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立口头遗嘱,过后不确认便是失效
2018-01-28律师陶玉荣张兆利
长寿 2018年11期
文/律师 陶玉荣 张兆利
人们立遗嘱交代身后事,目的是为了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想留给的人。然而,这种愿望能否实现,还要看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合法、不规范的遗嘱就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丧偶的贾老汉有两儿两女。去年6月,老贾突发心肌梗死住进医院,两个女儿不分昼夜地轮流护理,而两个儿子却未露面,老贾因此非常生气。因当时生命垂危,老贾便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当时有3名医护人员在场签字见证。一个月后,老贾经治疗病愈出院,在家休养。后事情又有变化,贾老汉于同年底不幸突遇车祸离世。在分割遗产时,两个女儿主张应按老人在医院的口头遗嘱办理,而两个儿子则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贾老汉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老贾病危之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该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全,在当时是有效的。但老贾后经抢救脱险并痊愈出院,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不复存在,这表明那份口头遗嘱已经失效,他完全有条件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其他形式再立遗嘱,但老贾并未这样做。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老贾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