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修订内容介绍①
2018-01-29俞扬
俞 扬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宜兴分院))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以下简称《大容规》)于2016年2月22日经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批准颁布,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TSG 21-2016整合了原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7个安全技术规范,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笔者主要介绍了《大容规》部分修订内容。不包括有色金属容器、超高压容器(设计、制造、使用管理和检验环节)和非金属容器的相关内容。
《大容规》的具体解释权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本文内容仅供参考。
1 《大容规》制定的原则和主要变化内容简介
《大容规》制定的原则和主要变化内容简介见表1。
表1 《大容规》制定的原则和主要变化内容简介
(续表1)
2 各章节内容变化情况
2.1 总则的变化内容
2.1.1余热锅炉范围的界定得以明确
GB/T 151-2014《热交换器》标准[3](以下简称GB/T 151标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在附录中纳入了拉撑管板和挠性管板设计的相关内容。对拉撑管板和挠性管板的适用范围、结构设计、设计计算、管板厚度、换热管与管板连接接头的拉脱力校核及换热管轴向稳定许用压应力校核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拉撑管板和挠性管板大多应用于常压气体在管程的管壳式余热锅炉(以下简称“常压管壳式余热锅炉”)。在GB/T 151标准未修订前,一般参照锅炉标准进行设计。GB/T 151标准实施后,常压管壳式余热锅炉可以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设计、制造[4]。另外,《大容规》适用的余热锅炉范围界定为:“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余热锅炉”,与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适用的“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余热锅炉”相区别。
2.1.2固定式压力容器的适用范围的调整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的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
2.1.3“1.4条”内容的变化
《大容规》将“1.4条”(特殊规定)内容分为两大类。将原《固容规》“1.4.1条”中一些使用条件较为特殊的容器(如低温深冷容器、盛装第2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等)单独列出,并强调需符合《大容规》“材料”章节内容要求的规定。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常用于聚乙烯生产等用途,一般内直径为25~80mm左右,按新调整的压力容器范围界定,只能按其外套管划分为低类别容器,但其承受超高压的腔体内管部分具有更大危险性;超高压管式反应器本体材料选用高强钢。制造反应器时,通常进行自增强处理。由于管式反应器需长周期连续高压运行,所以自增强残余应力由于多种原因会逐步衰减[6]。选用管材的性能对超高压管式反应器的安全运行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超高压管式反应器的设计、选材、制造必须满足《大容规》的相关要求。
《固容规》将符合“1.4条”条件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Ⅰ类,《大容规》未作此项规定。《大容规》实施后,“1.4条”范围的压力容器应按照附录A进行划分类别。
2.1.4调整了不适用《大容规》的压力容器范围
由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的实施和《目录》的调整,《大容规》对“不适用的压力容器”的范围做了相应的调整(如军事装备、氧舱等);鉴于容器危险性较小,事故较少,可不需要监管,将原属《固容规》范围的螺旋板式热交换器、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承压的橡胶模具及造纸轧辊等设备排除在《大容规》范围之外,但使用单位仍需进行安全管理。
2.1.5调整“安全附件”界定范围
《大容规》安全附件的种类包括了《目录》范围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目前需要制造许可);同时,也纳入了不在《目录》范围内的易熔塞(如非焊接瓶式容器用)和安全联锁装置(如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用)。
将“仪表”从原《固容规》“安全附件”分离,单独列出,进一步理清压力容器使用、检验环节对“安全附件”和“仪表”管理的责任和内容。
2.2 材料章节变化的主要内容
2.2.1对基本要求作了适当调整
压力容器用材料未列入经修订后的《目录》,但压力容器用材料仍然是监管的对象,所以,《大容规》在材料章节“基本要求”中作了如下调整:
a. 由于《目录》调整,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也随之取消。《大容规》取消了对压力容器钢板(带)许可的相关要求。
