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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

2018-01-30林红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高科技创新理念民商法

林红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维系着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环境下不断进步发展。科技对我国经济、文化、政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促进民商法不断调整完善。本文主要分析在高科技环境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从而使民商法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并提高和发挥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理念

传统的民商法已不适应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无法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因此民商法需要不断的创新改革,发展创新理念,完善民商法律系统,使民商法更加全面完整,积极有效解决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问题。民商法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平等自主,其次就是注重人们和社会的经济活动效益和经济活动安全性。同时,我国民商法改革虽取得较大的进步,但在改革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分析找出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通过科学技术创新理念加大对改革广度和深度理解,保证民生法在经济活动中的调节秩序作用,更好地为经济活动服务。

一、民商法概述

民法又称为公法,起源于罗马法,民法是调节社会秩序和调整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和自主的权利。在社会中,公民个人作为最小的和最基本的单位,所有的社会活动都是基于这种最基本的个人单位上。民法的基本概念是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行为三项基本原则、平等地位和身份自主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民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仅用于私人权利领域中,在以私人利益为主的社会,首先是保证个人的护理权利,再到私人权益范围。这种以私人利益为主的社会并没有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放在主要位置,而是将个人利益放在中心位置,缺少将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理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逐渐成为调节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也逐渐确立了基本法的个人标准。民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发展。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需要承认交易对方的财产和商品的所有权,双方自愿平等的进行交易活动。因此,私法自治原则在民间社会中盛行,认为在这种以“无形的手”为主要的市场调节方式下,交易双方不仅能够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也能满足对方的利益,促进人们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通过这种平等自主的民商法,能够很好的协调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和社会秩序。民商法主要是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情况下保障个人利益,而不损害他人利益是保证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核心。

民商法也是保护社会信用的基本法律,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民商法调整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得关系和维护了经济活动秩序,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规范的民商法典,市场经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破坏市场经济,不利于经济发展。我国虽然在90年代颁布了基本的民商法律法规,但仍不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只有不断地完善民商法典,才能合理的调节社会经济秩序,规范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行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安全健康的发展,重建社会信用体系。为了使民商法发挥最大的作用,重视道德诚信,善于使用有关诚信法律法规,保证经济活动中的各个合法行为。除此之外,完善信用制度,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从而减少滥用诉讼前的现象。

二、民商法原则

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不仅提高了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提高了人们思想道德素质,认识到了法律法规在社会中的作用,因此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更加需要通過改革方式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活动。这就要求民商法坚持走平等自主原则和安全与效益统一原则的改革道路。民商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平等自主原则是指在各种民商事件中都保持公正平等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使民众感受到民商法的平等自主,每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是平等的。除此之外,平等自主原则还包括了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平等的享用各种资源,比如现代社会科学技术资源、互联网信息系统资源等。经济活动中的民商法坚持在各个主体之间彼此尊重和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平等的享用社会资源。安全与效益统一原则是指民商法注重信息同时也要追求经济发展效益。目前我国民商法改革已实行实名认证制,在电子商务的虚拟平台中,经济交易活动的各个用户必须进行实名认证,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承担交易中的各项责任。

三、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探析

1.丰富民商法调节对象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民商法的适应对象范围不断增多。在科学技术发展落后的时代下,电子商务应用范围小,大部分的经济交易活动都是面对面进行交流谈判,而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为经济交易活动构建虚拟的交易平台,减少了面对面经济交易活动。在这种现象下,经济交易活动没有了面对面的交流限制,交易活动简单方便。虽然这种通过虚拟平台进行交易的方式为经济交易活动带来了很大的便捷,但是这种方式限制了民商法的调节范畴,增多了许多不可控因素。这种虚拟平台下的经济交易拥有着大量的交易信息,并且交易形式多样,导致经济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必须不断丰富调节对象,提高虚拟交易平台的安全性。

2.对公司进行信用建设

信用是任何经济交易活动中的基础。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信用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需诚实守信,遵守道德规范,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若出现失信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如今信用短缺和信用系统不完善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公司信用建设,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对于那些在工作中不守信用的行为,公司要进行严格整治。在公司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整治中,需要注意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比如,确保董事会和相关的股东对公司经济活动战略指导和管理人员的监控管理。

3.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维系着我国经济平稳发展。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起到调节秩序的作用,保证市场经济中每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因此,民商法在个人信用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在民商法中,尊重个人权利为首要原则,尤其宪法赋予个人的权利,民商法明确规定不管什么样的环境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宪法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使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无条件地提供给公众或是其它组织。

四、结束语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为社会各个领域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民商法也在这种发展环境下,不断的发展进步,发挥自身价值,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缓解市场纠纷矛盾。因此民商法需要不断的创新改革,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民商法通过丰富民商法调节对象范畴、完善公司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适应技术的发展,保障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稳定现代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左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14):18-19.

[2]江海,温长庆.论我国民法典开放性体系对商法的兼容[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01):75-81.

[3]洪涛.论高科技时代民法的创新点[J].法制与社会,2015(08):20-21.

[4]洪涛.新时代下民商法的现状与展望[J].法制与社会,2015(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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