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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万能险问题研究及监管策略

2018-04-12江崇光姚庆海

山东社会科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万能寿险保险公司

江崇光 王 君 姚庆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保险学院,北京 100029;中国保险学会,北京 100033)

一、引言

自美国加利福尼亚人寿保险公司于1979年推出世界上第一款万能险保单以来,万能险由于其具有可灵活交纳保费、调整保额以及抵御通货膨胀等优点而广受美国保险市场的追捧,其保费收入在推出后的6年里已经达到美国寿险总保费收入的38%。之后,与中国在低利率环境下引进万能险不同,美国在经历了利率下跌、股市走强之后,美国人开始投资于具有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万能险的销售份额开始出现下降。即便如此,2000年以后,美国万能险保费收入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仍一直维持在25%以上,目前更是高达37%。可见,万能险在美国保险市场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万能险作为兼具保障与投资功能的新型投资型人寿保险也被陆续引进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

20世纪90年代末,为应对高通货膨胀并刺激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降息,传统寿险预定利率统一下调至2.5%,导致传统寿险的发展举步维艰。但是,传统寿险的困窘却为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新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机会。2000年我国开始引进万能险产品,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发出了中国大陆首款万能险产品,突破了传统型寿险存在的期限、利率和保险金额固定等限制,增强了寿险产品的吸引力,振兴拓展了我国保险市场。此后,万能险在我国经历了十几年跌宕起伏的发展。引进万能险最初的几年,保费规模飞速扩张,增长速度远超10%,特别是2007年发生的股市暴涨促使万能险保费规模进一步提高至113%左右。由于国际金融风暴,2008-2011年我国万能险规模出现了明显的收缩,结算利率跌破4%,保险市场开始对万能险的销售进行调整。万能险的发展与资本市场息息相关,2007年股市暴涨推动其实现113%的增长,而2008年的股市暴跌则使万能险的结算利率急剧下跌,发展陷入困境。此外,2010年银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人员不得派驻银行网点”、“每个网点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等一系列银保新政策,以及2011年保险业采用的新会计准则规定万能险中用于投资的缴费不再计入保费收入等因素,均使得万能险的发展前景不被看好,市场吸引力下降。多数保险公司开始停售万能险,万能险保费规模不断缩减。据统计,2011年我国万能险的保费规模达到76.41亿元,其中平安万能险保费60.43亿元。2012年以后,万能险发展有所起色,保监会陆续发布保险资金运用新政策,不断放开不动产、股权、创业板、优先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行业和领域,高现价万能险成为中小型保险公司冲保费规模的主要业务产品,万能险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郑晓晨:《基于DEA模型的我国万能险投资效率分析》,《中国市场》2016年第37期。尤其是2015年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以及万能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行,使得当年万能险保费增长幅度高达95.2%,到2016年,我国万能险保费规模占总保费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1.4%。

然而,万能险保费规模的飞速增长也给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新挑战。万能险产品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能够同时满足投保人的保险保障和投资需求,因而得到保险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但是,在我国经济环境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以及长期低利率的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万能险在2015年、2016年急速增长的同时,也引发了负债久期低于资产久期的错配、“宝万之争”、保险资金频繁举牌上市公司等一系列问题,最终监管部门不得不加大对万能险的监管力度。2017年万能险的市场销售份额明显下降。*郭金龙、周华林:《保险业的潜在系统性风险》,《中国金融》2016年第6期。截至2017年4月,我国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已经达到1.48万亿元,呈上升趋势。然而,与其他人身险种份额增加相比,万能险保费收入仅有2747亿元,呈下降态势,而且同比下降幅度高达60.59%。有数据显示,2017年前4个月寿险行业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同比下降约60%,一些人身保险公司的万能险保费下降幅度超过90%,比如前海人寿、君康人寿同比下降幅度高达99.74%,安邦人寿同比下降幅度高达98.55%等。

近年来,万能险在我国经历了从疯狂增长到“紧急叫停”的过程,也引发了保险消费者对万能险的困惑和不安。为了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市场的声誉,发挥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上优质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客观认识万能险并了解其运作机制以及政府监管措施等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通过与美国、新加坡等发达资本市场中万能险产品及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深刻解读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目标,有利于大金融环境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万能险产品的发展