b. 强调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可追溯性。对压力容器材料的控制,是容器建造质量管理十分重要的环节。材料控制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依据设计选材的要求准确使用材料,不出现错发、混料现象,即称之为材料控制的“正向追溯”[7];二是,从建成的产品或半成品上能反向追溯到材料的原始状况(如炉、批号及所经历的性能试验等),即称之为“反向追溯”。“正向追溯”和“反向追溯”的结果应该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则存在材料管理失控现象。无论是“正向追溯”,还是“反向追溯”,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可追溯性”始终是材料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取消压力容器钢板(带)制造许可后,《大容规》增加并强调了材料的“可追溯性”内容,是十分有意义的。
c. 在“基本要求”中,将原《固容规》材料的“化学性能”改为“与介质的相容性”,更符合选材原则,避免歧义。GB/T 30579-2014《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标准(以下简称GB/T 30579)业已颁布实施,该标准的颁布实施,为压力容器选材带来技术参考。
2.2.2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中国制造的国际化扩展,承压设备材料国际化趋势日显。近来,我国与国外材料标准的互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2013版ASME BPV SectionII规范的第A部分(PartA)中,列出SA/GB 713“SPECIFICATION FORSTEEL PLATES FOR BOILERS AND RESSURE VESSELS”,表明ASME认可中国国家标准GB 713。同时,GB 150.2-2011《压力容器》“第2部分:材料”第1号修改单中,将SA 516 Gr70、SA 537 Cl1和SA 387 Cr12 Cl2共3个在国内使用较多,且各项数据较全的ASME锅炉压力容器用钢号放入该标准中。鉴于这种发展状况,《大容规》修订了境外牌号材料选用的相关原则规定,取消了原《固容规》中“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的规定。同时规定:“在选用境外牌号材料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满足《大容规》的各项要求。”这也强化了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
2.2.3增加了高强钢力学性能相关要求
《大容规》关于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和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较原《固容规》均增加了一个强度等级。这是鉴于在《大容规》中增加了超高压容器、非焊接瓶式容器和储气井用钢等高强钢的相关要求。
高强钢材料(即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630MPa的钢材)的冲击吸收能量指标较高,其中材料断裂前弹性变形功所占比例较大,为保证防止裂纹产生和扩展的塑性变形功和撕裂功有足够值,随抗拉强度增加,应不断提高冲击吸收能量指标;而材料的侧向膨胀量值能很好地反映出材料在冲击试验时消耗于塑性变形的能力[8],从严格意义上讲,侧向膨胀量比冲击吸收能量更能代表高强钢材料的韧性。《大容规》参照ASME规范UG-84(c)(4)(-b)、UHT-6(a)(3)及UHT-6(a)(4)等条款和图UHT-6[9]制定了高强钢最小侧向膨胀量值要求。
2.2.4增加铸铁材料的牌号
2009年9月1日,GB/T 1348-2009《球墨铸铁件》标准[10]实施。该标准替代了原GB/T 1348-1988标准。在新标准中,增加了3个350MPa强度级的牌号,其断后伸长率均规定不低于22%,其韧性优于400MPa强度级的牌号;该标准对 QT350-22R、QT350-22L两个牌号分别规定了室温和低温下的冲击功值。《大容规》增加了QT350-22R和QT350-22L这两个牌号的铸铁材料,并相应提出了其设计压力和温度限制。另外,铸铁含碳量较高,所以在规范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拼接、焊补。
2.2.5增加了铸钢容器技术要求
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于铸钢材料的规定,《固容规》颁布后将铸钢材料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主要考虑到我国无压力容器用铸钢材料的相关标准,且材料质量难以保证[11]。但是,铸钢实际常用于制造一些形状复杂、难以进行锻造或者切削加工的压力容器部件(如异形壳体、快开门容器前端法兰及法兰盖等)。铸钢的力学性能与锻件相比,塑性、韧性和承受冲击的能力都比锻件低。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对铸钢有比较详细的要求。如在确定许用应力时,应乘以“铸造质量系数”等。鉴于这种情况,《大容规》增加了铸钢材料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用于压力容器制造的铸钢材料的冶炼和化学成分;明确了铸钢材料的主要力学性能指标(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及设计温度下的冲击功值等);给出了铸钢容器设计压力和温度限制。另外,在规范设计章节部分,增加了铸钢室温下抗拉强度最小安全系数。这些新增的内容,给铸钢容器的建造留了技术上的出路。但是,我国尚无压力容器用铸钢材料标准和铸钢容器的建造规范标准,铸钢容器相关技术规定亟待解决。
2.2.6新增非焊接瓶式容器用钢和储气井用钢专项要求
非焊接瓶式容器、储气井同属CNG等加气站的固定储气设施,均选用高强钢制造而成,制造时均不采用焊接工艺。非焊接瓶式容器采用无缝钢管旋压而成;储气井井管采用螺纹连接而成。非焊接瓶式容器和储气井结构如图1、2所示。
图1 非焊接瓶式容器瓶体示意图
图2 储气井结构示意图
