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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商法的起源及其发展

2018-01-28任顺利

读天下 2018年17期
关键词:起源发展

摘 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随着中国面临全面实现小康和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传统的国际贸易必然会加速转型升级,突出体现在传统贸易数据化,线上化,虚拟化,这些特点的出现要求传统国际商法需要进行完善和调整。因此研究国际商法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对于今后国际商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起源;发展

20世纪末期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随着苏联的解体和欧盟等等国际事件的发生,和平与发展日益成为世界的主题,各国日益看到合作的重要性,全球贸易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贸易也从21世纪出开始不断升华发展,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各种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问题也越来越多,由此利用国际商法来维护我国商业利益尤为重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定位。”在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给出了一个新的重大政治判断。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期,新经济,新贸易,新产业,中国商人更加希望从事国际商事能像从事国内商业一样,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套统一的规则,从而摆脱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民商法而给国际商业带来的障碍。

一、 国际商法的特点

商法又被称为新商人法或现代商人法,指的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虽然不完全是强制性法律,其根本依然还是法。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各国贸易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就国际商法本质来看依然是法,不过制定该法律的主体不是权力机构,而是企业和公司,这决定在全球贸易中谁掌握世界贸易的战略主动权就基本能够掌握国际商法的制定权,虽然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调整平等,实际上还是具有一定倾向性,根本还是在于维护强势方的根本利益。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十分明确,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作为一门调整全球商事关系的法律总和,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由于全球贸易而带来的买卖、运输、海商、保险、票据、公司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作为指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系统。可见国际商法基本具备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随着传统线下贸易到现在的线上贸易,国际商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从工业革命开始,世界贸易开始成为推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不过当时的世界贸易依然处于单项的,是强者为了使自己变得更加强大而产生的畸形贸易,全球商业贸易随着各个新兴国家的独立开始走上规范的道路。贸易双方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等最大限度争取双方的利益,久而久之便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商业交易的通俗做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打破这种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形成全方位的一套制度化规定,进而成为发展成为国际商法。在我看来,现在的国际商法主要划分为三大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广度性,主要体现在它适用于在交易主体的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第二个方面是强制性,相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为了进一步规范化如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等(上述两个层次的国际商法概念同大陆法系商法中广义商法中的国际商法概念相同);第三个方面是部分国家为了是为了使贸易主体各方在本国进行贸易交易时能够体现平等性;公平性和国际性。

二、 国际商法的起源及其发展

国际商法具体是从何时产生的,目前法学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中世纪商人法时期(11~17世纪);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时期(18~19世纪);新商人法时期(当代)。如果按照这种划分原则,可以认为国际商法是起源于11世纪。

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即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性规则或做法,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商人自治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 两合公司 海上运输及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规则。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具有自发性,它是伴随着商人的交易而自发形成的,是不同于当时封建王朝制定的相关法律。第二,具有全球性,它适用于当时的欧洲同东方之间的贸易,对于当时的东西方贸易就有一定的约束性,从一定角度来看具有朴素意义上的全球性。第三,具有自决性,国际商法形成系统性的规则之前,基本上是由經验式总结而来的习惯规则,由商业活动之间自发地形成,解释权和适用权均是由非政权法院组织进行的,这些特点使未来几百年对于推进世界贸易发展和西方文明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并且成为几百年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基石,直至到国内法时期这些作用才被动摇。

18世纪后,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时期奠定了国际商法的基础。这个时期欧洲大陆许多民族主权国家的兴起,欧洲人国家主权观念大大提升,多数国家采取将商人法并入到自己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比如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1681年颁布了《海商条例》,1807拿破仑时期颁布了《商法典》。德国于1861年公布第一部《商法典》,在1897年又通过了新的《商法典》。这些将商人法纳入国内法的做法,将大大限制了之前商人法所具有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够适应商业先天的扩张性和全球性,决定商人法必将衰落。

19世纪后,欧洲大陆革命基本完成,社会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间接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关系日益复杂,多数国家选择自身法律来调整跨国性贸易,不过经过历史证明,选择自身国内法来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做法是捉襟见肘。这个时期需要一种具有“快速”“便利”“大众”特点的统一规则来保证从事国际贸易各方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从而促进国际商业贸易的良性发展。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各个商事利益团体为了摆脱这样的现状,开始尝试通过商事实践使国际商法走向国际规范化轨道。例如在1919到1965年,国际商会等组织极大地推动了欧洲大陆架国家的国民商法统一,推动了全球各国的商事法走向全球化,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该组织在全球民商法的统一化,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

从十九世纪后直至当前一直是处于新商人发展时期。突出体现在两点:

第一,国际商法处于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这段发展时期,体现在协会组织建立健全,国际商法自身内容的完善,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相继出现,它们的成立,极大推动国际商法本身内容的完善,制定出包括 INCOTERMS、UCP、CISG、PICC 等影响深远的众多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国际惯例,对推动国际商法本身的完善具有基石作用。

第二,对于国际商法的研究日益兴起。通过对于国际商法本身的研究,可以加速国际商法自身内容的更新,体系的健全。目前,国际商法由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支付法、国际借贷法、国际融资租赁法、国际投资合同法、国际担保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多部分组成。面对全球经济疲软而制定出的一系列推动经济发展的战略实施,21世纪的国际商法必然会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左海聪.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和未来 兼谈和平崛起中的中国的对策[A].曾令良,肖永平.武大国际法讲演集(第一卷)[C].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54.

[2](英)施米托夫,赵秀文.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

[3]冯大同.国际商法[M].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1991.2.

作者简介:

任顺利,江苏省常州市,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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