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企业专利申请的质与量
2018-01-30孙珏璐
付 江 孙珏璐
多年来,我国一直把创新放在首位,第五次科技大会又确立了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专利申请和布局,保护创新成果,以打造能在全球舞台上竞争的企业。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统计,1986年1月到2016年12月间,受理的国内职务发明创造中,企业占82.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占72.2%、85.4%和93.5%;1985年12月到2016年12月间,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创造中,企业占84.2%,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占63.2%、86.2%和94.1%。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审结74.4万件,授权周期稳定在22个月。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5.1万件,同比增长12.5%。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量分别为168.8万件和62.9万件。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为135.6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9.8件。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收到130万件专利申请,超过了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的申请总量。尽管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的数量不断创新高,但我国还远不是专利强国。这其中涉及到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企业专利申请的质量也决定了我国是否成为专利强国的关键。
一、企业专利申请数量
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这本身不是问题。企业通过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产生了发明创造、技术改进等,只要与本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战略相吻合,申请的数量多,形成专利群或专利族,可对创新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更好、更宽的保护。当然,不能为追求数量而出现“泡沫”式申请,不能为完成行政考核指标等而搞“凑数”式申请。也就是说,提出每一件专利申请都应有一定的目的。为了将某项新产品或新技术保护好,围绕该项产品或技术有几十件专利、甚至上百件专利申请都不多;但对企业发展和经营无意义的专利,申请一件也多余。
一般而言,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有如下规律:
1.企业处于不同发展时期,其专利申请数量自然不同。如一个新企业,大致应经历以生产顺行为中心(生产型)、以财务为中心(经营、规模、产业链)和以技术创新为中心(可持续发展型)这样的三个阶段,而到了第三个阶段,才会有较多的专利产生。
2.在本行业研究开发领军的企业,专利申请数量比其他跟随型企业要高。
3.超前研究或前沿技术研究较多的企业,专利申请数量也高。如某企业在冶金行业较前沿的薄带连铸和环保效果非常好的滚筒钢渣处理方面投入的研究经费和人力巨大,且又持续多年开发研究,这个企业在这方面的专利申请量就会多。
从国际上同行专利申请数据分析来看,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其专利申请会保持在一定数量。当然行业性质与知识产权的相关度也有差别,如IT、通讯行业与较传统的钢铁行业之间专利申请量的差别就较大。
二、企业专利的质量
能够真正对企业经营起到一定作用的专利申请,都应该是有一定质量的。所谓质量较高并不一定是技术含量高,而应是市场经济价值高。
既然我国《专利法》确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那就必然有其现实意义,比如实用新型,因专利行政部门对其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不能就此认定是质量低的代名词。在现代社会,技术更新很快,有些产品或技术几年之内或更短的时间内便被更新了。那么只要符合专利三性的要求,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费用低、授权快、产品投放市场及时得到保护,也是很好的选择。加之现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从某种意义上说,该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对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当然有的申请人意在“钻空子”,自知某些专利申请创造性很低或几乎就没有创造性,甚至不具备新颖性,但为达到获得得专利授权的目的,有意避开实审而申请实用新型,则另当别论。
近年来,国外专利律师和代理人会鼓励企业利用中国的实用新型对其发明创造进行保护,并初显成效。2012年到2017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增长率为132.7%,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增长率为128.7%,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增长率差别不大。而同样在此期间,国外企业在华的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为15.7%,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增长率为33%,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增长率是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的两倍。对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除费用低、授权快的优势外,司法实践的案例也给申请人增强了信心。首先,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同样发明高度,若申请了发明专利可能后续被无效,但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后续被无效的可能性很低。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介绍,对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被无效的比例大约为40%,而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的比例大约是50%。这从某个侧面可以说明一定的问题。再者,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采用同样的救济和损害赔偿方式,中国最高的专利侵权损害恰恰是实用新型专利诉讼——众所周知的正泰诉施耐德案,2007年一审法院判决赔偿3.3亿元人民币,2009年双方以1.575亿元人民币达成和解。另外,据一定时间统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许可中,一半以上为实用新型,同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权质押中,实用新型超过了50%。
更多高质量的专利,应该可以形成“专利池”或形成“专利群”,专利和技术秘密也能够复合保护产品和技术,他人也难以避开或绕过。高质量专利的形成,发明创造本身固然很重要,专利代理人和企业专利管理者也有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当然,企业对技术创新重视的程度、R&D投入、主管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理念等,也决定着企业专利的数量和质量。
三、专利价值最大化
企业专利申请一般有如下情形:
第一,前沿的技术或产品,有些暂不投放市场的产品和技术,可以先期作为技术秘密而不申请专利,但预计同行也在进行研究或开发,就必须及时申请,否则就可能陷入被动的局面。这类专利可能前期只有经费的投入而得不到回报,但关乎长远利益。
第二,企业自己实施,在市场独占产品或技术,用其限制他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这类专利虽然一般不许可他人使用,但申请专利用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还是很必要的。
第三,企业自己实施,但生产能力有限,顾及不到全球或全国市场,那么同时可以许可他人实施。
第四,有些专利在必要时进行交叉许可或成为诉讼、应诉的工具,还可通过专利申请的公开,避免同行的限制。
另外,还可通过拥有大量最新技术的专利,取得制定相应标准的话语权。专利的作用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企业都应将其作为正常经营的一部分来运营。
无论专利申请的量多与少,专利申请的质高与质低,企业应把专利充分运用好,就是使其价值最大化。这一点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述的“创造、运用、保护”中,更能领会到其中的重要。企业有很多“防御”、“布局”等,其实也是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依法对他人专利申请提出公众异议、对他人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甚至在产品上市、出口前进行检索分析等,都关乎企业利益。
总之,以什么方式保护技术创新的内容、申请发明还是实用新型专利,要综合考虑,这既是企业经营的一部分,更是企业的权利。对于企业而言,将专利管理融技术创新、法律、经营于一体,推进专利运用能力,使专利价值最大化,才是企业永恒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