以上两种设备内部储存介质基本相同,大都为天然气、甲烷及氢气等压缩气体。由于介质中可能含有硫化氢和水,所以,这两种设备的主要损伤模式为湿硫化氢破坏(氢致开裂)[12]。相关事故案例也证明了这点[13]。高强钢湿硫化氢破坏的特征是:对材料的硫磷等杂质敏感;对容器内表面缺口、裂纹敏感;应力腐蚀导致的裂纹扩展速率随材料强度水平的升高而增大等[14]。为规范这两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下发《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2号)文件和《质检总局关于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4月10日),规范其安全技术要求。《大容规》吸收完善以上文件的相关内容,对这两种设备用钢提出了专项技术要求。
2.2.6.1非焊接瓶式容器用钢专项要求
《大容规》对瓶体用钢的专项要求主要包括:冶炼和热处理(冶炼方式、热处理、金相组织)、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对存在湿硫化氢破坏环境的瓶体材料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如钢材的纯净化程度、钢材的抗拉强度上限、钢材的屈强比、断后延伸率指标、钢材的冲击功及侧向膨胀量等指标)、超声检测合格指标。
非焊接瓶式容器的端塞一般应当采用与瓶体材料相匹配的钢锻件(如铬钼钢等材料),如使用温度达不到要求,则应选用相应低温锻件或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相关指标应符合承压设备用锻件标准要求;同时规范对大公称直径的端塞锻件作了较严格的规定[15]。
2.2.6.2储气井用钢专项要求
《大容规》对储气井用钢的专项要求基本吸收了《质检总局关于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内容,并补充井管和接箍用钢管材料的侧向膨胀量最小值要求、增加井口装置与井底装置选材等要求。
目前,非焊接瓶式容器和储气井在我国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这两种容器在设计、选材及制造等环节有其特殊性,如:容器均承受交变压力的作用。因此,在设计中均应考虑疲劳载荷、特殊结构等因素[16];我国尚无这两种设备的专用钢标准,选材存在争议等[17]。因此,宜尽快制定出台协调标准,对以上容器设计、选材、制造及检验等环节作进一步规范。
2.2.7关于焊接材料规定内容的变化
《固容规》对焊接材料的选用原则为:“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包括:拉伸性能、冲击韧性等指标。而规定“焊缝金属冲击韧性指标应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这是不符合工程实际的。
对焊缝金属冲击韧性的要求,应考虑承压设备从原材料到服役的全过程的冷、热加工和焊后热处理及使用条件下的工作状况等因素。特别应考虑钢材焊接热影响区的冲击韧性。所有钢材焊接后都存在热影响区,其中过热区(又称粗晶区)材料有所弱化、脆化,晶粒粗化,其冲击韧性较母材大大降低。为此,我国压力容器用钢板等材料标准,特别是低温钢材料标准将材料的冲击吸收能量指标大幅度提高,目的是为焊接接头特别是热影响区的冲击韧性指标留有余量,符合设计要求。所以应对《固容规》规定的焊接材料选用原则进行修订。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承压设备行业还没有钢材热影响区冲击韧性的统一认识,任何钢材生产厂都没有保证钢材焊接热影响区的冲击吸收能量值。因此,《大容规》将焊接材料冲击吸收能量指标修订为:满足相应强度级别的钢材的冲击吸收能量最低值规定(即满足表2-1规定)。这样规定符合工程实际,同时又具有可操作性。这与GB 150.2-2011《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18]对焊接接头冲击吸收能量指标的规定相一致。新修订的NB/T 47018-201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标准,对焊接材料的冲击韧性合格指标的制定,也同样考虑了以上的相关因素[19]。
2.3 设计、制造章节内容的变化
2.3.1明确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调整规范的相关内容
由于行政许可等因素,我国设计和制造单位现阶段需分别取得许可证。设计和制造环节之间的接口经常出现“真空”现象,设计单位与制造单位的主体责任不明。
为解决我国现阶段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环节之间的接口衔接问题,《大容规》明确了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的主体责任,调整设计、制造章节的相关内容。将原来《固容规》制造章节中的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试件(板)与试样及焊后热处理等相关内容移至设计章节中,并明确规定这些环节的相关技术要求应由设计者在设计文件中提出。
压力容器由制造厂进行设计,在国外先进国家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其目的主要是便于使压力容器的结构设计更适合制造厂的工艺特点,有利于加快交货进度、确保产品质量。同时,压力容器的设计,需要从制造角度考虑相关问题,如:选材、制造工艺、检验和试验、运输、制造技术及工艺装备发展情况等因素[20]。
2.3.2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
《固容规》颁布实施后,风险评估报告在第Ⅲ类压力容器中得以应用。GB 150.3附录F给出了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原则和至少应具有的内容;GB/T 30579标准对每一种损伤模式提出具体的技术内容。这些标准的实施和应用,为《大容规》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不限于第Ⅲ类压力容器,需要时使用)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2.3.3修订需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压力容器的适用范围
