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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乡村振兴 完善土地制度

2018-01-28

农家书屋 2018年4期
关键词:使用权宅基地农村土地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对实施乡村振兴作出战略部署,分三个阶段,规划出具体的任务要求。一号文件规划,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完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这样的任务安排,是与整个国家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认为,乡村振兴,是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乡村的振兴,就没有国家的全面现代化,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将落空。

乡村的依附条件是土地。乡村振兴,有赖于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土地政策的调整完善。如果离开土地政策的供给性改革,乡村振兴将寸步难行。所以,必须把土地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作为乡村振兴的“铺路石”,遵循土地市场配置的基本原则,着力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在坚持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着力进行农村土地征用、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核心是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的承包权,放活土地的使用权。当务之急是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土地信息的联通共享,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提供制度支持和便利条件。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土地再“延包”30年是个大政策,没有讨论的余地,各地应一丝不苟地贯彻落实。政策落实了,地方政府还应动员全社会的积极因素,不断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效益。

改革国家的征地制度。过去,不但国家的公益性用地要强行到农村征用,一些商业性经营用地也要先由国家征用后再转入市场,用“招拍挂”的形式让渡土地的使用权。这样的政策,不符合人格平等、物权平等的市场经济原则,应做彻底的改革。一是缩小国家征地许可范围,严格公益用地征收条件,凡商业用地一律不再由国家征用,由供需双方依据“同地同权、同质同价”的规定,在市场上议价。二是改革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由过去的土地产值倍数补偿变成财产权利补偿。归根结底,是要确保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

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应该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妥善解决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是解决一户多宅、村组干部仗权占用宅基地、宅基地四至边界纠纷等问题,明确权属、理顺关系,确权颁证。二是探索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的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有条件地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的使用权。三是探索农村宅基地、农民房屋与城镇城市住宅的物与物或者货币化置换的有效途径,为愿意进城的农民开方便之门,使进城农民的房屋财产用益物权得到有效保障。用改革来解决农村宅基地和民房的用益物权问题,是一条用经济手段调整利益关系的有效途径,如果利用得好,不但有利于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房资产,而且能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较快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科学配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原则是集约和节约。现在的问题是建设用地的配置不尽合理,利用效率低,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不是个别现象。解决问题的出路:一是进行村庄整治,调整村庄规划布局,腾退闲置土地。二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挖潜指标,适用土地占补平衡的政策,允许进入要素市场流通,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三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与外来经营主体进行土地的整村开发利用的,特别是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创造就业岗位、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尽力满足对土地的有效需求。四是实行科学利用土地的奖励政策。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总之,从乡村振兴的实际出发,通过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不断修正和完善现行土地政策,加快农村土地市场化配置进程,盘活农村土地资产,使十分稀缺的土地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作用,是解决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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