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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探讨

2018-01-30史亚新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公司法

史亚新

【摘 要】2014年新出台的《公司法》更注重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中包括增加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以及投标制度等。在本文中,笔者将围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展开论述,目的是更全面地学习立法精神,为中小股东依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

中小股东,是公司中相对于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大股东来说的其他股东。在公司体制下,相对大股东来说,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较少,在公司决策中始终处于劣势。当中小股东的权益与大股东存在冲突时,基于股份平等的持股原则以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如何科学地处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公司法》改革中必须注意的问题。为了使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本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国民经济稳健发展,有必要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加入更多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以协调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权益,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做出更多的努力。在本文中,笔者将围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展开论述,目的是更全面地学习立法精神,为中小股东依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一、新《公司法》出台前中小股东现状

相较于之前的《公司法》来说,新《公司法》在多条规定上进行了调整,目的是使其更贴近国情,切实维护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在法律层面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政策性的规定进行优化。由于所做的调整更贴近百姓的诉求,因此新《公司法》被业界誉为“中国市场经济又一革命性进步”。

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以往所出台的政策大多是零散的条文,而且执行效果差强人意,许多条文仅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他们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渠道进行自我保护,并且在维权路上因为缺少投诉依据而被拒在法院门外,甚至遭到对立势力的威胁和非法侵害。这些现象只是“冰山一角”,除此以外,中小股东在公司体制下因为持股比例少而在决策上处于劣势地位,即使几个中小股东合力提出诉求,最终都会以持股比例不足而无法与大股东抗衡。比如在公司重大决议中,一般是大股东“落锤”,中小股东完全没有建议和商讨的余地。以往的公司法有一些漏洞,大股东常常利用“法律空子”暗中操控公司的决策,中小股东入股后只能“随波逐流”,而无法真正参与公司决策。而大股东主导的公司决策往往在利益上倾向于大股东,一些心术不正的大股东往往一有“空子”就将股权套现,卷资开溜,徒留中小股东遭受打击也无处投诉。这些不良现象一方面损坏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极大地玷污了公司的社会形象,降低了公司信誉,也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意义和作用

基于上述讨论,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理由何在?

首先,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当前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是国家推行法治的一种取向,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眼下,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高速发展阶段,各行各业的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但是仍有一些发展阶段的问题悬而未决,这对国民经济发展大为不利。另外,中小股东的股权虽然比较分散,但是在企业中也是占有一定比例的,因此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小到公司良性发展,大到稳定国民经济环境,都是有必要的。若将这些股东的权益置之不顾,轻则直接打击其参与投资的积极性,重则导致其对政府和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失去信心。另外,法治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法制的价值取向必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中小股东恰恰是在持股和决策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必须设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使其在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中进行投资并公平地参与公司决策。此外,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约束对大股东的经济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实现市场经济公平公正。

三、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应尽的诚信义务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指的股东在行驶控股权时,应当秉承诚信的基本准则,照顾到中小股东的在参与公司决策和市场经济的正当权益。一方面,在股东大会上,必须给予中小股东一定的决策权;另一方面,股东大会所制定的公司决策不得顶着合法的“帽子”暗中损害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在新《公司法》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诉讼和决议撤销诉讼制度就照顾到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增加了对大股东行为的约束机制。

(二)关于中小股东诉讼救济和退出机制建立的客观需要

1.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诉讼制度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

在新《公司法》中,股东诉权得到进一步完善,比如股东具有直接诉权,凡《公司法》中已有或应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允许股东对关系到股东权益的行为结果(如股权侵权、股权赔偿等)提出诉讼。第二点,在公司决策等相关信息方面,股东与董事、经理等不同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尤其是大股东故意操纵的情况下,关于公司重大决策的信息很多中小股东可能无法获知,中小股东可派代表在诉讼中举证,以此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2.新《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措施

公司制度的不完善,往往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持有较多股份,使得大股东的意志能够通过公司的决策程序上升为公司的决定。而大股东权利滥用将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将会受到实质侵害。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后,股东直接诉讼强化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追究,赋予了股东为自己利益直接诉讼的权利,加强了事后救济,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3.新《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处置措施

关于股东退股后中小股东权益被动地受到损害的问题,以往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会通过其绝对控股权拒不向中小股东分配利益,造成中小股东的投资“石沉大海”,甚至有去无回。针对这个问题,新《公司法》提出了一些新规定,比如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具备利润分配条件却拒不向中小股东支付利润的,中小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公司无盈利甚至处在亏本经营的阶段,虽然未达到破产界限,但是如果继续维持经营必然会使股东权益遭受更多的损失,并且公司无法利用其它路径切实打破这个僵局,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求。也就是说,如果中小股东在决策上出现分歧,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散公司或转卖所持有的股权,而不致于必须被动地“一条路走到黑”造成自己血本无归。

4.实行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下,每一个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该投票方式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四、结束语

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当前最受关注的一个话题。由于这个问题的实践性很强,因此它的讨论会对我国的立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就新《公司法》中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弊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李灵云.新《公司法》背景下中小股東权益保护浅析[J].经贸实践,2018(15):302.

[2]刘长征.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分析及研究[J].法制博览,2018(20):112-113.

[3]李爽,关浩博.《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18):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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