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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孝道的原生精神探微

2018-01-29卞丽娟王康宁

山东社会科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德性儒家精神

卞丽娟 王康宁

(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山东 济南 250014)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东方文明的突出代表。它所包括的传统孝文化,与整个中华文明一样古老,是中华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孝文化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中国奴隶社会的商代之前,兴于周代,制度化于汉代,不间断地传承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孝经·开宗明义》篇中讲:“夫孝,德之本也。”“孝”字的汉字构成,上为老、下为子,意思是子能承其亲,并能顺其意。孝的观念源远流长,殷商甲骨文中就已出现“孝”字。“孝悌”指的是孝敬父母、尊重长辈、友爱兄弟及关爱幼者的伦理行为,体现感恩、回报和礼敬。孝道是中国传统社会十分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中华民族尊奉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孝道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优良传统。任何文化在最初形成的时候最接近事物的原初本意和事物的本真性,儒家孝道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层的精神内涵和意义指向。

一、物我和合:儒家孝道的哲学精神

作为东方哲学的典型代表,儒家哲学建基于整体的思维方式及逻辑路径。儒家哲学天人合一、物我和合的哲学观与西方二元论的最大分歧,在于西方的二元论认为人与自然是相对立的。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中所指向的精神实质便在根本上体现了这种二元论思考方式。人作为主体,世界作为客体,作为主体的人欲求在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中寻找一个确定的本质,这一意愿就是西方哲学二元论中的核心精神指向。相比之下,以儒家哲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是圆融的,充满一致性和同一性诉求,饱含共同探究相互作用机制。儒家哲学起源处的思维模式具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思维特征,不是二元对立的,是以类似于八卦图的形态显现的。在儒家哲学强调人与天、物与我之间的相互作用,其对人和自然界关系的最初定位就不是对立的,而是融通的,人和自然万物相互作用、彼此沟通、容通合一、和谐共生。这种整体性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机制和理念,正是中国哲学的精华所在。

“物我合一”的哲学精神在儒家孝文化中得到明显体现。儒家孝道主张子女对父母的遵从和敬畏。在传统的中国家庭中,父母和子女是一个既对立又共生的系统。儒家在处理“父—子”这个对立关系时,主要通过子女对长辈意愿的遵从,以及对自我个性的压抑来实现。若以先秦儒家“天人合一”的哲学精神关照传统的“父—子”关系,可以看出,在子女遵从父母这一道德准绳背后,实际上正体现出儒家所主张的“天人合一”、“物我和合”的整体哲学观。儒家认为孝道作为一种基本的德性,是每一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而人之所以应当遵守孝道,原因就在于人进行这种美好德性的修养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是符合天道的。儒家孝道并非仅仅是在日常纲常准则层面的道德,而在更深层展现出并蕴含在天人合一的天命中,折射出物我和合的哲学精神。

在儒家思想中,儒家天命观既赋予了浩浩之天以人性,亦赋予渺渺之人以天性。儒家的天是自然界的客观实体,更是在与人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的存在的精神虚体。儒家思想“天人合一”的精神本质之所以具备说服力和号召力,在于人通过躬身践行能够获得的美好德性,且这一过程是符合天道运行规律的。在人修行并最终获得美德的过程中,既体现出人对天的敬畏,也离不开天对人的指导。人与天之间存在着的相互作用机制,正是儒家天命观中所蕴含的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观点。而相比之下,中国传统孝道正是这种天人互动中的人的基本修持。即通过孝敬父母、遵从父母的意愿来达到与天(客观的、人格化的天)的互动,并在这一互动中完满的实现人性。可见,孝作为一种修行方式,是通过遵从及践行美德以实现自我,而并非仅仅停留在压抑自己个性的层面。实际上儒家孝道蕴含的深刻意蕴正体现为在“物我合一”这种天命观中,人一方面敬畏并顺应天意,另一方面承认并发挥自身主动性,而这正是儒家孝道的整体哲学观。

若将这种整体的哲学观从“天—人”关系中下放至“人—人”关系中,可以发现二者具有相同的内涵及意旨。在家庭中,子女对父母长辈意愿的遵守和秉承实则鲜明地体现着这种整体哲学观。面对着“父—子”关系所具备的矛盾性,儒家孝道提供出一套有效的解决方案,即儒家孝道并不是简单的将两个矛盾体放置在一个对立面的位置,不仅仅通过一方对另一方的遵从来维护彼此之间的关系,而是通过使双方共同遵守公共德性来实现关系的融通和统一。在家庭生活中,子女通过驾驭自己,克服自己的私自个性来彰显出对另一端的包容性和融合性,正是儒家的孝道。可见,孝是儒家对人所提出的一种道德,甚至是首要道德。儒家孝道正是以这种“物我合一”的整体哲学观为指导,作为主体人在修行过程中的首要德性而存在的。

