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e租宝”事件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2018-01-28王克宇

时代金融 2018年27期
关键词:租宝监管金融

王克宇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e租宝”事件概况

“e租宝”是外界对于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该公司挂牌成立于2014年6月,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母公司,而公司目前的业务也以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为主。相较于行业内的其他企业来说,e租宝的发展非常迅速,其业务规模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就获得了扩展,成为了行业中的佼佼者。2015年该企业的成交总额甚至在随着11月底超过七百亿人民币,在同行业中位列前茅后,仅在短时间内又将成交总额提升至12月8日的接近七百五十亿人民币,企业也拥有了超过90万的客户数量。但是,其并没有继续按照这个势头继续发展下去,而是在在同年的12月16日被有关单位以违规经营而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在2016年的1月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存在金额逾500亿元的非法集资行为,并向公共公布了这一结果。随着公安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同年的8月15日检察院在案件调查结束的同时受理了审查起诉请求。企业超过100亿元的违法资产也在11月被各地公安部门所冻结,并且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企业涉及违法行为的人员展开了公开审理。同年12月,北京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次的e租宝违法经营提起公诉。

二、“e租宝”事件反映出的金融监管问题

(一)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非法行为的规定和处罚滞后

目前来说,网络支付业务中主要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管和处罚,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如何处理风险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关的破产保护、接管重组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处罚却相对滞后,仍然依靠传统的取消牌照、营业整顿以及罚款等金融监管处罚办法。监管部门也无法依照明确的行政和处罚权力来深入调查和冻结非法企业的账户资产,并且缺乏有效的手段来防止非法企业相关人员提取款项后携款潜逃,也就无法避免其风险的扩散。因此,很容易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在网络支付机构出现非法行为时,因监管部门难以获得及时充分的信息而造成重大损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会因此受到恶劣影响。

(二)监管部门缺乏协调联动的监测和防控

类似于e租宝事件的企业非法筹资行为的产生,只有在投资者和消费者无法进行理性决策时才能实现。这些企业通常会通过掩藏或制造假的产品标,并且对投资项目或产品的真实信息含糊其辞来达到其目的。但是之所以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伎俩来达到非法筹资的目的,还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监管部门缺乏能够及时监测和防控这些违法行为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采用的仍然为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这些常规的尽管信息获取渠道无法及时获得互联网平台经营销售过程中的异常行为信息,进而也无法及时有效的发现、判断和遏制风险的产生,甚至还会使得风险不断扩大。

(三)监管模式不明确引发平台系统性风险

目前来说,还没有明确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但是传统的银证保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很明显是无法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的。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业务融合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多种金融业务,因而其风险也是融合了各项金融业务的风险,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相较于分业监管来说,其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危害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当前e租宝这样的违法企业能在我国的各监管部门和成立不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都没有明确有关的主导者、执行者以及相应的协作共享机制时,轻易的利用这些漏洞来进行非法筹资行为,获取自身所谓的“盈利空间”。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修改相关法律,构建监管体系

第一,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适应新时代互联网条件下金融发展的条款,为其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当前在证券行业内,进行发行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但《证券法》出台较早,并不完全适应现今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比如近年来异军突起的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等新兴业务,在《证券法》中就缺乏相应的法规条例,导致这些业务在合法性的界定上存在一定还暂不明确。所以,需要学习借鉴国外的相关案例,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例如可以通过实施小额豁免,降低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时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第二,构建适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要实现它的法治化是迫在眉睫但困难重重的。纵观当下整个行业的发展情况,其发展程度还不够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一刀切”出台统一标准的法规条例。而应该根据不同的机构不同类型的业务制定实施不同的监管细则。限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标准,规定各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责任义务,以期推进全行业的更好发展。

(二)确定监管主体,落实多方监管

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有着多种业态,因此对其进行监管时,需要根据不同业态明确各自的监管主体,加强各监管主体的通力合作,实现多方监管。除此之外,还有一点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这一行业中,客户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的能力偏低,基于这种情况,就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重点保护和管理,尽量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另外,实施监管的部门还应该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使得消费者能够充分清晰的了解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各类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等,并要及时的提醒消费者潜在的风险,帮助他们更加顺畅安全的完成交易活动。

(三)规范宣传用语,杜绝虚假广告

不实的广告宣传会对企业形象产生极大危害,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继而会破坏整个市场的持续发展。因此,国家相关部门要尽早出台相应的规范宣传的法规政策,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运行。这些法规具体包括:第一,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要明确提示其产品的潜在风险;第二,要规范企业的广告宣传用语和广告展现手法,严格禁止使用不良宣传形式;第三,还要加强对企业广告宣传的监管,一旦出现不合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四,对各大媒体平台也要做出约束,要求它们要认真核查在本平台上投放的产品广告,如这些广告存在不实宣传现象,媒体平台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猜你喜欢

租宝监管金融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e租宝”何以成“黑天鹅”?
谁纵容了“e租宝”
揭开“e租宝”黑幕
P2P骗局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
监管
P2P金融解读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