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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018-01-30陈玥淇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局限性民商法先进性

陈玥淇

【摘 要】民商法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当时的基础发展为物权法、合同法、公民侵权法等,并且其中主要包括商业和民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现代民商法已逐步,可以对与人们利益有关的资产和人身权益、经济效益等方面内容进行补充和優化。基于此,本篇文章中笔者主要针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展开探讨和并深入分析,旨在帮助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正确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并不断完善社会法律制度。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民商法

随着当前社会主义体系的不断更新发展,国民经济制度也随之产生相应改变。当代民商法的产生主要是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上,其更新主要将平等自由作为经济体系的发展指标,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稳定有序的维护。按照我国相关研究可以发现,现代的民商法结构体系具有双重性特征,首先是其具有先进性特征,其次是适用性特征。但随着社会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代的民商法已经或多或少的产生局限性,并由此极易形成消极影响,本文中将围绕此展开具体研究。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重要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先进性特征

当今社会经济体系随着工业革命而开始产生改变,其将与之相关的各类文化资源进行重重新分配和重组,为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使得社会中各类活动的开展都能够顺利开展,民商法应运而生。对于此,社会经济的不断更新发展形成了民商法,并且不断促进其快速发展,民商法的主要宗旨是有效保证公民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市场结构的公平公正性,这些都是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主要表现。随着现阶段民商法文化的不断革新,现代称呼其为现代民商法,其转变了传统民商法文化的不合理之处,纠正了一些弊端问题,例如解决契约合同自由、资产绝对占有权等。并且在维护个人资产利益期间,也要时刻维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和人格尊严等,并由此产生一些先进的文化思想意识,首先就是诚实守信意识,其次是团结协作意识,最后是权责意识,其使得现代民商法文化更具有诚信和权威力度,并逐渐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步伐相符。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适用性特征

现代民商法文化所体现出的另一个重点特征是适用性,现阶段随着民商法文化的不断革新换代,就要求相关技术方法要对其发展变革产生进一步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也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稳定有序发展。现代民商法在解决各项复杂事务期间,就要求相关人员要使用富含技术水平的手段,并能对社会中相关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进一步维持社会注意经济市场环境发展的稳定性。对于此,在保障归属权、评价权、行使权期间所形成的相关规范制度,就是保障适用性价值的关键所在。

社会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生活条件和权益有了新的要求,就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带来新的挑战。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变换竞争手段、加大行业竞争压力成为商户之间达到经济效益的商业手段。在当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之中,适当的市场竞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生产发展,提升经济效益。但过多的竞争压力会对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和秩序带来消极影响,既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又降低生产效益。对于此,为防止市场竞争当中出现卑鄙错误的营销手段,就要适当的应用现代民商法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从而调整社会中各类群体之间的复杂利益纠纷,缓解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冲突和矛盾等。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对社会具有一定的束缚力

现代民商法文化和其他事物一样具有双面作用,虽然使用现代民商法具有很有优势,但也存在很多局限性问题。对于此,在实际针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展开探讨期间,也主要对其局限性展开重点探讨。深入分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现维护个人权益与利益期间,但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产生不利,对很多不稳定因素所牵连的隐患问题和不良后果等缺乏行之有效的控制,使得市场利益在具体划分期间出现不对等情况,使得现代民商法文化无法充分发挥积极作用,而不对称的分配很有可能会增加市场风险程度,从而加大合理掌控市场经济体系的困难度。

市场的竞争自由权限当中,就要求商户和个人要维护好自己的个人利益和权益,这是现代实行民商法的主要目的。保护个人的经济权益,从而进行安全稳定的市场经济活动。个人和商户利益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经济市场体系下很容易受到阻碍,在社会之中极易出现贫富差距,将大量财富集中在少部分人群受众,会造成经济垄断现象。与此同时,现代民商法主要负责保护保护个人财产自由,我国政府还未颁布相关法律或声明,如社会财富的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基础工作之上就产生不对等现象,那说明民商法对于财务自由的约束也不具法律效力,不具公平合理性。这种现象在对于社会中弱势群体而言是不利的,如果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并且无法填满这个财务漏洞,就无法有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利益。

三、使得现代民商法文化出现局限性的因素和具体改善对策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出现局限性的因素

现代民商法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之中应运而生,属于自然文化产物,其可以被经济发展适用,但出现局限性是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不完善,对于此,我国社会经济体系当中的诸多不利因素是造成现代民商法文化出现局限性的主要影响因素。

现代民商法主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并且是维护社会中平等关系的主要手段之一,主要维护私人利益和权益护,以自由主导形式作为主要保护形式,辅助政府进行财务权衡干预工作。对于此,在真正实行干预期间,个人的诉求能力是个人是否能受到现代民商法保护的主要条件之一,因为受到不同环境和不同教育的情况,将会对个人诉求能力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会出现不同的诉求结果。即使现阶段我国在制度上依旧有代理诉求要求,但个人诉求意愿对代理人实行诉求权力高低产生直接影响。对于此,针对一些弱势群体,其诉求能力较差,也不懂得如何进行私法,对于其利益保护方面,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保护能力有限,也充满不公平性。可以看出,现代民商法文化会产生局限性也有一些人为因素。

(二)针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具体改善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既要关注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动向发展态势,还要对社会和谐的稳定结构组成提起重视。这就要全面展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优势,与此同时,还要不断突破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想办法对其进行优化。

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对个人的利益和竞争自由进行保护,但却忽略社会中分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与权益,并要积极维护社会公共财产的安全,针对其不合理之处要进行全面调整和优化,跟上时代的发展,进行相应创新。对于此,在社会发展新时期,就要及时革新现代民商法文化,强化社会化立法制度,要以社会大众的个人利益和权益为主,保障全社会所有人员的利益。

四、结束语

当前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不断发展中,就要求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在建设期间要全面推动经济体系的发展。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使用就要准确认清使用的先进性、适用性与不良局限性,对其进行补充优化,使其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提供优良服务。

【参考文献】

[1]李维.关于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应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6(29):180+179.

[2]战明.浅析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6(17):287.

[3]张丽媛.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法制博览,2015(0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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