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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法律关系分析

2018-01-29洪峻

考试周刊 2017年57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集团化职业教育

摘 要:探讨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的法律关系,在保证组成成员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资源优势,这对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当组成成员之间面临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定纷止争,避免“遇见利益一起上,遇见纠纷相互推”的现象产生。本文从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与资本关系两个维度出发,分析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化;法律关系

随着进入十三五规划年,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在政策规划层面、理论研究层面、实践操作层面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职业教育集团的数量达1048个,职业教育集团基本涵盖了全国除西藏以外的地区。另一方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实践已突破规模化发展时期向办学“深水区”迈进,停滞不前、发展乏力的现象已初露端倪。部分教育集团在解散时出现了诉讼标的额较大的纠纷,特别是“集而不团”的现象普遍存在,成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掣肘。

因此,有必要明确职业教育集团各组成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阐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保证其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资源优势的作用。当成员之间面临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定纷止争,同时避免“遇见利益一起上,遇见纠纷相互推”现象的产生。

一、 契约关系下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法律关系分析

具有法人地位的职业教育集团所建立的章程与不具有法人地位的职业教育集团各组成成员所签订的协议,在本质上来讲都是一种明确职业教育集团各组成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但章程与协议在法律效力上对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来讲有较大的区别。

(一) 章程框架下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的法律关系。以辽宁省为例,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各职业教育集团应建立章程,设立秘书处等内部工作和协调机构。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将职业教育集团定义为公司或具有公司性质的教育集团。《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以此类推,职业教育集团的各个组成成员应当遵守章程。问题的关键在于,章程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起着职业教育集团“小宪法”的作用。章程不能对具体问题作出面面俱到的规定与回应,尤其是面对操作性较强的问题时按章程的内容进行处理则势必产生对问题的不同理解与不必要的纠纷。因此,职业教育集团成员之间应在集团章程的统筹下另行签订协议,该协议在性质上应定义为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与保护。对外,职业教育集团承担有限责任。对内,职业教育集团成员之间承担按份责任。

(二) 协议框架下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的法律关系。将职业教育集团定义为公司或具有公司性质的教育集团,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势必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各职业教育集团应建立章程,设立秘书处等内部工作和协调机构”这么简单容易。实际上,职业教育集团事业法人在年审工作方面面临诸多不顺畅。大多数职业教育集团都不是公司,甚至连公司性质都不具备。因此,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之间必须签订协议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此种协议框架下成立的职业教育集团,对外属于合伙性质,对内各组成成员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 资本关系下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法律关系分析

(一) 注册资本框架下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法律关系。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认缴出资额。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用资金、实物或技术等形式出资,出资后的地位相当于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那么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对外以认缴的资本为限额承担有限责任,对内职业教育集团成员之间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二) 非法人出資框架下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法律关系。如上文所述,在实务中大多数职业教育集团都不是公司甚至连公司性质都不具备。因此,多数职业教育集团在性质上仍属于合伙组织,即民法总则上所谓的“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毫无疑问,职业教育集团组成成员应受《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调整,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参考文献:

[1]许跃,郭静.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回顾与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03).

[2]肖凤翔,陈玺名.职业教育集团化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15).

作者简介:

洪峻,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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