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铁路建设面临的环水保问题研究
2018-01-28马涛
马 涛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计划统计处,山东 济南 250001)
铁路的建设发展给人民提供了交通便利,为城市经济、文化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作为生态、噪声污染为主的建设项目,也给铁路周边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如何降低铁路建设运营的影响,是目前乃至未来一段时间铁路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只有铁路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共同发展,才是铁路建设发展的出路。探索生态型、超低污染型铁路建设运营,实现铁路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平衡发展,是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铁路发展的必须。因此,结合目前实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铁路建设前期、施工期和竣工验收期面临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 充分认识铁路建设环水保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铁路建设的绿色发展,需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其中前期管理意义重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对工程的实施具有实际的指导作用,前期工作的误差将会带来难以弥补的错误,给工程后续建设实施、依法验收带来隐患。
1.1 铁路建设必须依法合规履行报批手续
依据现有法律,在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作为铁路建设的必需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得到批复是确保依法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与以往环评、水保前置的要求不同,当前铁路建设新时期,环评文件、水保文件要与初步设计文件同步报送,同步报送可保证环评文件、水保文件与初步设计文件的一致性,有效解决了环评、水保与初步设计因工作时间阶段不一致带来的问题。
1.2 铁路建设必须取得通过法定环境敏感目标的行政许可
铁路建设需穿越的各类敏感地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国家公布的各类法律、条例均对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提出了有关“建设单位应取得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的许可”的要求。铁路建设单位要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委托办理、协调、审核、上报等工作。首先,应要求设计单位在线位选取过程中尽量绕避环境敏感目标,法律禁止穿越的区域必须避开;其次,要安排专人协调办理环水保涉及敏感区的行政许可取证工作,为取得环评文件、水保文件的批复,建设单位必须全力推进,给予人员、行政等方面的支持,在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取得敏感区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
1.3 认真做好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工作
建设单位在取得环评与水保批复前,重点要做好沿线环评公众参与工作,按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认真开展公众参与工作,联合当地政府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争取得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同时在建设前期,也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1.4 及时办理环水保变更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批复的文件与铁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相互呼应、同步推进。
(1)可研、初步设计阶段。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建设单位应要求环评单位提前介入前期工作,在项目可研阶段参与编制,与初步设计文件同时编制完成并同步报送,保持初步设计与环评、水保文件的一致性,在此阶段发生变更的可能性极小。
(2)变更设计阶段。无充分理由,初步设计不能重大调整。确需调整时,建设单位应依据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下发的《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1]《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2]梳理出工程变更内容,如涉及重大变更,应在取得环保、水利部门的批复后上报变更设计文件;符合纳入验收管理的变动,要及时征得环保、水利部门的同意。
2 落实工程施工期环水保主体责任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5],抓重防小、防微杜渐,防止建设期间发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问题。
2.1 及时委托开展水保监测及监理工作
铁路建设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水土监测报告,是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利部门对建设项目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铁路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在施工全过程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铁路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还应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6]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在3 000万元以上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监理单位根据规定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报告。通过监理监测工作的实施,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可及时了解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
铁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水保文件及批复,逐条梳理关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各项保护措施,并严格落实。
(1)铁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按照文件批复要求,落实重点保护措施,锅炉、污水处理设施,声屏障、隔声窗、噪声拆迁,涉水桥梁、隧道施工,取弃土场及大型临时工程的恢复等重点环保工程按照其要求实施。
(2)其他措施。一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规章制度;二是密切关注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早处理,将环境投诉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完善环水保工程管理制度及管理队伍;四是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等。
3 及时组织环水保自主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7],以及水利部新颁布的《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8]明确了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并对验收程序和标准等相关重点内容予以解释。
3.1 验收主体责任的含义
验收主体责任,是指建设单位是验收主体且要承担验收责任,其两层含义均与以往的验收办法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设项目完工后,环保、水保工程不再由环保、水利部门负责验收,而是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地方环保、水利部门不再受理验收工作。
二是验收的责任随之改变,建设单位要对验收过程、验收内容、验收的真实性全面负责,地方环保、水利部门仅进行监管和监督检查,一切因环保、水保引发的问题均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3.2 验收重点注意事项
(1)编制验收调查报告。水保验收需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环保验收需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要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2)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环保与水保验收文件各自明确了9条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凡是存在其中任何一条不满足环保、水保要求的情形,均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必须对照环保验收9条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和水保验收9条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逐条对照梳理,确保验收前消除影响项目验收通过的情形。
(3)信息公开与备案。建设项目要向社会公开环保竣工日期、环保设备调试起止日期、环保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环保验收工作要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登记验收信息,水保验收要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4 结束语
铁路建设部门只有在建设前、施工期、竣工验收期全过程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依法履行各项程序,严格盯控工程实施,才能在当前国家环水保管理不断强化的形势下实施绿色铁路建设,才能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9]。因此,铁路各级部门应全面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使建设单位充分认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加大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投资力度,将环保、水保措施一以贯之;未来,通过继续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探讨高效的环保、水保治理设备设施,以达到高效的环保、水保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A].北京:环境保护部,2015.
[2] 水利部.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办水保[2016]65号[A].北京:水利部,20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B/OL].(2014-04-25)[2018-01-10]http://www.zhb.gov.cn/
gzfw_13107/zcfg/fl/201605/t20160522_343393.s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EB/OL].(2012-02-14)[2018-01-10].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15/20150331/xgbd32636/Document/1397608/1397608.htm.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EB/OL].(2017-08-01)[2018-01-10]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8/01/content_5215255.htm.
[6]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A].北京:水利部,2003.
[7]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A].北京:环境保护部,2017.
[8]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A].北京:水利部,2017.
[9] 董学文.浅谈铁路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生态环境影响调查[J].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4,4(3):11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