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和检验与压力容器本质安全相关的焊接接头主要性能是否达能到实际要求。需经热处理改善或者恢复材料力学性能的压力容器主要需考量其热处理对于压力容器(包括材料和焊接接头)性能的影响。《大容规》在4.2.2.1中提出了制备母材热处理试件的相关技术要求。
“经热处理改善或者恢复材料力学性能”的制造工艺包括:因加工硬化引起的材料性能改变,需通过热处理恢复其性能。如:先拼接后冷成型的封头,其纤维伸长变形率超过相关标准规定值,需通过热处理恢复材料力学性能。此时,如需制作焊接试件,应在纵向焊缝延长部位焊接产品试板。此时,试板需经与封头相同曲率的形变过程,热处理后再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才具代表性。而在实际生产中,制备的焊接试板应如何形变,可操作性不强。这个问题曾引起相关争议。《大容规》删去此项规定,保留需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压力容器的原则性规定,并明确规定,何时制作产品焊接试件(板),由设计者提出。
近年来,应变强化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在真空深冷压力容器建造上。这项技术的应用,推动了压力容器轻量化建造技术。现阶段,进行应变强化技术需进行技术评审,因为国内尚无相关技术标准。考虑到应变强化技术运用的广泛性和其制造的特殊性(容器和产品焊接试板需进行预拉伸),《大容规》对应变强化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作了相关规定。目前,国家标准《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 第7部分:内容器应变强化技术规定》正在制定中,其关于产品焊接试件的相关规定与《大容规》一致。
2.3.4对大型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采用γ射线全景曝光检测作了相关技术限制
GB 12337-2014《钢制球形储罐》和NB/T 47013-201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业已颁布实施。这两项标准均对大型容器采用γ射线全景曝光检测作了限制规定。
γ射线检测的像质计(线性)灵敏度与实际检测灵敏度差距较大,而γ射线检测的对象往往是厚壁容器,检测的材料又往往裂纹敏感性较强。γ射线检测拍摄的底片评定又较困难,细小裂纹检出率比较低[21]。鉴于以上情况,《大容规》采纳了以上标准相关要求,在规范中对大型容器的γ射线全景曝光检测作了相关技术限制。
2.3.5增加了快开门式压力容器设计专项要求
快开门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是快开门容器最重要的安全附件之一。据相关统计,近年来,由于快开门安全联锁装置产生的问题而发生的压力容器事故时有发生[22]。《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和烘缸(筒)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3〕338号)对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联锁装置的制造、监督检验提出了具体要求。
快开门安全联锁装置的种类较多,大致可分为:直接作用式、间接作用式和组合式安全联锁装置。《固容规》未明确提出须设置安全联锁装置,考虑到有些快开门结构本身设计可实现安全联锁功能[11]。其实,这类快开门结构本体中的相关部件同样属于安全联锁装置。如:按照SY/T 0556-2010《快速开关盲板技术规范》标准设计制造的快开盲板(图3)[23],其安全联锁功能是靠启闭安全联锁机构中的排气螺栓,来实现联锁功能的。这种安全联锁机构属于快开盲板本体中的一个部件,这个部件就可视为安全联锁装置。
快开门结构和安全联锁装置种类较多,快开门结构的选用、安全联锁装置的使用环境、校验周期及校验方法等技术要求理应由压力容器设计者提出,较为合理。为此,《大容规》对安全联锁装置的设计提出了补充要求。压力容器制造、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则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制造、使用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
2.4 安装、改造与修理章节主要内容的变化
《大容规》在制造章节中已明确,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等过程属于制造环节,不属于安装环节;而改造、修理相当于制造的一种特定形式,改造、修理的许可本身就是制造许可的一种特殊形态[24]。
2.5 监督检验有关内容的变化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以下简称《监检规》)颁布实施已有两年多时间,本次《大容规》修订,根据规范制定的原则,对《监检规》进行了部分修订。如缩小了监检的范围,注重焊接要求;删去原《监检规》中一些细节规定,由监检机构作具体规定;修订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机构存档资料的内容等。
2.6 使用管理章节相关内容的变化
《大容规》根据《安全法》、《固容规》和TSG R5002-2013相关内容,对使用管理章节进行了修改。在涉及使用单位义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的具体程序内容方面,应遵守新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相关规定。
简单压力容器和《大容规》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都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且在设计年限内不需要定期检验。原安全技术规范并未对以上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规定作明确规定。以上压力容器虽然不需要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但使用单位必须负责其使用安全管理。《大容规》对以上压力容器列出了3款使用管理原则要求。涉及建立档案、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特殊情况的检验及事故处理等方面。
