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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治理对策

2018-01-29甘红梅

绿色科技 2018年9期
关键词:治理对策

甘红梅

摘要:指出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林业改革,也解决了我国林地产权的落实问题。自此之后,我国逐步推行了新型、全面的林业林权改革措施,对后林改时期的林权纠纷问题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基于此,分析了我国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治理的现状,探究了我国林权纠纷治理过程中的一些弊端,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治理的对策,旨在促进我国林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8)05-0203-02

1 引言

林業在我国农业生产项目中占有很大比重,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农村生产的基础,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林业开放状况来看,相关林业发展一直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林权法律不完善,林权归属不明确等问题是造成林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为了尽可能促进林业发展,必须要尽快解决我国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治理中的问题。

2 林权纠纷相关阐述

2.1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2.1.1 研究背景

研究数据表明,在我国森林是占地面积最大的生态系统。在森林生态系统中,林木对水土保持、空气净化等有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林权纠纷问题一直是我国林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阻碍。在后林改时期,林区间的归属纠纷问题也愈演愈烈,这对林区以及林农的发展都十分不利。显而易见,如果林权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势必将会影响到周围林区的进一步发展,严重时将会造成资源浪费,斗殴等事件,对林农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其实究其根本原因,也带有部分历史色彩。长期管理不当是造成当今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的主要因素。加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高低问题,相关法律建设完善情况,以及相关调节人员的素养高低等,造成了林改时期林权纠纷的频繁发生。总而言之,在处理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牢牢抓住当地森林资源的特点,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当地风土民俗,在相关法律的支持下,提出针对性地治理策略。

2.1.2 研究目的

在整个后林改时期,因为林权变更等问题林权纠纷问题愈演愈烈。长此以往势必将会严重破坏我国森林资源,对我国农林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由此看来,如何快速、有效解决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问题已迫在眉睫。笔者以当前我国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现状为研究基础,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多种科学方法,探究了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治理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2 林权纠纷

林权纠纷指的是由山地林区归属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其涵盖内容形式多样,不但包括其中的植物资源,而且还包括动物资源及微生物资源。实际生活中,林权纠纷主要是林地、林木的归属权问题。

站在客观角度看待林权纠纷问题,首要做到的应是充分了解林权纠纷的性质,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性质及行政性质的纠纷,林权纠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肩负着两者的共性,且从行政角度看可分为两次纠纷,而从民事角度来看,林权纠纷则主要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林业资源之间的合法权益之间的纠纷问题。

3 林权纠纷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

3.1 林权纠纷的产生原因

3.1.1 村庄资源稀缺导致林木价格大幅上涨

林木资源一直是比较稀缺的资源,且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有一定限度,过度开采只会加剧资源的缩减速度。在我国农村林区,林业资源基本上是一定的,因林木生长周期限制,其增值速度一直处于较为缓慢的状态,而林区周边的农村人口则一直处于一个不断变动的状态,其人口增长速度在一定情况下属于不可控因素,这也造成了地少人多,实际分配较少的结果。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升值,商品意识也逐渐被林农所重视,林农逐渐开始关注林地所属权的问题。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早在1978年前就已正式投入开展,单位以及个人都没有自主生产的权利,因而这一时期人们对林业生产的关注普遍不高,而在实行市场开放政策之后,林业资源的价值就慢慢凸显出来了,人们也逐渐对其增加了关注,但由于经济利益等问题,林业纠纷一直频繁发生,由此而引发的林业资源开发落后问题也日益严重。

3.1.2 政策变动,责权不明

政策是指导及规范社会的主要方式。林业资源一直以来不但是林农发展的重要资料,同时也是林业纠纷的主要对象。林业政策主要是协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起到保护林木资源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然而自建国以来,由于不断变革的林业政策,普遍引起了林农的恐慌,乱砍乱伐等“自我毁灭”行为频繁发生,再加上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林农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进一步加剧了林权纠纷的严峻性。

3.1.3 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民维权意识淡薄

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武器,是国家强制保护的最强手段。当前我国林业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在处理部分问题时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可依,在解决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问题中,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的实施力度、实施方案以及监管力度的不同,导致林权纠纷更加严重,且林农们普遍未能形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在受到利益侵害时,也不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林权纠纷的解决对策

3.2.1 建立健全完善的林业法律体系

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最好武器。在解决林权纠纷问题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相关的林业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普遍存在着林权纠纷处理欠妥的问题,而林权法律体系不完善则是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系统,在发生纠纷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处理力度、处理方式拿捏不当,加剧了问题的严峻性。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林业法律体系,在宣传方式上也较为单一,为了更好地落实林权,务必尽快建立健全林业法律体系,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林农的法律意识,鼓励他们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2 设立基层组织,增强农民自理自治能力

在解决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问题时,各领导干部要站在林农的角度上,加强基层民主的实施力度,领导村民自理自治。在处理林权纠纷问题时,不但要不断加强各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林业法律的有效實施,增强对干部的监督审查力度,确保领导干部严于律己,公正清廉。

3.2.3 深化改革,维护农民正当权益

农业在我国各大产业中占有主要地位,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在处理林业纠纷问题时,必须始终围绕为农民谋福利,维护农民正当利益这一核心。建国以来,由于政策的不断调整,很多林农产生了恐慌心理,而自古林、农不分家,林业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当今诸如乱砍乱伐等现象已深深破坏了这一准则。在农村林地确认完林地归属权问题后,由于地少人多,所以实际上分到每个林农手中的土地十分有限,而管理成本居高不下进一步增加了林农的负担,为了尽最大努力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可以适当采取一些措施,如合作承包、转让承包等形式,既规避了因分散经营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又减轻了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可谓是一举两得。

3.2.4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不同于其他的资源,林木资源因其生长周期较长、受外界影响较大而使得林农所需承担的风险也较大。而林业资源的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为承包周期较长的原因,因此只能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对林业资源进行评估,而由市场变动,政策调整等带来的价值变动等则不能掌控。由于风险较大,在处理林权纠纷问题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避免恶化纠纷。

3.2.5 完善林权交易市场的流转体系

就目前我国林权流转交易的发展情况来看,交易方式较为单一,属于半自发半被动形成。因此,如果这当中某一方不再符合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那么势必会对整个流转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自发形成的交易方式有着快捷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着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手续不健全的问题,所以目前为止这种交易方式仅适用在局部地区,在大范围内则不适用。为了尽可能完善林权交易的流转体系,需要积极建立第三方交流平台,增强监督管理的力度,确保信息通畅,促进市场多元化发展。

4 结语

稳定山林所有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林木资源,促进林业的生产和发展。随着生产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林业纠纷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研究表明,在解决后林改时期林权纠纷问题时,一定要在尊重客观自然,尊重民俗风情的基础上展开工作,结合实际状况,提出切实可靠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进而推进法治管理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付翠莲,肖钗.专业学位研究生“政产学研”合作培养模式的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13(11).

[2]付翠莲,肖钗.浙江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保障思考[J].中国水运,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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