量学者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补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加以研究[5],但是,所有这些研究所得的结论均无法令人信服。当然,这也不是本文的核心任务,本文从定性的角度就其主要成效加以总结。

首先,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众所周知,2008年各类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设立之初,文化产业还只是一个从西方引入的概念而已,整个社会对文化产业认识水平相当有限。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表明了政府的态度与立场,引领社会各界关注文化产业,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这个领域,无疑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这种宣传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对文化产业概念的宣传。随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更多的学者与企业家开始研究文化产业概念,了解其特征及其在产业升级转型中的战略性价值,这为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智力保障;其二,对文化产业投资的宣传。随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很多企业开始关注并申请这笔资金,这不仅通过杠杆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而且通过这种示范效应吸引与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产业的投资,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经济资源。

其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挣脱了传统计划经济的藩篱,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功效。我们知道,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文化体制可以称为“单位型”,即所有计划资源都是通过单位来配置的,所有单位不管绩效如何,都根据自身的级别分配到相应的资源。按照这种方式,所有资源都被固化在官僚体制的藩篱之中,高度僵化,也没有效率。随着文化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市场化的进展,这种只管“脚下”不问“天下”的方式显然不能适应产业发展的要求,而项目制就是在现有体制之外建立竞争性的资源分配机制,无论是体制内的国有企业或事业,还是体制外的民营企业,都可以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获取公共资源,这对打破体制内机构对公共资源的垄断,对文化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也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再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宏观政策目标、动员社会资源、发展战略性产业的重要机制。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从2005年的4 216亿,增至2016年的30 785亿,年均增幅为19%,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速(13%),就这组惊艳的数字而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自然也有功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其一,就机制层面而言,专项资金实现了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上的以“点”带动“面”。政府部门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在文化产业领域加大资源的投入力度,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不仅能够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而且能够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以及国民经济竞争力的整体提升;另一方面,就效果层面而言,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只有2 892亿元,2016年则突破33 713亿元,年均增速为25%,这个数字远远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的年均增速19%,这似乎也能说明专项资金确实起到了动员社会资源的效果。

当然,专项资金本质上还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它具有张维迎所说的各种负面影响,如寻租行为、套利行为、误导企业家的投资选择以及造成不公平竞争等[6]。但是具体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而言,这种分析还是过于抽象,不能揭示其差异性特征,特别是阶段性特征。因此,我们主要结合文化产业发展阶段来分析专项资金政策所面临的问题,将其主要问题概括为理论基础不牢、政策设计随意、预算管理粗放三个方面,以下我们就此展开分析。

首先,理论基础不牢,负面效果明显。诚如财政部发文所言,“主要采用传统行政分配模式,没有完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也就是说,专项资金的政策合理性并不充分,导致其效果并不明显,并且产生明显的行政干预市场的负面效果。从理论的视角来看,产业政策理论的基础不应是 “选择性产业政策”,而是“市场失灵”,即不是政府人为的选择产业类型并确立赶超目标,而是要基于产业特定阶段的市场失灵的具体问题确定针对性的目标。由于这种理念上的误区,导致专项资金的设置进入一种计划经济的逻辑——项目补贴或投资带动产业发展,而这种项目制方式又常常不能捕捉市场的动态,导致很多政策设计走向盲目、随意,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与效果产生诸多负面的影响。