儒家孝道蕴含并体现出“天人合一”、“物我和合”的整体哲学观,这种别具一格的整体性思维方式和行为具有独特的民族特点,携带着中华孝传统中经久不衰的光韵,在促进人类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仁者爱人”:儒家孝道的伦理精神

探究儒家孝道精神,必然要碰触另一个儒家文化的核心概念,即“仁”。“仁”构成了儒家孝道的内在规定性,体现着儒家孝道的伦理精神。儒家的“仁”文化可谓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目前学界通常认为,孔子的仁学文化是孔门儒学的核心思想。孔子开创“仁”文化,在历经了孔子、孟子和荀子之后形成了“仁学”。“仁学”在儒家文化遗产中占有重要的核心地位,可以说儒家的主张和观点几乎都或多或少与“仁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有鉴于此,要想破解中国儒家传统孝道背后的精神及蕴意,就不可能绕过“仁”学去凭空观照。按照西方阿尔库塞的说法,这种观察和研究的行为被称为“症候式阅读”*阿尔都塞通过对马克思认识论断裂的描述,阐述了这种断裂是因为前后有两个不同的问题式,进而提出,用新的问题式找到原来著作中的空白(症候),这就是症候式阅读。,那么本文在这一症候式阅读的范式下,探索孝道背后隐藏的“仁”思想,也可以被称为探索孝道背后的“主题式”。

在儒家所主张的品德中,“仁”是其他德行的必要基础。通俗地说,一个人如果没有“仁”这个美好德性,是很难拥有“仁义礼治信”中其他的品德的。“仁”与儒家主张的其他几种德性,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其他德性的基础和前提,其他的德性要围绕着“仁”而展开。相比之下,同为道德品质,儒家思想中“孝”与“仁”之间的关系以及儒家孝道与仁道之间的关系则不尽相同。

学界通常认为可以从“克己复礼为仁”这句话中找到“仁”的内在运行机制。在学界,“克己”大部分时候被解释为克制自己,“礼”则是人类价值道德标准的总称。按照这个解释分析,克制自己不完美的地方而使自己服从礼节标准,这种思维和行为模式就被称为“仁”。然而倘若按照这种逻辑路径,那么不证自明的是,孝是这种行为模式中首当其冲的美德,毕竟子女对父母的孝是通过子女的“克己”实现的。因此,与“仁”与“义”、“礼”、“智”、“信”之间的从属关系相比,仁与孝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一方面,孝道作为“仁”学的下位概念或者说是基本德性而存在,孝道背后体现了“仁”的价值模式和行为机制。而另一方面,孝道还是“仁”思想的立法基础,孝道中蕴含着仁道。为了更好地理解孝道背后所蕴含伦理精神,接下来对“仁”与“孝”的关系作一个相对完善的阐释和分析。

从“仁”的内涵看,孝道是仁道的体现。在《论语》中,“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仁的第一层含义是“仁者,爱人”。众所周知,孔门所谓“仁者,爱人”的表述中隐藏着十分复杂的意蕴。爱人作为一个极为广泛的概念,与诸多感情联系在一起,比如理解、同情、宽闵、尊重、爱护、关心、恩惠、宽容等。诸多概念共同呈现了“仁”含义的内在规定性,共同体现了“仁”的特性。相比之下,孝作为一种感情抑或美德,其与“仁”之间亦是从属关系。此外,由于孔门并非仅把“仁”作为一种具体的德性,而是亦将其作为一种精神指向,故而依靠孝的途径达至仁的境界,亦为儒家倡导与认可。有鉴于此,可以说现实中人是通过实现孝道而达到“仁”的境界。

