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建设
2018-01-28宋壮
【摘 要】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实际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之处。根据其功能大致可分为资源配置类、市场进入类和危害控制类三大审批类型。资源配置类审批改革主要是将资源的融入市场,减少国家对资源的控制并公平公正的的分配;市场进入类审批改革主要是适合市场经济,打破经济堡垒; 危害控制类审批改革的主要是打破传统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审批管控制度,将审批范围收缩到具有社会危害性、且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有效控制危害的社会活动方面。改革的同时,还应该寻求有效替代性制度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制度创新
【关键词】 行政审批 资源配置类审批 市场进入类审批 危害控制类审批
1.我国行政审批的分类
行政审批始于建国初期,改革市场在改革初期还没有形成。如今,行政新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为通过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达到搞活经济、拉动投资、减少管制、激活市场的目的。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行使某些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其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制度。根据行政审批功能和作用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是以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审批,称之为资源配置类审批; 二是以限制市场进入为目的的审批,称之为市场进入类审批; 三是以预防和控制有社会危害性的活动为目的的审批,称之为危害控制类行政审批。
1.1.资源配置类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是我国行政审批产生的直接动因,也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二者基本可以等同使用。从计划走向市场后,虽然放松了对一般资源的垄断,但重要领域的生产资源与经营资源仍为国家所控制。凡由政府所有、垄断或控制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以及经营资源,基本上都以审批的方式配置。
1.2.市场进入类行政审批。“计划经济的本质是彻底消灭市场、竞争和经济自由”,而消灭自由市场的主要方式就是对投资与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进入限制。市场进入审批由此构成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审批的又一重要功能。
1.3.危害控制类行政审批。当某一活动影响到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时,法律上需要对这一活动设定限制,并以审批的方式对符合法定条件者解除限制。因此,危害控制类审批是为预防和控制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活动所设定和实施的审批。以审批对象为标准,这类审批又可细分为控制危害行为的审批和控制危害物品的审批。
2.资源类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建设
2.1.资源配置类行政审批的改革。资源配置类行政审批是以国家所有或垄断的资源为基础的,国家所有或垄断的资源的范围决定着资源配置类行政审批的范围。因此,资源配置类审批改革首先涉及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现行由国家所有或垄断的资源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应当通过产权制度的变革释放给私人所有。当某一领域的资源不再为国家所有或垄断时,作用于该领域的行政审批自然也就随之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完全市场化的配置机制。对于仍为国家所有或垄断的资源,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实行配置方式的市场化。
2.2.替代性的制度建设。我国《行政许可法》第 53 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我国有资源使用权竞争出让仍采审批制,只不过在出让程序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在另一方面,凡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出让国有资源的,行政机关一般都会与中标人、买受人签订资源使用( 经营) 权出让合同,而且这些合同大多得到相关部门立法或地方立法的肯定。
3.市场进入类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建设
3.1.市场进入类行政审批的改革。目前有关市场进入的审批制度主要有三:一是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二是市场进入资质制度,三是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制度。三类审批虽然内容不同,但都有改革的必要。对投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成为我国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有关市场进入资质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废除这些资质制度进而转向事中与事后的监管; 在必须实行资质管理的领域,改革的方向应是将资质制度与市场进入分离开来。我国源于计划体制下的登记制度为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设定的进入门槛都比较高。确定主体资格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放松登记条件,降低进入门槛,促进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发展。
3.2.市场进入类行政审批的建设。备案制和黑名单制度是市场进入类建设的必然趋势。备案制能够掌握投资与生产经营情况,为市场监管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是首选的替代性制度;黑名单制度适用于在取消了进入限制的市场活动领域,可以将有失信、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营单位列入监察对象,将不适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逐出市场。此外,还可以通过税收与财政的手段呢调节市场进入的门槛,严格限制进入的条件,以保证市场经营单位的质量。
4.危害控制类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建设
4.1 危害控制类行政审批的改革。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传统体制下这类审批虽然有出于对社会安全的考虑,但主要目的依旧是为了全面控制社会生活。且仅限于对社会安全产生危害的事项。因此危害控制类审批改革的目标理应是打破传统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审批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危害控制类审批的条件清理现存的审批事项,规范新增的审批事项,将审批范围收缩到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且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有效控制危害的事项方面。
4.2 危害控制类行政审批的建设。社会与市场的自我控制,可以建立国建立声明、承诺、国际协议等,以实现自我控制。彼此相互监督。此外,各种相关的中介组织机构对于市场和社会的限制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我国的行政法规对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的作用是最有效果的,通过不可反驳的制度规避各种不平等现象。
【参考文献】
[1] 宋林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地方行政服务中屯、建设情况报告[A].朱光磊.中国政府发展研巧报告(2014)[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47-65
[2] 徐晓林.试论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J].中国行政管理,2010,6:23
作者信息:(宋壮 ,(1993—),女,汉族,山西晋中人,山西财经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