就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而言,其重点行业与技术都由政府选择,这种行政化的选择并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变化,而官方所释放的信息具有很强的话语权力,这必然会影响甚至干扰企业家对市场的判断,造成市场信号失灵,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与效率,其负面影响毋庸置疑。以专项资金补贴最为集中的动漫行业为例,各级政府对于动漫产品每分钟的补贴甚至超过生产成本,于是,有些企业不再为了市场,而是为了补贴,完全按照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的要求——如在电视台播出时长来生产,其结果是大量内容雷同、节奏拖沓、品质低下的动漫产品充斥市场,这个行业由于政策的干预而畸变为虚假繁荣的“巨婴”,行业生态恶化、竞争力缺失。由此,由于政府替代市场的行政干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与资源的错配,更为重要的是,它破坏了市场秩序与环境,严重制约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其二,政策设计“随意”,目标意识淡薄。由于专项资金的政策设计是基于 “选择性产业政策”,通过行政官员选择行业乃至项目,这种选择本身并无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础,导致政策设计表现为“人为”或者“随意”特征,加之公共决策主体的自利原因,导致专项资金的目标设置均存在“专项不专”的现象,即目标意识淡薄。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全国公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文本,就会发现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均为抽象意义上的产业发展,根本没有明确而科学的阶段性目标,即聚焦到产业发展中由于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疼点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导致这些专项资金的效率几乎无法评价,或者即便有评价也只能流于形式,当然对于制定政策的官员而言,评价流于形式的好处就是他们能够免责。

其实,从公共决策特别是预算管理的角度而言,所有专项资金的目标管理都应该考虑合理性与效率问题。就合理性而言,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所设立的诸多细分目标,如推动文化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等宏观目标,均是专项资金作为政策工具所无法达成的,甚至会适得其反。其明显的例证如专项资金对国有文化企业的补贴,其目标可能是推动体制改革,但是实质上却阻碍了国有文化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使国有文化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并产生“国有企业事业化”的怪相[7],可以说,文化体制改革由于专项资金的不当干预而出现“回头”现象。质言之,专项资金作为财政政策的工具之一,它不是“万能药”与“万金油”,也无法实现治愈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只有我们在合理性基础上设立科学的阶段性目标,专项资金才能发挥自身的效率,否则只能是适得其反。除了合理性,专项资金还要考虑效率问题,即要衡量项目的净收益——该项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与政府投入之间的差额,如果该项目净收益为负,即便有合理性,恐怕也要暂缓安排。以前面提及的动漫产业为例,作为幼稚产业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推出产业政策与专项资金似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考虑到效率问题,专项资金对企业的补贴似乎就缺乏效率——专项资金虽然造就海量的动漫产品,年产量达到几十万分钟,甚至位列全球首位,但是,这种发展并无质量可言,不仅缺乏具有文化影响力与市场号召力的IP,行业竞争力十分有限,而且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遭到破坏,市场体系混乱,这些负面影响显然已经远远超出其积极的价值。质言之,专项资金作为产业政策的工具之一,它本身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这需要政策制定者基于市场失灵的理论基础,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战略目标,抓住产业发展的痛点问题,才能具有效率,否则只能是适得其反,贻害无穷。

其三、预算管理粗放,监督流于形式。按照经合组织(OECD)的界定,绩效预算就是“将资金分配与可衡量的结果相关联的预算方式”[8]。在学者们看来,绩效预算不难理解,却难以执行,其关键在于,“政府预算的目标是现实或者预期的结果(通常表现为产出和效果)而不是投入(人力资源、物资及其他)。政府在决定预算时,应该知晓公共机构花费公共资金所提供的服务及其预期效益与社会条件”[9]。质言之,绩效预算是一种将投入与效果联系起来的绩效管理系统,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花钱买效果,而不是买过程”。但是,如前所述,我国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不清晰,常常停留在抽象层面的宏观目标,如体制改革、体系建构与产业发展等,也就是说,我们的专项资金在预算过程中并不清楚要“花钱买什么效果”,由于这种先天的缺陷,导致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过于粗放,监督管理常常不得要领,要么干预过多,出现“花钱买过程”的现象,要么监督流于形式,出现所谓“重申请,轻监督”的现象。

