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审判中心背景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新探究

2018-01-29赵凯迪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缺席庭审审理

赵凯迪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一、概述

庭审实质化要求审判阶段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阶段,并且在审判阶段,庭审应是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及具体刑罚的关键环节。即应实现“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基本要求。但对于控辩双方或一方缺席的情况下,缺席方因无法参与案件审判过程或庭审活动,而不能在审判过程中向法庭提交或出示证据,主张或发表公诉、辩护意见,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的活动施加影响。因此,如何保障该类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审理的问题业已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般认为,所谓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在控辩一方或双方不到庭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审判模式。其是与对席审判模式相对的在特定情况下对案件进行裁判的一种审判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未被予以明确规定。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中,都能看到缺席审判制度的些许印迹,散布在其他制度的适用条件或者程序之中,而只是并未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加以确立。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另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以280-283条4个条文,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并满足一定条件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没收裁定的程序。

根据审判程序中缺席主体的不同,有学者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狭义和广义之区分。广义上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指控诉方一方或控诉方与被告人双方不出席案件庭审程序的审判;而狭义上的刑事缺席审判仅指被告人一方不能参加或不参加庭审活动的审判。鉴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后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便意味着对于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均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在公诉案件中控诉方缺席庭审活动已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背景下再对其进行探讨已然不具有意义。因此本文将着重对被告方缺席情形下的狭义上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问题予以探析。

二、刑事缺席审判构建的制度基础和环境分析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零散分布,那么为何该制度至今未能得以独立构建以解决满足条件的案件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环境中,构建和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否具备一定的必要性或合理性?该制度的构建对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能否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笔者将通过对该制度自身在理论上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司法环境下该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进行分析。

(一)制度自身的局限

1.有悖于控辩对抗平等的诉讼理念

对抗平等的诉讼构造理念要求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法院始终保持中立地位,由控诉方和被控方就案件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展开平等的对抗,说服法庭支持各自的诉讼主张。而在缺席审判制度中,控诉方在被控方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向法庭出示的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在未经被控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仅经法院审查后即可确认为有效证据,为法院就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提供依据。由此可见,原有的对抗式的刑事审判模式在被告方缺席的情况下,极易衍化成一种行政审批式的审判模式,具有明显的行政程序的特征,显然有悖于控辩双方对抗平等的诉讼理念以及对抗式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要求。

2.违背了程序参与原则

顾名思义,缺席审判的重要特征即是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案件审理活动,也意味着在被控方未对涉及其利益的审判程序进行有效参与的情况下,法院就案件事实进行裁判,对被告人的财产、人身等权利进行强制处分。为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是程序参与原则的实质要求。因此,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被告人,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诉讼程序享有当然的参与权。缺席审判制度不仅未能为被告人参与审判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反而在其不知情时对其利益进行处分。现代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理念并未在该制度中得到有效体现。

3.不利于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

在刑事诉讼中,鉴于控诉方相较于被告人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往往会赋予被告人些许“特权”,以达到使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便于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辩护权就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重要权力之一。而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因主观或者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不能到庭参与涉及其利益切身相关的审判程序,对于控诉方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违反犯罪行为的证据,被告人既不能当庭进行也不能质证,也无法对控诉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辩解或合理解释,这也就意味着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所享有的辩护权难以有效行使,失去辩护的机会。

(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环境下的制度优越性

1.增强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现有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属死亡或逃匿时提出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过公告等程序并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对涉案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并作出是否予以没收的裁定。该程序在设立时参考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确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提倡的不经定罪的独立没收程序。虽然在程序的构建上遵循了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基本诉讼原理,并且能够在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情况下,起到挽回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但在未经定罪前提下启动相关财产的没收程序,也显然有违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诉讼原则和理念。在没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对赃款赃物进行追缴没收,难免会发生因执行依据不足而遭人诟病的状况出现。

