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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电网企业经营发展影响研究

2018-01-28张辉东

大经贸 2018年10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税负

张辉东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概述

“营改增”,即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制度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二是在现行增值税率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三是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四是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五是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电网企业作为重要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后,允许在整个经营链条中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可以较好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在理论上大大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电网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对公司整体税负情况的影响

“营改增”对电网企业的影响主要是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影响

(1)增值税销项税略有增加

电网企业原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纳入此次营改增范围的业务主要包括:建筑施工、高可靠性供电服务、固定资产出租、委贷利息收入、代征手续费收入等,税率变化见下表:

上述业务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对比如上表格所示,建筑业税率变化较大,从3%调整为11%;高可靠性供电服务、委贷利息收入及代征手续费收入税率上升了1%,此部分业务在电网企业收入中占比很少,影响极小;固定资产出租则从5%升上至11%,升幅较大。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目前,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出租业务基本适用5%征收率,故在此政策下实际缴税额不会发生变化。

(2)增值税进项税有较大增加

在进项税方面,电网企业的建筑安装费、保险费、固定资产租赁、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住宿费)、手续费支出是本次营改增主要受影响的成本项目,其中建筑安装费所占比重最大。据以前年度数据统计,国内某省级电网企业上述各成本项目支出占比分别为:建筑安装费86%、保险费4%、固定资产租赁费3%、物业管理费5.83%、差旅费1%、手续费支出0.17%亿元。上述各项目税率见下表:

建筑安装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清包工方式”和“甲供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这种计税方式对施工企业较为有利,所以受到较多施工企业的采用,施工单位的进项税率为3%。

据统计,上述业务“营改增”后国内某省级电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大幅增加,约增长33%。综合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变化情况,电网企业在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明显降低,同时减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公司可抵扣进项税范围增大,使得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有所上升,企业所得所提高的同时,也使得现金流出有所减少。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缩小,也使得公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都缩小,公司输配电成本有所降低,从而提高了公司主营业务利润。

营改增后,电网企业的建安工程费、修理费、差旅费、警卫消防费、绿化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等业务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减少我公司部分成本费用支出。电网企业建筑安装费可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原含税计入工程成本的实施费将按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后计入在建工程,由此电网企业在建工程转增固定资产的价值也将减少,导致税前扣除的折旧费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

3、对整体税负的影响

假设公司其他财务指标不变,若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增加1000万元,则少纳增值税1000万元;由于输配电成本减少了1000万元,导致利润增加1000万元,因此企业所得税增加250万;上述两者合计少纳税750万元。

(二)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电网企业受“营改增”影响的输配电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营销费、保险费、租赁费、研究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中介费、会议费、试验检验费、节能改造费等等。实施营改增政策以来,通过对比进三年国内某省级电网企业各项输配电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发现,输配电成本中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为折旧费,主要由于施工安装费、前期费用等费用可抵扣进项税,无法形成固定资产,造成折旧费下降;其次是保险费用,由于电网企业资产规模具体,每年的保险费支出较大,营改增后6%的保險费支出可抵扣进项税,因此保险费成本支出明显下降;其后依次为工程修理费、营销费、中介费、研究开发费、运输费等,具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2、对现金流的影响

企业的现金流量主要涉及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经营活动三部分,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 主要影响电网企业投资活动现金流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其中:投资活动现金流方面, 固定资产投资在电网企业中占据较大比重, 在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 进项税额的抵扣势必将减少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方面, 通过实施“营改增”, 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电网企业的应纳税额, 影响到各种税金附加形式, 促使企业税负得到减轻, 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得到增加。

3、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公司的发票种类也发生了变化,对发票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首先,增值税的发票要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则有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之分,在发票的使用上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其次,增值税的发票限额与营业税也不同,发票限额较低,在公司的发票管理中,增值税的发票将直接抵扣企业的税款,如果增值税的发票票面不规范、出现发票传递不及时的状况,企业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公司输配电价改革核价的影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对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准许成本以公司有效资产规模为基础进行核定。