从“仁”的价值取向看,孝道是仁道的前提。儒家所谓的爱人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呢?正如孔门所言“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见“仁”的境界至高是一种超越了自我范围的大格局。儒家的“仁”并非停留于小我,而是一种大我的境界。按照学界已有的观点,孔门“仁学”之中体现的爱人思想并不是基督教式无差别的泛爱和普爱模式,而是有差别的等差之爱。在伦理关系中,家庭伦理中的“父—子”关系是最基本、常见的。仁者所爱之人,首先应当是自己的父母。人们只有先从爱自己最亲近的人开始,才能够推己及人,学会爱他人。这种“仁”指的正是“孝”。孔门认为“孝爱”是对其他所有对象之爱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儒家认为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父母都不爱的人,是不可能爱其他人以及天下人的。也就是说要想实现“仁”的境界,首先要爱父母,通过这种血亲之爱依次往外推,到兄弟姐妹,再到无血缘关系的人,最后再到自然物的爱。儒家的“孝”体现着人性中最本真的爱,其中充满了包容心绪。可见,孔子将“孝爱”作为爱人的基础,并把“孝爱”置于“仁”思想的基础地位,认为仁的立法基础为孝。

可以说,孝作为“仁”思想的首要立法基础,其中充满了善和爱的本真人性和精神意旨。

三、内在超越:儒家孝道的宗教精神

第三代儒学代表人哈佛学者杜维明认为,儒学具有宗教维度。儒学是一种做人的学问,重视对个体道德及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探索,但儒学并非仅仅在道德及伦理层面加以展开,在其伦理精神的深层机制中实则体现着一种超越性,正是这种超越性使儒学一跃上升到宗教的维度进行分析成为可能。宽泛地说,任何有生命力的、有意识的生命,都有其超越性,也都被赋予终极关怀使命。儒家学说之所以被认为具备宗教性,正是因为其富含终极关怀的旨趣。

在西方,从犹太教到基督教,其宗教性均表现为试图建立一个独立于人之外的精神世界,体现出“天人二分”的宗教精神。终极存在与人之间距离的拉开是由人类所创造的人格化的上帝来操作并完成的。西方宗教中的上帝有着极大的神秘性,是人不能预知和揣测的。西方宗教将人与上帝各分两端,二者之间横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使得人虽然有其超越性,但无法获得最大程度的昭明。相比之下,中国的传统文化及思想无一不肯定人的内在超越性,无一不主张人对自身超越性的张扬与实现。无论是儒学、道学还是经由儒道滋润过的佛学都是一种注重“内发”的学问,主张人向内超越,通过修炼涵养自己的心性达到与终极存在的沟通,而非将希望寄托于外物。在儒家思想中,天人之间虽有分殊,但可以经由人的努力而得以弥合。也就是说,人的超越性可经由人对天意的揣测及预知获得彰显。可见,儒学所主张的超越性是由内而外的,认为人通过修行努力不仅可以达到人自身的完满,而且还能够与其自身所确立的终极目标合成一体,并与其共同参与和创造世界。

儒家关于人的内在超越性的主张具有十分浓厚的宗教特性,其中体现出极其特殊的价值追求与终极关怀。儒家的这一观点不但与西方宗教世界的例行风范不同,与东方佛教及道教相比,也表现出其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就在于,佛教与道教依旧是试图在现实世界之外有所标立,而儒家认为超越性精神并非外在于现实世界,而恰恰是要通过人在现实世界中的活动,在由人组成的社会中实现其广大的、超越性的理想。这也就是我们将儒家称为一门入世学问的原因。

作为一门入世的学问,儒家自然关注社会现实问题。从这个层面上讲,孝文化是儒家实现其入世目标的理论之一。儒家把孝道在家庭领域的行为规范作为其他美德的基础部分或立法基础,从而由家庭美德往外推,从家庭推向社会,从小家推向大家。以此可见,儒家孝文化实际上是一种向外推的文化,从家庭中的“父—子”向外推至朝廷中的“君—臣”,由小及大,由内及外,各个家庭如此,由家庭构成的国家亦如此。

从儒家孝道的最基本关系即“父—子”关系看,儒家对于这对关系的建构并非停留在日常道德伦理这个层面,而是有其更为深刻的意义指向。在“父—子”关系中,儒家孝道中的深刻意蕴是要通过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同一性关系来实现各者自身的超越。子女和父母作为儒家孝道中最显著和代表性的一对关系,彼此并非总是和谐一致的,很多时候是一对矛盾体系。面对着这对天然的矛盾体,儒家主张通过自我规约、自我克制、自我维护的方式达到自我超越的境界,进而实现父慈子孝的目标,彰显孝道的本质内涵。在儒家看来,个体自我的内在超越是一种共同德性,其应当为每个人所具备。个体的内在超越实际上既是构成孝道的文化资源,也是实现孝道的重要途径。在传统的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从属关系,体现出地位的高低及权力的大小。子女作为“在下者”通过自我克制、自我规约成为孝顺之人,并经由自我的内在超越而促成孝道的存有及传承。可见,在“父—子”关系中,对于子女而言,父母是作为使自身获得并完成内在超越的资源背景存在的。而若将家庭中的“父—子”关系广而推之,可推至“君—臣”、再推至“天—人”,“天人合一”的终极关怀,可从“父—子”关系中找到其现实依据,孝道所具备的内在超越的宗教精神可见一斑。

