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法人建设与思考
2018-01-28吴雪雄
陈 林,吴雪雄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20)
1 问题的提出
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工程建设体制改革,至今已走过了大约30a历程。当时针对建设市场存在的“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质量无保障”情况,提出的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以及合同管理制4项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规范竞争秩序,理顺参建各方的相互关系,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从计划走向市场。
但是,对公益性工程项目的法人制建设,进展却十分缓慢。主要存在2大问题:一是谁来当法人,二是谁来当业主。为此有关部门左手按照惯例成立业主单位(指挥部或者办公室等),右手成立项目法人(投资公司或者开发公司),通过左手管右手的方法来运作。但建设市场存在的“豆腐渣问题、腐败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据报道,有关部门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建设市场发生的50%以上的问题是因项目法人制运作不规范造成的。由于政府处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位置,始终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管作用,显然政府的角色定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为此,国家发改委率先作为,在4项制度推出10a后,开始推行代建制。代建制虽然解决了政府退出市场的问题,建立项目法人单位,但是谁是业主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尽管在全国先后开展了由投资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担当业主的试点,进行不同类型代建制的尝试,但还是没有取得很好的进展。同期,建设部低调推出项目管理制,取得了一定进展,明确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地位和作用,减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干预,强化了政府的监管作用。但是同样没有真正解决项目法人制推行的难题,所以也没有很好地得到推广。
现在,政府开始尝试推出PPP项目的体系建设,看似意在引进私有资本,加快公益性项目建设进程,缓解公益性项目的融资难问题;同时可能含有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制的意图,假如有这一意图,应让PPP项目的项目公司发挥项目法人的作用。
2 公益性项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
要建设好项目法人制,必须先搞清楚谁是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其实,公益性项目的业主就是政府,部门则是业主的代表。哪一方代表业主取决于政府授权,任何一个部门都可以担当业主的角色,但最好还是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代表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进行管理,目的是了解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发展规划,显然不是项目的发起人,也不是项目的管理者,更不是使用者,因此,没有业主的特性。
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形成后的管理部门,也不是项目的发起人,但是项目建成后的资产管理部门,由于在项目建成前肯定不是项目的发起者、管理者和使用者,所以担当项目的业主也不合适。
在这3个部门中,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的代表是最合适的。首先,行业主管部门通常是行业规划的编制人,因此通常是项目的发起人。其次,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发挥效益的直接管理者,项目建成后通常负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虽然不是项目的使用者,但是业主特性最完整的当事方。
3 公益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
3.1 建立项目法人的时间
项目法人是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运行的当事方。可以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成立,直到运行移交后终止。对于盈利性项目,由于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比较容易,通常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可以建立,以便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但对于公益性项目,其绩效的考核通常比较困难,为此通常将项目建设过程分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及运行等阶段,为了吸引投资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风险情况,在各个阶段,适时建立项目法人单位,但最迟不能迟于项目施工招标前。
3.2 项目法人的组建
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有资本被引入建设市场,使业主有了更多的手段组建项目法人,通常把引入私有资本和公有资本合作组建项目法人的模式称作PPP,PPP模式下的工程项目称作PPP项目,PPP模式组建的项目法人称为项目公司。
不管采取哪一种投资模式,项目法人通常是由业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直接或间接地策划组建。间接,就是按照事前策划的方案,通过招标投标,按照投资协议的要求由资方负责组建。
3.3 项目公司的组建
组建项目法人公司需要考虑3个问题:一是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二是资产结构,三是法人治理模式。
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可以视项目的公益性特质来决定。盈利性项目,政府可以适当参与投资,但比例不宜过高,因为市场的资本大鳄对商机的嗅觉,远远高于政府的管理能力,政府的资本金只要搭顺风车,保持国有资产不断增值就可以了。对于纯公益性项目,政府的资金最好以补助形式存在,不宜参与投资,以便在移交时能更清晰地交割和清算。
对于资产结构设计,资本金与负债的比例,同样取决于项目的公益性特质。盈利性项目融资相对容易,对项目公司负债的比例应减少干预,建议由市场来决定。如招标投标时设置资产负债率低的优先中标,以降低项目风险。但对于纯公益性项目,因需要政府担保,所以政府应该评估项目风险,设置合理的资产负债率,以增加项目的吸引力,降低投资风险。
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应该按公司法的要求来设计。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生产经营方向、投资战略等重大问题调整,为提高项目运行的效率,纯公益性项目可以只找一个资方,并且不设董事会,直接委派执行董事、总经理组建项目建设团队。
4 策划项目公司时,项目业主须注意的事项
4.1 资质管理
由于项目公司是投资各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一项建设项目的资质,不具备生产经营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岩土勘探等资格。因此,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通过建设市场委托有关业务,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为增加项目的吸引力,吸引私有资金参与公益性项目投资,公益性PPP项目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任资方,以便将相应的设计、施工业务作为资方自营项目处理,即由项目公司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方来完成相应的建设任务,以降低资方的投资风险。所以PPP项目在建设期,需要政府赋予项目公司特别委托权,以免除项目公司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公益性项目进行市场招标投标的要求。
资方仅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时,业主应要求项目法人将其他业务通过市场招标投标来完成,比如,设计工作。同样,资方仅有设计资质时,业主应要求项目法人必须将其他业务通过市场招标投标来完成,比如,施工工作。资方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时,可以将施工图设计及施工,以EPC模式由项目公司委托给资方,但初步设计必须通过市场招标投标,以便更好地进行投资控制。
4.2 投资收益
如政府的公有资金作为资本金参与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项目进入运行期后,就会产生投资收益。这部分投资收益,项目业主应该如何使用,现在的管理体制通常不是很明确。应该上缴国库,还是充抵建设资金,需要在项目招商引资阶段,由业主提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以便项目公司在运行期间及时上缴公有资本金的投资收益。
4.3 运行管理
由于公益性项目的使用方是社会大众,其使用收费也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在考虑公益性时,政府通常在使用的价格上采取优惠措施,进行价格补助,以降低项目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
补助时,政府可以补助项目公司,也可以直接补助给用户。但两者各有优缺点,前者虽然免税、管理简单,且在项目移交后没有政策风险,但降低了市场约束能力,存在项目运行产品的质量控制问题。后者,项目公司在收费时需多缴纳补助部分的营业税,并且在项目建成后,存在政策调整风险,但用户可以通过市场手段约束项目公司的运行质量。
4.4 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应当明确是项目公司资产所有权的移交,还是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权移交。前者,资方将手中持有的项目公司资产出售给业主,项目移交后项目公司依然存在,其债权债务将由业主继承,项目公司归业主所有,因此资产交割时必须进行项目公司的财务清算。后者,业主仅需要对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后购回,项目公司虽然还在,但属于资方财产,业主只要及时终止其特许经营权即可。
5 结 语
目前PPP项目的法人建设尚处在规范管理的初期,还有很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规范,以上一些研究成果和意见仅供参与PPP项目的建设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