2.7 定期检验章节的变化内容
《大容规》有关定期检验章节的内容,主要根据《固容规》第7章、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推广并进一步规范RBI检验工作、调整安全附件定期检验等内容。
2.7.1推广并进一步规范RBI检验工作
2000年以来,我国RBI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经历了技术积累、工程试用、法规引用、标准转化、全面开展和总结提升6个阶段[25]。通过RBI技术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节约检验、检修成本,降低设备运行风险,为生产装置长周期安全运行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GB/T 30579、GB/T 26610.1~GB/T 26610.5《承压设备系统基于风险的检验实施导则》等系列标准的实施,为RBI检验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实施RBI检验,需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为规范RBI检验工作程序,国家质检总局下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承压设备基于风险检验(RBI)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4〕52号),对实施风险检验的条件和承担单位、基于风险检验实施程序和工作要求、对应用基于风险检验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大容规》基本采纳了以上文件相关内容。
2.7.2调整安全附件定期检验的内容
《大容规》将原来“安全附件”内容分为“安全附件”和“仪表”,明确了“安全联锁装置”属于“安全附件”。将“仪表”检查的内容从定期检验项目中略去,进一步简化定期检验中安全附件检验内容。同时增加了对快开门压力容器联锁装置的检验要求。
安全附件和仪表的检查应当是在压力容器运行期间进行的经常性项目,仅在停机定期检验时检验是远远不够的,许多项目也难以进行。所以,在压力容器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查中,应加强对安全附件和仪表的检查,这样更具操作性。
2.8 安全附件和仪表章节内容的变化
压力容器的超压泄放装置是压力容器十分重要的安全附件。其技术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压力容器使用前按照设计要求装设了超压泄放装置。《大容规》在9.1.2(5)条款中增加了使用单位对于装设压力容器超压泄放装置的相关责任。
2.9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问题的探讨
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方式(不需要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在我国已施行了多年。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简单容规》)的实施,给简单容器的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带来了便利,但在实践中,简单容器的安全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大容规》附件A2.3规定了简单压力容器的适用条件,与《简单容规》相比,范围进一步扩大。如:材料扩大至Q345R、介质范围扩大、单台不进行型式试验且按照GB 150设计制造的容器也属于简单压力容器等。《大容规》实施后,简单容器的数量将明显增加。笔者认为,对简单容器的安全管理,除须满足《大容规》相关要求外,为了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漏洞,还应加强以下工作:
a.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简单容器出厂资料和容器焊接接头质量的验收和辨认;
b. 简单容器制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切实按照《大容规》、NB/T 47052-2016《简单压力容器》[26]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制造。同时,应严格在《型式试验证书》覆盖范围内进行制造。
c. 检验单位应规范制造监检质量,严格执行《大容规》对简单容器制造监检的专项要求。特别应对产品组批、抽查产品和项目及不合格处理等环节严格控制和把关。
3 相关问题的讨论
《大容规》是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综合规范只提基本安全要求,因此,其协调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应及时制定出台,对详细的技术内容进行补充,如铸钢容器、非焊接瓶式容器等技术标准;综合规范的组成部分较多,因此,对综合规范的修订时机、修订方式及增补内容方式等机制应尽快明确,并规范实施。《大容规》规定的一些内容(如:材料的可追溯信息化标识等),其可操作方式,尚需在工程实践中加以完善。
4 结束语
《大容规》是我国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一部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内容包含了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及使用等环节,对各环节都提出了安全技术基本要求。规范明确了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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