万能险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彼时,高通货膨胀现象和日益加重的税收负担以及低利率市场环境,致使传统保险产品与消费者需求严重脱节。尽管传统寿险产品以其安全性深受消费者的喜爱。然而,在高通货膨胀情形下,传统寿险产品导致投保人资产实际贬值,安全优势反而成为其吸引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在这一背景下,万能险以其兼具保险保障和高收益的特点受到市场的欢迎。197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世界上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万能保险产品。此后,万能险不仅在欧洲市场上迅速发展,而且也深受亚洲保险消费者的欢迎。

(一)万能险的含义及产品演变

万能险即万能保险,是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投资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额可调整、缴费灵活、非约束性的特点。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交清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次交清,只需首期交纳的保费(通常有最低限额规定)在扣除费用和死亡给付分摊额后仍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万能险客户在保险公司拥有一个独立的账户,每一期保险费在被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到保单账户中。客户交纳的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以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通常会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且一般和市场利率挂钩。值得注意的是,同投资连结险不同,万能险产品有最低保证利率的规定,投保人只承担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风险,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根据万能险的不同特点,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万能险产品大致分为三种类型:高现价策略型万能险、附加账户型万能险和传统期交型万能险。其中,前两种类型的万能险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比较高。高现价策略型万能险,即市场上的高现金价值型万能险,该产品特点是购买金额起点低、初始费用低、成本低、预期收益率高、持有期间短、保障功能弱等,对广大投资者极具吸引力,一些保险公司销售高现价型万能险是为了在短时间内提高自己的保费收入额、抢占市场份额;附加账户型万能险,即万能险作为附加险随某一主险的销售而销售,作为附加险的万能险不得单独销售而且结算利率较高,可以吸引保险消费者购买主险,达到“以辅促主”的效果,但保监会于2017年5月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这意味着市场上热销的附加万能型“以辅促主”的产品将失灵;传统期交型万能险侧重于保险保障功能,保险金额较高,最初几年从保费中扣除的费用较高,从而进入投资账户的金额较少,投保前几年的退保费用较高,在市场中的份额相对较小。

在美国,万能险属于长期寿险,投保人完成初始缴费后支付保费的金额和时间都是灵活的。客户投保万能险后将会拥有两个账户: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进入这两个账户、分别运作。美国万能险产品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有不同的类别。一方面美国的万能险产品有许多变种,诸如投资型万能险(由投保人指定投资组合,没有最低收益保证)、指数型万能险(账户的现金价值与指定的股票指数挂钩,但给予2%左右的保本收益)、保障型万能险(类似于我国保额恒定的终身寿险)等;另一方面,根据缴费方式或承保方式的不同,美国的万能险产品又可以分为固定交费的万能险、趸交保险费万能险、第二生命万能险、团体万能险等。

在新加坡,万能险是一项专为高净值人士设计的高额保障终身人寿保险计划,通常是一次性交清保费,对被保险人有终身的高额保障,保额一般从50万美元起,最高可达几千万美元。2016年,新加坡的法国安盛在传统万能险的基础上推出了超级万能寿险,该险种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人寿、投资连结险。超级万能寿险打破了传统万能寿险(UL)的投资不可控性与账户支取的局限性,同时结合了人寿保险与投资两部分需求:人寿保险部分,根据客户对财富传承的需求不同,客户可自行选择投保的额度;投资部分,客户可自由选择投资对冲基金、私人银行产品、结构性产品、股权类产品等投资领域。同时,超级万能寿险还具有费用低、投保货币多样化、充分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等优点。

