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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若干疑难问题及其司法适用研究

2018-01-30李巾参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股权转让

李巾参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被逐步深化,这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得到了大部分投资者的青睐,我国经济的快节奏发展,也离不开这些投资主体的重要参与,在实际的过程中,股权的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由于公司法的限制,致使股东不能够抽逃出资,所以,股权转让成为了股东常用的避免大幅度亏损的主要措施。但是却常常因为利益问题导致股权转让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是随着新《公司法》的及时出台,给这些相关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些转机。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司法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来讲,就是投资者以投入资金的多少来确定股权结构,并拥有股权代表的民事权利,包括自益权、财产权、参与管理权等等,在股权的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影响着各方的实际利益,这就导致了纠纷的升级的可能,甚至常常需要闹到法庭上,对纠纷各方都非常不利。本文介绍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并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复杂性进行了深入研究,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及其司法适用做了初步的探讨,对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边界问题,瑕疵出资的认定等各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公司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股权转让纠纷的顺利解决提供了决策依据。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来讲,就是投资者以投入资金的多少来确定股权结构,并拥有股权代表的民事权利,包括自益权、财产权、参与管理权等等,在实际的过程中,股权的收益和风险是并存的,由于公司法的限制,致使股东不能够抽逃出资,所以,股权转让成为了股东常用的避免大幅度亏损的主要措施。但是我国新的《公司法》也对各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其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进行股权的转让,简而言之,就是在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进行自由的转让,且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除此之外,对向非股东的转让,股权的强制转让,以及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等各种情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需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执行[1]。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复杂性研究

在实际的公司管理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以及其他诸多因素,导致公司所有者进行股权转让,但是由于转让价格以及相应公司法的不熟悉,常常因为利益问题导致股权转让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工商管理机关对于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复杂问题也没有有效的解决措施,这就导致了纠纷的升级,甚至常常需要闹到法庭上,对纠纷各方都非常不利。但是新《公司法》的及时出台,给这些工作带来了一些转机,在新的法案中就有限责任工地的股权转让问题单独列了一章进行规定,其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有效的解决的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公司股权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

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及其司法适用研究

(一)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边界问题

公司的章程做为公司实现自我管理的基本规则,其拥有自治法的地位,并且使用规则优于法律,但是却不得与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和思想相抵触,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根据公司的性质确定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细则,并严格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边界十分清晰,简而言之,凡是具有公司法强制性的,都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不得违反也不得变通,除此之外,公司法中的一些规定,也允许进行选择性遵守,并不做强制要求,当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如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就有明确的说明,即所谓的公司章程中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这也就是所谓的赋权型规范。

(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合同效力的问题及其司法适用

在股权的转让过程中,合同体现了转让双方自由意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意外,合同成立时即刻生效,是做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行为,需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另外还有股东名册的设权性登记,是股权生效的要件,如原始股东的出资证明,以及相应继受股东的合同等,做为股权认定的证据,股东名册做为效力证据存在。司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行良性的互动,以便于能够协调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故意逃避的股东责任的,债权人请求冒名登记共同承担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不予登记,并判定具有实际利益的股东承担其主要责任。而人民法院的也不能以交易的安全维护为缘由,让冒名顶替的且进行了登记的股东,承担其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与名义股东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因此人民法院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判决。

(三)瑕疵出资的认定和股权转让问题及其司法适用

所谓的瑕疵出资就是指在获得相应的股权过程中,并未按照股权的份额向公司进行出资,从而导致公司的资产不足,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实,抽资出逃,虚假瞒报等行为,所以股东出资资产需要具备可转让性才能够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由于瑕疵出资的并会影响股权的转让,但是股权的行使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实际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被转让人根据实际调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的。根据有关课题的研究显示,受让人不会承担瑕疵出资的填补责任,应由转让人进行承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转让人追償,在明知道瑕疵出资还进行股权转让的,或者有故意隐瞒情节的,受让人以欺诈为由进行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受让人的诉求。我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清晰地界定了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责任关系[3]。

(四)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及其司法适用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封闭性要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不做限制,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还有就是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一旦说未经股东的同意进行私自转让的,股东有权利要求撤销转让合同,即便是完成了股权变更,也能够在一年内,要求股权人停止侵害股东的权利,时限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完成对去股份的购买。另外在针对第三方人员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上,也需要尊重对外转让合同,在合同中一般都会包括转让数量、价格、履约方式以及期限等等,对于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以合同为参照基点记性转让操作,并分配适当的股权,进行转让。

四、总结

总之,在进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各方的利益难以平衡,导致相关纠纷若干疑难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其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的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此给实际问题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说新公司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边界问题和瑕疵出资的认定和股权转让问题,以及其他诸多较为复杂的问题都有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适用条款,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黄小宝. 简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限制及法律关系研究[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6(7):236-236.

[2]蒋华胜.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范之解释[J]. 政治与法律, 2017(10):77-90.

[3]曹正伟. 浅析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7(3):20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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