儒家孝道内在超越的宗教精神,正是这种将他人作为资源,通过规约、恪守自身,获取并践行美德,以期实现“天人合一”终极关怀的人生理想。

四、自我实现:儒家孝道的个体精神

一般来说,儒家孝道在大多数时候被理解为一种通过压抑自己个性顺从对方的一种古老美德。实际上,随着西方独立、平等、民主等思想的传入,人们对儒家孝道的批判更多的是以孝道压抑自我为核心展开的。在传统的家庭模式中,儿子通过压抑自己从而服从父亲的意志,或许有另外的解读。在这种“压制—屈服”的对立关系之中,存在着大量内在的主体性活动。借助哈佛华裔学者杜维明的研究观点,这一主体性活动使人们可以成为创造性的自我。相较西方的人际关系,在儒家孝道中确实存在着一种不同于西方概念的自我。由于儒学是入世的文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何以做人是儒学的核心问题,这自然就引出了“自我”的概念。

“自我”在儒家视域中并非隐匿的,而是作为一个核心概念明确出场。正如杜维明所言,儒家在宗教伦理意义上对圣人的境界的追求定义为一种共同性的最终的自我转换行为*[美]杜维明:《作为公共行为的最终自我转换》,《中国哲学》1979年第6期。。这个解说体现出自我的两重含义:一个是作为人际关系核心的自我,另一个是作为精神发展的动态过程的自我。由此可见,儒家的“自我”是一个需要他人参与的“自我”,共同参与是儒学“自我”的显著特点。也正是因为儒学中的自我需要他人的共同参与,才有了我们本文中所要论述的孝道的自我实现这一精神要旨。

在儒家文化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共生关系就在于具备这样一个“自我”的概念。也正是基于自我所处的共生环境,杜维明将其定义为一个精神发展的动态过程。笔者认为,“自我”是处于动态发展变化之中的概念,是一种包含于他者在内的并作用于他者的概念。由于发展的自我需要有他者存在,因此这种对于自我的定义就更加深刻及具备开放性。这一关于自我的界定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与儒家符号体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儒家文化中的“自我”概念,即被包含在一种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作为儒家意义上的宗教,就是进行作为共同行为的最终的自我转化。*[美]杜维明:《儒家思想新论——创造性转换的自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人在儒家的学说中一定要在具体的关系网络中实现自我。一定要通过每一个人的具体的特殊情况来体现人的价值,而这一体现的过程又必须把我们所处的具体环境经过一个创造转化。所以,人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态的结构。”*[美]杜维明:《儒家精神取向的当代价值:20世纪访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5页。接下来,我们通过考察儒家孝道中的自我价值以及这种自我价值是如何实现的,从而论证中国传统孝文化中具有自我实现的精神向度。

在孝文化中,尤其在对父与子这对关系的理解中,儒家把自我实现看得十分重要。通常认为,儿子抛弃自己的个性对父亲的权威绝对服从,是典型的儒家孝道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绳。因此自己在这种行为规范下,个体必须要压抑自己的欲望,通过遵守诸如克己复礼的道德纲常促成孝德的实现。如果说儒家的孝子服从的是父亲,倒不如说儒家孝子服从是这样的一种行为机制或者说是一种文化模式。在这样一种孝道文化模式下,儿子通过压抑自己服从父亲的意志来实现对自己的超越。然而,倘若仅从这个维度来了解孝道,恐怕要遗失掉孝道背后所蕴含的更深层次的行为机制。姑且不说这样的行为机制如何压抑了儿子的欲望,让我们来谈谈儿子为何要通过这种行为机制实现孝道,从而使我们在普遍意义上对孝道认知的偏见和误解显露出来。阿尔都塞曾说过,任何文化的背后都存在一个主题式,即一个前提假设。上述对于孝道的认知同样存在前提假设。这就是我们对儒家孝道中的父子关系存在偏见,即我们认为儿子在父子关系中既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力,也没有选择的空间。在这样的认知主题式下,自然容易造成对儒家孝道中父与子关系的僵硬理解,也自然难以认识到孝道中的自我概念,至于自我作为孝道中的核心概念及其行为机制也就更加无从谈起。

