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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2018-01-30纪笑婷

大经贸 2017年12期
关键词:侵害人责任法侵权人

纪笑婷

归责的内涵是指不法的行为和该行为所应受到的制裁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正如台湾学者邱聪智所表述的那样,归责的主旨是在法律规范的原理上将受到损害的权益,与造成侵害事实发生的主体相结合,将侵害结果转移给造成侵害的主体承抱的法律价值判断。王泽鉴先生在《侵权行为》中写到,正如美国知名法学家Holmes所表述的那样,良好的政策需要使损失保持在它产生时候的状态,除非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良好的政策在于防止既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这是由于权益损失人需要向造成损失的主体请求损害赔偿,不管是在法律规范上还是在现实执行上,都将会造成相应的资源消耗。把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令其负担起赔偿责任的事由,学理上称为归责原则或损害规则事由。侵权法当中的归责原则其实就是将损害归由哪方主体承担的方法,这是界定相关民事主体民事责任的依据和准则体现在侵权法体系下,且能够为不同的侵权法规范提供指导作用的原则。因此,纵观整个侵权法,其核也原则正是归责原则,侵权法在实践中运作的一切原理都源自于规则原则。无论在侵权法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归责原则都是我们正确把握侵权法的标准。

我国的民法学界对于侵权在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有着不同观点且分歧较大。目前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一原则说”几种学说。其中“三原则说"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并存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这里的“公平责任”,是指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法律直接硬性规定损失人及加害人分担由意外事件所导致的损害。这里公平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二原则说”,提出归责原则有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另一种是无过错责任。该观点主张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二元的而不是单一的。二元归责学说说针对一般普通的侵权行为,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针对一些相对较为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这样的特殊情况,需由法律单独作出规定。这种观点还认为公平原则是一种“特殊救济措施”,但绝非为一种归责原则。而“一原则说”是指侵权责任法只有过错责任这一个归责原则。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系,构造主观式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王卫国教授在内的一些国内知名学者认同此观点。即认为扩大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外延可解决侵权法范围出现的诸如公害、环境污染、高危作业等难题。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用二元归责的归责模式,而在起草我围《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实际上也采用了二元规则的归责模式。

综合上述学说可看出,相比于其他两种学说,覆盖范閑最大的巧贵原则学说为“三原则说”。而“三原则说”体系下是否能够解决建筑物内抛掷物侵权责任归属问题呢?据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显然无法判明。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危险责任或者风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对其概念的法律定义是:“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其确切含义是不问过错,只要是法律规定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并没有把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列入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系当中。这显然与我国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原则相违背,按照我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即原告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这一个要件即可。因此,空抛掷物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不能归纳到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系下。

2.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知,过错责任原则是依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判断标准,确定侵权人对由侵权人所导致的损害是否应负相应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需处于确定加害人责任情况下,依加害人的主观状态进行归责,需要根据加害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进行归责的绝对标准。在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中,如果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分配责任的话,具体侵权人存在过错,具体侵权人将承担侵权责任。这与我国侵权法中所规定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由侵权所导致责任是相背离的。而且在这一归责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受害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全部四个要件。这显然与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相违背,按照我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受损害一方即原告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送一个要件。

3.公平责任

这里假设公平责任属于归责原则,借此来分析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否属于公平责任。在建筑物内抛掷物致害案件中,依照公平责任,使业主按照其经济水平和被侵害一方的损失状况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其理由在于:第一,保护受害人的需要;第二,适当兼顾责任人的利益;第三,公平责任并非为一条刚性的法律条文,可在不能适用普通侵权或特殊侵权的情况下,由法官公平裁量,酌情赔偿。由于民事案件错综复杂,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而且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处理民事纠纷也是必要的。因此,当我们适用公平责任的时候,司法人员应当首先考量的不应为侵害人的主观过错和行为,而应当是侵害人承担能力和被侵害一方损失状况。

从以上论述可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建筑物内抛掷物致害案件并不能适用公平责任。理由如下:首先,能够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有明确的侵害人和受到损害的人。但是建筑物内抛掷物致害案件的特点就是,没有办法明确谁是实施抛物的侵害人。此时,该侵害行为根本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必要条件。其次,适用公平责任需要满足行为人和受到侵害的一方没有过错。但是,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碗实有主观方面有过错的实际侵害人,只不过由于技术上亦或是制度上的缘由,没有办法明确谁是实施抛物的侵害人。因为该案有着某个主观有过错的实际侵害人,无法满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的必要条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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