电网企业属于资产密集型企业,每年都会根据电网建设的需要大力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每年新增有效资产规模快速增长。“营改增”后,由于外委建筑、安装工程等支出可抵扣11%进项税,导致每年投资计划该部分税金无法形成固定资产,因此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有效资产规模。由于公司有效资产规模下降,政府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核定额准许收入和准许成本将会降低,大大压缩了公司成本支出的空间,限制了公司经营发展的活力和基础。

三、“营改增”背景对电网企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下,电网企业面临着挑战和机会并存的局面。经上述分析可知,“营改增”的实施既对电网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也带来了一定的经营影响,要将获取的效益最大化,同时降低负面影响程度,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前筹划,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具体建议如下:

(一) 提前做好税务筹划, 合理控制税负水平

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 电网企业要在新的政策下获得更多的改革红利,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需要需要考虑如何利用新政下一系列新的纳税筹划空间。

电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企业发展与运营状况,以增值税特点为依据,对相关的增值税业务量进行调控。一方面,可根据公司当月增值税销项税水平合理控制当月进项税水平,若销项税过低,可适当延后存货、原材料等进货时间,降低进项税水平;若销项税过高,可提前开展服务或原材料的采购工作,使购进的服务或材料的进项税尽快抵扣,为企业赢取资金,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电网企业下属分子公司较多,业务分布较广,可通过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方式平衡税负,合理降低公司总体税负水平。例如,如果A子公司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需要进项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大批的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将获得高额的进项税额,但该公司短期内收入较低,增值税销项税水平较低,无法足额抵扣进项税。此时,可考虑将其与未来几年可能将产生大量销项税的B子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可实现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合理平衡,从而降低电网企业内部总体税负水平。

(二)加强进项税来源管理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电网企业的经济效率主要得益于进项税来源范围的扩大,因此,要最大程度享受“营改增”给公司带来的降成本作用,就要重点关注加强“营改增”新增的进项税来源管理。具体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于营改增后税负可大幅降低的费用项目,如研究开发费、设计费、中介费及广告费等,应对其实行严格的管控,保证取得可抵扣票据;而对于影响较少的项目,要求尽量取得可抵扣票据。当财务部发现其他业务部门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可抵扣条件时,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提醒重新获取合格发票,并在以后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可将能否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可抵扣发票作为业务部门的考核指标之一。二是根据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重新梳理、审核原营业税业务合同。对于即将签署的合同,更新合同模板,相应补充完善价款条款、发票条款和违约条款等内容;对于已经存在的跨期合同,与供应商协商在未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减轻企业税负。

(三)规范票据管理

电网企业财务部门应做好票据规范管理工作,特别要明确可抵扣增值税票据的种类、板式及票據有效性判定标准,制定获取票据的规范,并告知有关业务部门严格遵守:

接受的应税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应税服务提供方属于试点地区纳税人,那么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进行抵扣,因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是,应税服务提供方属于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那么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依然可作为扣税凭证。

接受的应税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则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如果应税服务提供方为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则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如果应税服务提供方为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则必须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能进行抵扣;三是,如果应税服务提供方为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无论取得何种形式的发票都不得进行抵扣。因此,业务部门需明确区分票据的来源地与种类,争取获得有效的抵扣票据,保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

四、结语

“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国家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电网企业要把握改革机遇,在“营改增”中获取更大的企业发展空间,就要更加深入理解“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测算政策影响。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本地落实政策、涉税认定、征管操作等监管信息,掌握“营改增”后各项征、免税业务范围,明确成本费用的可抵扣项目,研究通过精细化管理和税务筹划进一步降低成本和税负的具体措施,并借此完善企业管理的涉税工作体系、流程和模式,合理平衡税负,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冬梅.“营改增”对电力企业税收影响及应对措施.当代经济.2016(7)

[2] 匡少攀.“营改增”对电网企业的影响研究[J].财政监督,2014(4)

[3] 周勤.“营改增”后电力企业的税收变化及影响探析[J].财税审计,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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