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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和方向

2018-01-30郭新宇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保护现状知识产权

郭新宇

【摘 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有序进行。本文主要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司法保护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护现状;司法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其中,创造是基础,保护是关键,运用是目的。这不仅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行动指南,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纲领,是党中央在新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赋予了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的内涵,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遵循。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满足法治国家的实际需求

—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尚无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典,涉及知识产权的现有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情况。比如,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额远远髙于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额,对专利法定赔偿额低,不利于对专利的保护,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不平衡。二是行政执法不够严格。知识产权涉及到的專利、商标等分属不同的执法主体,现行执法力量、执法装备、执法水平还不足,执法偏软、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等问题比较明显,与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动辄“倾家荡产”的严厉执法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三是司法体系不健全。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尚未建立,有的地方建有知识产权法院、有的地方建有知识产权法庭,有的地方既无法院又无法庭,知识产权诉讼和审判的体系不完善。

(二)知识产权管理相关领域各部门间的配

合协调问题。虽然当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问题,但其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管理分散体制依然存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问题依然是未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能否最终取得成效,关键还在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只有各个部门之间真正实现分工协作、高度统一,改革才能顺利推进。因此,必须打造通力合作的组织文化,采用多样化的手段增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方向

(一)建立技术调查官、专业鉴定、法庭之友、非专业人员陪审等制度

知识产权诉讼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其所涉及的大量技术性问题,作为一般法律背景的法官难以把握,这个问题在各国(地区)都存在。如何解决此问题,与我国大陆的法律传统一脉相承的台湾地区,在知识产权案件特别程序配套机制设计方面的经验值得关注。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除了可以通过技术调查官制度辅助法官审判外,还可以采用专家证人和专业鉴定。这两种证据采集方式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均普遍采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也不可或缺,因为技术调查官虽然依专业领域而设置,但通常是相关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难以保证其能解答所有尖端前沿的技术问题,因此有赖于相关领域的顶尖专家提供协助。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重点领域实现制度创新

最新改革中,为加强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纳入到中央宣部统一管理,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治国理政、安邦定国的大事”,“做好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事关旗帜和道路,事关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基于新闻出版工作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本轮机构改革将国家版权局划归中央宣传部管理,体现了中央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重要创新。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能量,宣传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与光荣历史,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丰富民众的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从而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的强大能量。

(三)建立有效的行政保护机制

原多头分散行政管理机制,造成了协同运作的障碍,国务院2004年试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但收效甚微。各自独立的人事编制、组织架构、办公设施、物资调度,加大了各部门协同合作的成本,且不论对人员、物资等调度使用,部门内部垂直的信息架构就阻绝了形成跨部门联合保护机制的可能,只能实施突击式、运动式的执法。故必须通过对组织架构重新安排,方可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在知识产权管理改革试点中,深圳采用了“二合一”模式,长沙、成都市郫都区采用了“三合一”模式,尽管统筹模式不同,但各地通过统一登记信息、整合数据库后,皆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动行政服务改革。

(四)限缩行政执法范围,不仅仅寄望于行政执法中的“谦抑”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除侵权之外的一般违法(例如假冒专利,一般的商标违法以及与意识形态和文化市场有关的版权问题)。对侵权纠纷的处理,只有在疑似犯罪,或严重影响社会或市场秩序的情况下才介人。一旦确定没有犯罪,则应移送其他相关部门(例如对外贸易部门),或留待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如此也解决了行政机关对技术类案件的行政执法能力不足,难以把握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适合何种权利类型或案件类型的问题。若选择让行政执法机构仍处理一般侵权案件,则应遵循上述谦抑原则。

三、结语

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分散管理”向“统一管理”逐渐过渡是总体趋势,也契合世界发展潮流。但同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扎实稳步推进,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贺化:《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第169、99~100页.

[2]宋世明张鹏葛赋斌:《中国知识产权体制演进与改革方向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9期,第34~40页.

[3]孙彩红宋世明:《国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与经验借鉴》,《知识产权》2016年第4期,第114~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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