我们知道,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即财政部门所掌握的信息永远没有具体执行部门多,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监督有着较高的成本。而我们目前专项资金管理的项目制方式,主要是通过形式化的过程管理,即政府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用途与过程的干预与控制,以便克服机会主义倾向,但是,这种干预不仅导致过高的信息与管理成本,而且严重损害了执行部门的主体性与积极性。据笔者了解,目前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均聘请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全程监控以确保合规性,但是,所有这些监督都只是形式的,与真正的绩效评价相差甚远,甚至是背道而驰。因为,这种形式化的监督常常会导致相反的效果,即项目实施主体受到合规性的形式约束,而无法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使用资金,并影响绩效的最终实现。

三、市场化改革的迷思

2017年,相关政府部门开始集中反思与调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先是财政部调整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次实行 “市场化配置+重大项目”双驱动,除保留部分资金继续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宣传文化部门确定的重大政策、项目外,将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参股基金等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其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更是做出重大调整,取消所有项目补贴资金,全部采取市场化方式,即“投贷奖”。我们可以预期,各地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掀起一个市场化改革的热潮,但问题是这些市场化改革能够克服其固有顽疾,发挥更大的效率吗[10]?

首先,专项资金的市场化改革能够解决其固有顽疾,特别是对市场规则和秩序的破坏吗?其实,这个问题在财政部的官方表述中分为两个方面,即“采用传统行政分配模式”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显而易见的是,专项资金的市场化改革——无论是中央层面的参股投资基金,还是北京市的投贷奖——对于改变“传统行政分配模式”有着积极的作用,因为这种方式不以政府选择代替市场选择,是对市场规律的正视与尊重,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突破。但是,这种方式就“完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了吗?我们很难给出肯定的回答。因为,如前所述,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关键是要明确政府行为的边界,将政府的行为限制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也就是说,凡是市场配置资源有效的领域政府就应该“无为而治”,否则就是对市场的干预。那么,文化领域的投资基金情形又是如何?

我们知道,自从2009年我国第一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以来,据《中国文化金融报告(2017)》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达241只,目标募集规模更是达到惊人的2万亿元,而该年全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刚刚突破3万亿,而实际上这些投资基金全年的投资额度大约为1 000亿。这就意味着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度不足目标募集额度的5%,很多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面临着无项目可投的尴尬境地。而政府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表现就更差强人意,笔者在网络上搜索相关政府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审计报告发现,多个基金实际发生的投资案例少得可怜,如位于中部的省会合肥市于2014年就设立1.2亿规模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结果是2014-2016年实际只有三笔投资,大量政府性投资基金处于睡眠状态[11]。既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规模已经趋于饱和,而且部分热点领域,如影视与互联网文娱等领域已经出现了投资过热的趋势,这时候财政资金投入如此额度的资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挤出”效应:政府性投资基金由于政府信用与威权的背书,将在文化类项目,特别是在具有意识形态性质项目的投资中具有压倒性优势,那些社会性投资基金就只能望洋兴叹,极有可能被挤出市场。质言之,专项资金投入方式的任何改变,都应该基于行业发展的阶段性及其面临的市场失灵之处的有限作为。就此而言,如果是时间倒退10年——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尚不发达之时,这种方式也许能够起到必要的“挤入效应”,会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但就现阶段而言,市场已经能够有效配置资源,这种方式只能起到“挤出”效应,是对市场秩序的干预甚至破坏。

其次,这种方式会更有效率吗?其实,效率评估的前提是,我们应该知晓公共机构花费公共资金应提供的服务及其预期效益与社会条件。前面我们对市场化改革的社会条件已经有了基本的判断,即目前的行业发展阶段不是这种市场化改革的恰当时机,极有可能造成负面的影响。而效益可以分两个层面来讨论:其一是狭义的效益,即经济效益,即专项资金产生的可以货币化的收益,如投资回报率;其二是广义的效益,即社会总效益,“一个社会通过有组织、有目的的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耗费一定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而形成的有益于社会或社会某些集团的正向结果”[12]。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这种市场化改革的效益十分明显,因为此前专项资金的补贴是不计回报的,而如今演变为政府性投资,所有资金不仅能够回收成本,而且还有额外的投资收益。但是,如果从总体的社会效益角度来看,我们很难得出如此明确的结论,专项资金投资的经济收益,如果减去上文所分析的社会损失,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正值还是负值,恐怕就很难做出判断。