(三)万能险的特点

1.万能险的主要特征。第一,保费缴纳灵活。万能险的保费交纳方式较为灵活,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次性交清保费,或者分次交清保费。*魏丽、杨建垒:《万能险的市场选择研究》,《保险研究》2017年第2期。选择分次交费的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每次交纳的保费额度,但保险公司一般会规定一个最低金额,用以支付保险单第一个月的保险费用以及死亡给付分摊额,保证保单的有效性。当保单现金价值低于保险费用以及死亡给付分摊额时,保单的效力就会中止,需要及时交纳保费恢复保单效力,避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保险给付现象的发生。第二,可灵活调整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对保障、投资的不同需求自主选择或随时变更保险金额,通常保险公司会规定最低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的变更需要在保单成立且生效满一年以后(魏丽、杨建垒,2017)。第三,具备一般寿险产品的特征。万能险是一种新型投资型人寿保险,仍具备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比如,万能险产品可以为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人生保障,当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将给予相应的保险给付;万能险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可以免交所得税等。

2.万能险的中国特色。第一,万能险产品种类繁多。自2000年我国引入万能险产品始,万能险产品就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日益发展衍生出许多品种,有重保障型的万能险产品,如中英人寿的金菠萝B款,保险金额高、前期扣费高、投资账户资金少、前期退保损失大;也有重投资型的万能险产品,如新华人寿的得意理财,保险金额低、首期扣费少、投资账户资金较多、退保损失小;还有一些与财产保险相结合的万能险产品,比如,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发行的万能财险“日日升”理财产品B款等。*周妙燕、王紫薇:《万能险成为股市配资新模式的情况及案例分析》,《浙江金融》2016年第10期。第二,万能险产品投资功能更加突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投资理财观念的转变,尽管购买万能险的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进入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中的保费比例,但现行的万能险产品更注重其投资功能以为投保人提供高投资收益,这与仍注重保险保障功能的最初的万能险产品有所不同。不过,万能险侧重于投资功能无疑增加了投保人承担的风险,也使得整个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加大。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风起云涌,问题突出。对此,保监部门应积极作出反应,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增强万能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第三,产品期限缩短。美国的万能险产品属于长期寿险,存续期较长,一般最初几年的投资收益较少,但是,随着扣除的保险费用降低,投入资本市场的万能险保费能获取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周妙燕、王紫薇,2016)。这种存续期限较长的万能险产品,适宜具有稳定收益且收益较为可观的客户投保。在我国,万能险产品的存续期有逐渐缩短的趋势,较为典型的就是高现金价值型万能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而在国外一般不存在高现金价值的万能险。第四,保证最低收益率且预期利率较高。国际上的万能险产品一般不设置最低保证利率,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由投保人自行承担,预期利率也因产品而异。在我国,保监会新规定最低保障利率可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万能险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而且我国万能险的预期利率较高,甚至可以达到7%以上(周妙燕、王紫薇,2016)。

三、万能险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一)万能险的疯狂增长及其原因分析

图1 2013年以来中国万能险保费规模及增长速度

根据保监会的数据,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观察到我国万能险近几年疯狂增长的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2014年,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多为万能险)为3917亿元,同比增长21.9%;2015年,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多为万能险)为7647亿元,同比增长95.2%;2016年,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达到11860亿元,同比增长55.1%;2016年1-5月,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为7596亿元,同比增长178.2%;2017年1-5月,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为3084亿元,同比大幅下降59.4%。

我们认为,导致我国万能险短期内疯狂增长主要有以下三个因素:首先,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并不高,相比于银行理财产品,具有保底收益的万能险产品显然更能满足消费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其次,2014年保监会对高现金价值产品进行了定义,保单存续期间少于3年,对销售该产品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仅要求高于150%。该产品的万能账户现金价值在保费进入后的第二年就已高于已交保费,保单持有人即使在投保后前几年退保也可获得收益,相当于降低了投保人的退保成本,增强了产品吸引力,促使保险公司大力发展3年期以下的高现价万能险;再次,2015年保监会规定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决定,不再受2.5%的限制。同时,万能险初始费用和退保费用降低,提高了万能险的收益率,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些因素相互交织,最终引发2013年以来万能险疯狂增长现象。直到2016年下半年,保监会针对该现象加大了对万能险的监管,万能险规模的疯狂膨胀才有所收敛。

