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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处置资金链断裂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研究

2018-01-29杨诚

科教导刊 2017年36期
关键词:对策

杨诚

摘 要 由于民营企业大多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尤其在资产管理、民间融资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加之此类案件往往存在民刑交叉、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等特点,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置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民间融资纠纷案件时面临一些程序上的难题。本文立足实际,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 资金链断裂 融资纠纷 程序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7.12.071

Abstract Because most non-state-owned enterprises have non-standard business practices, especially in asset management and private financing,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such cases. In addition, such cases often have such characteristics as cross-people penalties, large numbers of people involved and huge amounts of money. As a result, because of the financial chain rupture triggered civil financing disputes are facing some procedural problems.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evant issues.

Keywords breaking funds chain; financing disputes; procedural issues; countermeasures

1 案件涉及刑民交叉时的管辖权确定及当事人民事诉权保障问题

1.1 管辖权确定问题

当企业资金链断裂时,债权人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到政府上访,有的到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到人民法院起诉,甚至有的采取暴力哄抢物资、拘禁公司法人等。在同一起融资纠纷事件中,有时众多债权人共同采取一种维权措施,有时各自为政,则会出现多种维权方式并存。针对上述情况,公安司法机关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管辖权问题,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经审查,企业不涉及刑事犯罪时,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是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则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果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企业对部分债权人的借款涉嫌刑事犯罪,则涉嫌犯罪部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属于民事纠纷的则由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如果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或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企业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只是法人涉嫌犯罪,则必须区分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个人债务涉嫌犯罪的部分通过刑事程序追缴,企业债务及个人债务未涉及犯罪的部分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程序予以处理。

(4)如果出现债权人哄抢企业物资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先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等事件平息后立即展开初查,并根据初查情况作出认定。但初查时对法人可以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但不能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资金往来期限长,金额巨大,调查取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初查阶段一般很难迅速认定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5)如果被认定为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在人民法院内部也应按照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进行分工,因为此类案件人数众多,案件数量大,分散处理更为适宜。但上级人民法院应给予必要的指导,以防止出现尺度标准不一的做法。

1.2 当事人民事诉权保障问题

如前文所述,此类案件极易出现民刑交叉存在的情况,股东、负责人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羁押,民事诉讼部分只能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这类案件多存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相互之间资金借贷、拆解期限长,资金数额巨大,债权债务形成原因复杂等特点。在股东、负责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无法全面收集证据,无法与众多原告债权人沟通、核算,无法有效、充分地发表陈述意见,大多民事案件审理无法亲自出庭,其诉讼权利及实体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虽说有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但毕竟代理人并非当事人,对许多复杂情况无法完全掌握,比如由代理人与债权人原告协商沟通时,对原告的陈述,代理人由于事实掌握不够全面,便无法很好反駁、辩解,导致一些虚假诉讼无法发现。另外,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也会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比如到金融机构调取银行交易流水或其他交易凭证时,金融机构基于内部规定不予调取,向司法机关申请调取时,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量大、业务繁忙或其他原因有时也会拒绝调取或敷衍推脱,这必然会导致相关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进而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予以解决:一是司法办案人员应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尽可能详细了解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信息、线索,尽可能主动调查核实,在诉讼代理人调取证据存在客观困难时应主动或依申请调取证据。二是原则上要求民事案件审理时应当让作为民事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参加,除非案情清楚没有参加的必要性,尤其是单个案件标的额巨大或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时应保障其必须到庭参加审理。当然,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频繁来往于羁押场所与法院之间,对羁押管理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也会提升诉讼成本,占用诉讼资源。为此,实践中也有人民法院在看守所提审室开庭的做法,但受到场所面积过小,存在诸多不便。笔者认为,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参加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问题,可考虑在羁押场所建立可满足庭审的简易法庭,民事案件可在羁押场所就近审理,一方面方便诉讼,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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