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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戒暴力事件看人权法基本原理

2018-01-30高圣喆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

高圣喆

【摘 要】去年10月,江西豫章书院被曝光存在体罚、非法拘禁学员等违法问题,引起哗然。豫章书院事件是我国特训机构乱象中的一个典型事件,也是我国人权法治实践中的一个悲剧型案例。暴露出我国人权保障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近年,网络成瘾人员与日俱增。然而就连医学界对“网瘾”是否属于精神疾病都莫衷一是。由此催生了许多特训机构,其中大多特训机构都有暴力问题。山东临沂的杨永信教授十几年前主推的“电击疗法”在引发了一系列悲剧之后依旧在营业;2015年15岁少年邹佳航在重庆合创培训学校接受“特殊教育”被几位教官殴打致死的案件使人触目惊心。笔者将以豫章书院事件为切入点,结合人权法基本原理,对特训机构中学员的生存权,免受酷刑权,人身自由与安全等权利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和司法的建议。

【关键词】人权法;人权保障;网戒暴力事件;人身自由和安全

一、基本事件

2017年国庆过后,一家名叫“豫章书院”的位于江西省的私立学校引起媒体聚焦。学校宣称通过渗透国学教育可以戒除网瘾,但是接受过所谓“国学教育”的很多学生声称,所谓的“国学”其实就是鞭打、限制人身自由及类似体罚。

豫章书院位于江西省,然而学员来自五湖四海,其中很多是被陌生人从家里“绑架”过来的。学员初到学院都会被关在“静心室”七天七夜,白天是文化教学,晚上则是一门被称之为“考德”的专属课程。这节课,一般由文化课老师首先进行一天的总结,然后由教官对触犯“学校规则”的学员惩戒,这个惩戒则需要借助戒尺和戒鞭。

相比2015年邹佳航在所谓的“特训学校”中仅仅一天的时间,就被殴打虐待致死。“豫章书院”事件在表面上对学员造成的肉体损害并不大,但是对学员的心理伤害亦是无法形容的。遗憾的是,此类案件在暴露我国现行的人权保障机制中的诸多缺陷的同时,亦体现了公众在人权法领域的淡漠。“磁爆步兵杨永信事件”可以说是类似网戒暴力事件的滥觞,然而时至今日,杨教授经营十几年的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矫正中心仍然正常营业。这是对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无视。2017年下半年被网络媒体披露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也存在对学员生命、尊严、自由和权力的极端漠视。此类事件的频发不能仅仅用“偶然”两个字来勉强解释。如果一定要说什么偶然性,只能说受豫章书院所谓的“国学教育”以及邹佳航的同学们在经历了生不如死的折磨之后还可以继续在这个世界生存,实在是一件小概率事件。人们决不能忽视这一悲剧性案件所蕴含的反思价值和教材意义。

二、案件中违背人权法的突出问题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其内容主要涉及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等。目前我国已签署了1966年两权公约,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通过国内各项立法,大力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固我国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人权法,但是网戒暴力事件无疑极大违背了人权法基本原理。

(一)人身自由和安全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毫无疑问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季卫东曾言,中国政治改革的最大最急迫的问题还不是民主参与的范围。而是自由权利的法制保障。我国通过立法、司法和社会救助等多种途径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同时于诸多方面也有了一定的改进。

然而,近年兴起的所谓的类杨永信式的“特训学校”以“戒除网瘾”“包治百病”为名,限制未成年人,甚至成年人的人身自由。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硕士高艳雷由于意欲继续深造,不想结婚生子。被父母送至杨永信“网戒中心”并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受电击后精神失常以自杀终结自己年轻的生命。这是对我国宪法和人权的践踏。一位接受近十年法学教育的学子,在关键时刻竟无法保证自己的人身自由和安全。除去对网瘾的定义依旧莫衷一是,所谓的“不结婚”者、“同性恋”者被送往这些“特训学校”本就是对成年中国公民人权的和法治中国的极端践踏。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上述笔者所述的“网戒机构”或者“特训学校”有强制将学员控制,强制入校,强制“治疗”甚至全国追捕的行为。笔者认为其做法在违反我国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和人权法的要求背道而驰之外,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审判。

文中提到的“网戒机构”“特训学校”的某些做法亦不禁让人联想到有动用“私刑”的嫌疑,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地危害,更有甚者,如邹佳航,被所谓的“特训机构”剥夺了生命。而生命权,亦是受我国《宪法》《刑法》以及《行政法》所保护的人之为人的最基本权利。

(二)免受酷刑的权利

酷刑在历史中曾被国家统治阶层视为合理的惩戒形式。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在人类法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十二铜表法》《摩奴法典》等都是典型的“酷刑备忘录”。17、18世纪,在启蒙思想家以及战后人权运动的推动下,酷刑逐渐走向灭亡。现今世界上通常所指代的酷刑罪多由国家公职人员犯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笔者认为,放眼当今世界的法律实践,司法乃至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相关公务时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施加酷刑。更何况那些看似合法的“特训学校”“国学教育”乃至拿着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磁爆步兵杨永信”。笔者认为,上文提到的网戒暴力事件中的行为用“酷刑”来形容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在国际实践中,酷刑的指代范围与其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是为其开脱的有效说辞。

(三)人权法律理念缺失

法律理念是一种特有法律意识的反映阶段。它使人们将法律的观念从感觉或经验状态提升为一种理性认知形态。不同法律理念会对公民和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不同的指导,所以人权法律理念是“法治中国”建设中关键的一环。笔者认为,在类似“豫章书院”事件中,人性尊严和权利本位法律理念的缺失是悲剧产生的重要原因。亦可以说是,人权法基本理念的缺失一再酿成悲剧。

三、努力构建科学的人权保障机制

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权的规定是比较充分的。尤其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之后,我国目前已大致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需要确认的是。法律规定一般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应然状态,而这种应然状态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还取决于其他要件,比如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及国家机关执法水平。法律保障的价值是多元化的,而人权的保障必将是长期内我国法律的核心要务之一。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修订和审检改革益发注重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更以根本大法的方式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突出地强调了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私人权利。目前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是类似豫章书院事件依旧时有发生,便需要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将人权保障放到突出的位置。唯有如此,我国的人权的法律保障才会更上一层楼。与此同时,人權法观念才能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莫于川.《超期羁押28年案件凸现我国人权法制的软肋》.[M].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4):87-90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03):289-292.

[3]韩克芳.《反酷刑政策与罪犯人权保障》.[M].《法学论坛》.2007(02):124-128.

[4]央视新闻,2017年11月30日。

[5]白桂梅《人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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