(二)实证分析——以前海人寿为例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海人寿,其主营业务产品是高现金价值保险(主要是万能险)。同其他中小型保险公司一样,前海人寿通过销售万能险扩大保费规模,抢占市场份额。2012年成立的前海人寿,2013年总保费收入为125亿,万能险保费收入达121.4亿,占比达96.86%;2014年总保费收入达348亿,万能险保费收入达313亿,占比达90%。成立仅三年,前海人寿2015年的万能险保费收入已经高达605.5亿元,占其总保费收入的份额达到了77.7%,可见前海人寿的保险资金主要由万能险保费构成,投资运作的资金也主要来源于万能险。前海人寿配置股票的种类和份额持续增加,持有南玻A、中炬高新、峨眉山A、万科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截至2016年12月,前海人寿共计持有41只股票。并且,前海人寿先后举牌了万科A、明星电力、合肥百货、南宁百货、中炬高新、南玻A、韶能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周妙燕、王紫薇:《万能险成为股市配资新模式的情况及案例分析》,《浙江金融》2016年第10期。

前海人寿之所以频频举牌上市公司,究其原因,与其主营业务产品高现价万能险密切相关。高现价万能险产品的存续期不足3年,公司负债久期较短,而传统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适用于配置股票,投资收益远远低于销售万能险产品的保费成本,因此前海人寿只有通过举牌发展前景好、盈利高的上市公司来提高投资回报。但是,如此频繁的举牌也使前海人寿经营上承担着风险。首先,为实现向消费者承诺的投资收益率,公司不得不将短期的万能险保费投资于收益高、信用好的优质债券,即产生了所谓的“短钱长配”的流动性风险。其次,前海人寿需承担监管缺位的风险。由于当时针对保险产品投资范围的监管制度及监管细则尚不明确,同时混业经营的万能险在银证保三大行业中的监管安排尚不成熟。所以,在保险资金利用万能险举牌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其的监管,而且未来的监管政策尚难预料。

终于这场愈演愈烈的险资举牌落下了帷幕。2017年2月,保监会对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作出了处罚,采取了暂停前海人寿开展新业务、申报新产品以及股票投资等一系列监管措施,这对其他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之后,保监会又出台了多项规定,对激进的险资举牌行为予以遏制,险资举牌得到了规范。

四、对万能险的监督管理

(一)国际上对万能险的监管

1.美国对万能险的监管。虽然同属于投资型寿险,但美国对变额寿险和万能险的监管规定是不同的。与变额寿险既有来自保险业的监管条例,又有来自证券业的管理规定不同,万能保险主要受保险业相关规定的约束。由于美国的万能保险为每张保单独立核算死亡和费用支出以及存入的利息,但每张保单并不与投资直接相连,因此万能保险主要由保险业来监管。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的《万能保险示范法》已基本被各州采用,包括主要监管条款、准备金提取、不丧失价值确定、信息披露等内容。也有部分州会采用与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推荐方法不同的监管措施,如纽约在责任准备金监管方面就与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有差异。

具体来说,在万能保险的准备金评估方面规定,万能保险的准备金由基础准备金、保险费不足准备金和保证条款准备金三部分构成;在保单强制条款方面规定了定期向所有者披露、提供投保人要求的现在及未来给付和价值的信息、保证最低利率、最高死亡率和费用支出以及现金价值的计算等;在定期信息披露要求方面规定,应明确说明保证的保单成本和给付以及利息存入的限制,任何对保单价值的说明必须与净现金价值对应列示等。

美国是万能险的发源地,其对万能险产品的监管政策相对其他国家更加完善和全面,尤其是在准备金评估、不丧失价值确定、强制保单条款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但是,有关万能险的法规却没有对万能险所收取的保费及投资账户资金的投资行为与其他险种的区别或限制加以明确,因此美国万能险的资金配置多参考一般账户。通过借鉴美国对万能险的监管政策,我国在2000年引入万能险之后,建立万能险产品的监督管理政策体系也提上了日程。之后,保监会公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64号)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万能险的发展。