公平正义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要体现的首要价值。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增强司法的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司法改革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对于解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固有缺陷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作用。缺席审判制度自身存在因被告人缺席庭审导致的抗辩失衡的问题,因此对于弥补更具行政审批色彩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弊端力不从心。但相较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未经定罪就没收财产的程序而言,缺席审判制度能够为刑罚的执行提供合法可靠的依据。

基于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朴素认识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在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法庭定罪的前提下,对涉案财产的性质进行认定,并进行追缴、没收显然有失公正,也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将该类案件纳入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之中,在庭审中通过开庭审理、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一定的诉讼参与权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控方的诉讼权利,体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价值,增强司法权威。

2.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案件积压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通过这句古老的法谚,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刑事司法的公正价值不仅需要裁判者不枉不纵地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判,而且要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相关期限的要求,避免案件积压拖延导致被告人长期处于羁押状态,被害人受到伤痛长期无法得到弥补,从而造成正义迟到或者大打折扣。因此,无论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还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过程中,都强调在实现个案公正的同时也要保证案件能在合法合理的期限内审结,实现司法的效率价值。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是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因特定原因无法按时参与法庭审理活动情况下的重要救济措施,在特定原因出现时,法院决定中止审判活动、停止计算审理期限,待原因消失后重新恢复审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公诉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因此,在被告人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时,法院可以决定对案件中止审理直至原因消失。那么可想而知,在未对中止原因难以消除或不能消除的情况给予必要重视,并制定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案件拖延和积压的问题长期存在,致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审理,从而影响刑事诉讼效率。

将该类案件置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之中,对于中止审理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决定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尽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未出席庭审的被告人进行审判,从而避免案件被长期拖延而带来的证据灭失、诉讼效率低下等不利影响。

三、完善的进路

面对制度固有的弊端,在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构建的过程中也不能予以忽视,而应坚持制度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对该制度进行针对性的改善,增强其适应性。

首先,对于符合启动缺席审判程序条件的案件,在审理时一律坚持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则。由被告人缺席导致案件审理程序中缺乏控辩双方对抗,进一步造成缺席审判制度的审理模式具有浓厚的行政审批化色彩。因此,在适用该制度进行案件审理时,必须坚持公开审理和开庭审理的原则,增强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如,针对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取消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条件限制,扩大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无论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无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均应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的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的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听取控辩双方乃至作为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并不能满足对抗式刑事审判模式的基本要求,无法发挥庭审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被告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庭审的案件,可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建立异地开庭审理机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执行阶段,都会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案件的侦破以及公正审理,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在被告人因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参与庭审活动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引入远程语音视频等技术,建立类似于视频会议形式的异地视频审判机制。这种审理形式的创新无论是对于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还是对于被告人诉讼权利行使,均能发挥较大实际效用。但必须要说明的是,被告人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去,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此种做法并不能等同于其本人实际到庭参与审判活动,而其只能作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保障被告人程序参与权、促进庭审活动顺利开展的创新形式。

最后,扩大法律援助辩护制度适用范围,将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到法律援助辩护范围之中。对于被告人已被认定为逃匿或死亡而无法到庭的案件,法院基于控诉方的指控对案件进行审理,难免会因为被告人无法对指控进行抗辩而损害被控方的利益。因此,为此类案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被控方提供必要的辩护,有利于在一定程序上保障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实现,并能够弥补缺席审判制度所具有的行政审批化的制度缺陷而对案件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因此,应将被控方辩护权的实现作为启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必要条件之一,在被告人不能到庭参与庭审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的空间,保证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能够有人在基于证据和事实基础上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现身发言。

[1]邓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07(3): 92-112.

[2]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宋英辉,刘广三,何挺,等.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梳理与阐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猜你喜欢

缺席庭审审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审理模式之反思
你缺席的那些年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骆浩:记录思考从不缺席
知名案件法院审理与ICC意见对比
父母这一刻,你一定不要缺席
电视庭审报道,如何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缺席的蝙蝠
襄垣县审计局创新审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