在儒家孝文化中,“父—子”关系中的儿子既并非毫无选择的权力,也并非会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父亲权力的绝对遵从。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孝子仅仅从服从父亲的权利和意志而实现孝道,是不可理喻的,也就是说我们表面上所理解的孝道是顺从父母、服从父亲的绝对权力和意志,而事实上这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孝道所要呈现出来的精神指向。一个暴力的、无情无义的父亲,并不是儒家所崇尚的绝对权力的代表者,儒家对暴力的父亲是不能容忍的。再试想一下,如果国民全部服从父亲、老人等权威,从单方面绝对的实现孝道,那么我们今天所创造的文化以及我们对权威的控诉便不复存在。儒家孝道所要表达的深层含义是提倡人人遵守孝德,即父亲要有做父亲的德性,子女要有做子女的德性,子女要对父母心怀感恩和敬畏之心,而并非是对权力的绝对服从。

既然儒家的自我并非单一因素,而是强调一种关系的动态过程。那么儒家孝子是否仅仅从这种关系的互动中得到自我实现的呢?正如孔子的“复礼”思想指向的正是这样一种通过他人的共同参与的动态发展过程实现自我并扩展自我。事实上,这种“他人存在”的自我意识同样表现在儒家孝道中。还是以儒家孝文化中“父—子”这个十分特殊的对立体为例。在儒家孝文化中,这对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最本质的不同在于,一个人可以选择朋友、恋人等,但并不能选择父母,因此父子关系是一种无法选择的既定关系。当我们说儒家的自我与他人并不是纯粹的对立关系,而是带有包容性的一种德性选择时,等同于把自我放置于这种关系的共同体之中来突破自我的局限,并在不断扩大的自我格局中实现自我的参与价值。抑或说,在儒家思想中,自我通过力求保持一种健康人格的同一性,从而以这种同一性为基础,通过实现自我而达至人生理想,实现对孝道的认同、践行及传承。

正如杜维明所言,不管一个社会能否为下一代提供怎样健康的成长环境,我们的孝子并没有变成伪君子或精神变态者。既然我们的孝子没有变成伪君子或精神变态者,我们的社会也没有一直循规蹈矩遵守老人、政府给我们的精神遗产,这就说明在父子关系中存在着一种更深层次的意义结构。儒家孝子的自我实现正是孝道更为深层的内在机制。通过一个很奇怪的文化现象就可以使这一论断不证自明。前文所述的儒家文化符号体系(天人合一)并没有涉及家庭这个因素。家庭在儒家伦理结构中常常被认为是十分重要的维度,但在儒家的文化和精神符号体系中并没有找到这一因素。这属于文化符号与社会结构的不对称现象,这一不对称恰恰说明,在儒家文化的深层行为机理中,家庭并不是儒家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如果我们将家庭看作儒家孝道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那么也就无从谈及儒家孝道的整体的哲学观、内在超越的宗教及自我实践的个体精神。

作为一门入世的学问,孝道在家庭及国家层面本质一致,经由人们对孝道的践行而实现家和国兴,是儒家孝道的社会目标。而自我实现作为孝道的个体精神,所关注的并非人际关系,而是独立的个体。个体经由对孝道的践行实现自我,也通过自我实现促成自身对孝道的遵守,是儒家孝道所要实现的个体目标。实际上,在儒学中,无论是孝道还是其他德行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论断,即人的自我实现是促成美德获得的内在动力。在儒家孝道中,主动的实现自我使得个体虽然身处对立和矛盾中,却依然能够用一种发展的眼光和包容的态度去面对困境。在儒家孝道中,自我实现是充满主动性的高级智慧,是助力个体遵守并践行孝道的内在精神。

概而言之,儒家孝道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蕴含着的原生精神,能够折射出儒家孝道的本质内涵及内在义理,对于人们深层次认识儒家孝道具有积极的镜鉴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传承孝道一直颇受关注。对于孝道的传承不仅应当关注那些体现孝道的外在礼仪、礼节,更应该重视对孝道内在精神的传承。对于孝道内在精神的关注,能够矫正那些具有粉饰作用的仪节,从而使现实中人的言行更加接近孝道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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