2.新加坡对万能险的监管。新加坡的保险业由金融管理局的保险署负责监管,同时还按照机构类别建立健全了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如寿险行业协会、再保险行业协会等,对保险市场进行协同监管,实现两者保险监管的无缝衔接。为适应新加坡保险业和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其监管方式由偿付能力监管逐渐转变为以风险防范为基础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效率,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然而,新加坡并没有指定专门针对万能险的管理条例,万能险同其他非分红保险一样,受非分红产品监管规定的约束。同时,新加坡对万能险也没有要求个人账户必须独立管理,也没有制定收费结构、收费标准和结算利率的专门规定,只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我国现行万能险监管制度

2003年,保监会颁布《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该规定的某些局限性逐渐显现。2007年保监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颁布了新的万能险精算规定,并在2003年《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许多调整,如对收费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对万能账户的建立和结算利率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对风险保额给出了最低要求;增加了持续奖励;在准备金中增加了非单位准备金一项,提高了准备金的充足程度。2015年2月,保监会又以保监发〔2015〕19号文印发《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新《规定》对风险保额、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费用的收取、持续奖金、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等作出了新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2005年保监会《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都对万能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5年下半年,以万能险为主的保险资金进行激进地股权投资、举牌上市公司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公众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注,保监会及时加强了对万能险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资金运用、险资举牌的信息披露、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等方面发布了新规定。

1.保监会2015年12月11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目的在于防范保险市场的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对万能险起限制和约束作用的主要条款:一是如果人身保险公司负债平均持有期少于5年,且公司资产配置中股权、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合计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超过20%或者公司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产品中至少有一个产品账户的资产投资收益率低于产品资金成本,则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配置压力测试,这有利于促进万能险的长期化;二是进行资产配置压力测试的人身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交的压力测试报告需要说明公司万能险的产品结构、份额以及资产配置结构及比例等情况,使万能险产品的风险更为可控。

2.保监会2015年12月15日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目的在于推动保险机构提升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能力和水平,并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银行存款投资、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内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3.保监会2015年12月15日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目的在于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是为了有效规范和遏制2015年下半年频繁的险资举牌行为。

4.保监会2016年3月18日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超过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要超过50%,否则将禁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提高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通知》还要求万能型中短存续期产品应设立万能子账户等规定,并设置了万能型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渐进退出机制,禁止再增加低保障型的万能型中短存续期产品。

5.保监会2016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人身险的产品定价、保险金额、预定利率(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至3%)、存续时间、保费规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要求2017年4月1日前,停售一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同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需单独评估附加万能保险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明确万能险产品的风险监控范围。

6.保监会2016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中短存续期产品、万能险产品的占比提出了限额,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或者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的人身保险公司,将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

7.保监会2017年5月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人身险产品的开发回归保障功能。《通知》规定,不仅允许万能险保户随时追加任意数额保险费,还允许保户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调整保险金额,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将万能险设计为附加险种,切实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

五、相关的政策建议

以上研究分析表明,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潜藏在万能险背后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万能险的保费规模占我国寿险总保费的份额越来越大,其系统性风险概率也在不断提高。2015年我国频频出现的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的现象,其背后的资金就主要来源于万能险的保费收入,而被举牌的上市公司涉及地产、金融、科技、医药、商业百货等诸多领域。举牌上市公司仅2015年一年就耗费保险资金1300亿。频繁出现的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表明,万能险与各实体经济息息相关,但是随着万能险保费规模的不断扩张,保险公司为实现其承诺的高投资回报率,势必将增大险资权益类投资的份额,从而增加其偿付能力的风险。

针对万能险产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首先,需要明确万能险产品的存续期,实现对不同存续期万能险产品资产负债的合理匹配,以有效地避免“短钱长配”或“长钱短配”的流动性风险。其次,完善金融行业的制度安排,加快制度改革。“T+1”交易模式和涨跌停板制度是早期资本市场为防止股市过度投机、暴涨暴跌而作出的制度安排,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T+1”交易模式和涨跌停板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了。对此,需要加快制度改革,探索适合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市场制度。再次,由于同时具备保险保障和投资的功能,万能险兼具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的特点,因此对其运行全过程的监管不仅涉及保监部门,也涉及银监部门和证监部门,要提高监管效率,就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各自的监管范围,实现三部门监管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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