其实,专项资金的市场化改革的本质问题是,要理清专项资金在文化产业发展新阶段的具体目标以及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方式,如果这个核心问题没有理清,那么,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一场为了改革而实施的改革。从财政预算的角度来看,如预算的目标不清晰的话,也就谈不上什么绩效问题,这是相关决策部门应该考虑的首要问题。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此次专项资金市场化改革恐怕缺乏这样的思考,只能沦为一场为改革而实施的改革,其所能发挥的绩效恐怕也是一个未知数。

四、结 语

著名经济学家陈清泰在评述我国产业政策时这样分析道,“中国产业政策执行了二十多年,总体上看,在我国经济发展追赶的前期,产业政策的实施有得有失,得大于失。经济发展追赶的中后期,产业政策的实施有失有得,失大于得”[13]。我们认为,这种分析显然也适用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它确实在其设立初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与动员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质上是选择性产业政策的手段,客观上造成了对市场规则与秩序的破坏,特别是随着文化产业的高速发展与市场化程度提升,这种方式对资源配置所造成的扭曲就更为严重,我们要重新审视专项资金合理性,对其目标与方式做出重大调整,尤其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首先,专项资金并非产业发展之必须,它需要在行业发展阶段性特征基础上确立自身的合理性与目标,没有明确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就不具有合理性。就专项资金而言,它已经有了10年的历史,在这10年时间之中,我国文化产业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如文化产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影视行业以及新兴的互联网文娱行业的组织结构以及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完善,市场已经发挥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在这些领域已无合理性可言。也就是说,在这些领域专项资金很难找到准确的绩效目标,其合理性恐怕就应当存疑,专项资金的设立与存续就成了问题。

其次,专项资金作为选择性产业政策的手段,它虽然比计划经济下“办企业”更接近市场体制,但是,“它仍带有‘半计划’,对市场体制产生了较大扭曲”[14],我们要审慎对待其负面影响,避免专项资金变成了一种“为钱找事”的零和游戏。其实,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无论采取行政化的补贴方式,还是采取市场化的投资方式,其本质上都是一种行政替代市场的干预行为,都会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与效率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这种破坏在产业发展初期还不明显,随着文化产业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专项资金的负面影响就更为明显。因此,专项资金的设立与存续,需要谨慎考虑政策的外部条件及其负面影响,避免“为钱找事”,对行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再次,专项资金作为财政资金应该严格遵循财政绩效预算的法定程序,并做到公开透明,避免专项资金的寻租行为。为了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目标与效率,制定规范与科学的流程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也就意味着,没有经由规范流程的专项资金均有寻租的可能性,也很难保证财政资金的效率。客观地说,我国目前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不仅决策层次低,一般均为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策,并无立法机关的介入与监督,极易产生部门寻租行为;而且缺乏基本的规范,不仅在立项时缺乏明确的目标与时限,更是缺乏实质性的绩效评估,财政资金自然难有效率。

总而言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该回归其“专项资金”的本位,要明确其阶段性的专门目标与时间限制,并严格遵循公共决策的合法程序,特别是需要公开而严谨的论证,这恐怕也是本文写作的重要目的所在。而就在本文写就之际,财政部下达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预算缩减至1.8亿,仅为2017年的10%,这又是国家对专项资金投放的一次重大调整。作为研究者,我们认为资金政策应严格按照公共决策程序的科学调整,不成为政府的“随意”作为,作为财政资金,不管其额度大小,都应该有明确的预算目标,并向纳税人有个明确的交待。这里不妨借用《经合组织国家的绩效预算》有关预算的建议作结,“十分重要的是,绩效预算要确立明确的目标与优先次序,同时要考虑什么样的项目能够达成这些目标。如果我们没有办法评估项目绩效的话,就无法提升其执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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