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图书馆法立法历程及其启示
2018-01-28刘宏宇刘馨妹刘玉红
刘宏宇 刘馨妹 刘玉红
(1.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辽宁朝阳 122000;2.沈阳体育学院图书馆,辽宁沈阳110102)
1 美国图书馆法基本情况
美国图书馆法由一系列图书馆法及相关法律构成。从法律效力看,美国图书馆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两个层级。联邦图书馆法从全局的角度对图书馆的活动进行规范,保障图书馆的正常运营和读者权利的实现。各州图书馆法是从区域的角度并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州居民的图书馆法。为了保障州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各州图书馆法每两年修订一次,以保障图书馆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目前,通过互联网查询美国图书馆学会官网,联邦图书馆立法包括: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1]、儿童互联网保护法[2]、消费者产品安全促进法[3]。美国除了专门的图书馆立法以外,其他相关法律还在版权、安全、预算、政府信息和隐私权等方面对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规范。这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专门法和相关法的立法模式,从两个层面、众多领域保障美国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公共图书馆进行立法的国家,其立法过程是由地方到联邦(由下至上)进行的。184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法案决定在波士顿市建立公共图书馆,最早的公共图书馆法由此诞生。1849年,美国新罕布尔州也通过公共图书馆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新罕布尔州各地区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和行政制度等[4]。伴随着美国各州图书馆事业的不断发展,各州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并通过了州图书馆法案。有些州还依据联邦公共图书馆法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州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规划。
美国国会于1956年颁布了《图书馆服务法》,作为美国第一部联邦图书馆法,该法明确了图书馆的经费来源,并对各州图书馆运营、服务及设施提出了要求。随着科技进步及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该法经历了多次的修订,现以日趋完善。除此以外,美国国会还颁布了适用于专业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的相关法令,如《医学图书馆资助法》《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5]。目前,新修订的美国联邦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已经将原适用于专业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的相关法令中涉及图书馆方面的相关内容全部吸收。
2 美国图书馆法的特点
2.1 图书馆法律具有层次性
通过美国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可以看出,美国图书馆法由两个层面构成,分别为联邦政府颁布的《图书馆服务法》《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和《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及各州政府出台的图书馆法。联邦图书馆法主要保障图书馆法在各州的执行,其主要目的是使各图书馆的活动有法可依,运行得到保障。州图书馆法每两年修订一次,其目的是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读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2 立法具有完整性
美国图书馆法作为教育法律体系四大基本法之一,其立法精神是促进和提高国民教育及文化素质,目的是保障图书馆事业的良性发展。图书馆作为国家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涉及社会各个层面,这就需要对图书馆立法要具有完整性。因此,美国不仅有专门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还在《中小学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儿童互联网保护》等一系列相关法令中对图书馆的活动进行了规范。
2.3 法律修订具有实时性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为了适应时代的进步和更好地服务读者,美国联邦图书馆法也经历了多次修订。1956年颁布的《图书馆服务法》主要目的是消除农村与城市间图书馆服务的不平等现象;1964年颁布的《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其目的是规范馆际服务和资源共享;1996年颁布的《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其目的是通过技术手段加大信息的利用力度,通过特殊服务扩大信息的提供范围。现今所关注的是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图书馆信息安全和馆员的素质标准等。
3 美国图书馆法给我们的启示
3.1 重视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科技的进步推动着社会飞速的发展,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着法律与社会进步不相适应甚至阻碍相关行业发展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美国政府不仅仅重视图书馆的立法与执行,而且更加重视法律实施后的修订和补充。例如,美国分别于1956年、1964年和1996年修订图书馆法,每次修订的内容都各不相同,但是立法机关都是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目的,对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从目前我国图书馆立法实践来看,宪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也相继出台了规范图书馆事业的规范性文件。更为可喜的是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也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我国立法者不仅要重视图书馆的立法和执行方面的工作,更应以发展的眼光做好图书馆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以应对社会的进步和读者的需求。
3.2 保障图书馆专项经费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遵循客观规律,任何行业的科学发展与进步都离不开法律的守护。美国《图书馆服务法》对于拨款资金的使用权限,有明确而完善的专门条款。避免由于“人治”因素的随意介入,而影响图书馆事业的良性发展。该法在第9141条明确规定了拨款的使用,该条款分为一般规定与专门规定两部分。其中,一般规定要求州图书馆管理局对获取的拨款资金96%要用于:①所有类型图书馆,拓展学习、信息使用和各种教育资源的服务;②建立、增强图书馆间协作;③人才引进、提供培训和专业发展;④发展公共组织与私人团体合作关系;⑤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⑥为本地、州、地区、国家以及国际间合作和互联网,为所有人服务;⑦与第9121条款(即该法第二节图书馆服务与技术的目的)计划宗旨相一致的其他活动。专门规定明确了州图书馆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般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拨款。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不断促进着图书馆资源的更新。作为公益性的图书馆事业,它的运营和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经费保障。通过中美两国的图书馆法具体条款可以看出,美国图书馆经费问题已经在美国联邦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规定的内容是细化、具体的。中国图书馆经费也在条款中体现,规定的内容是概括、非具体的。
3.3 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是维护图书馆行业扩大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图书馆事业可持续发展前提。美国《图书馆服务法》在第9106条规定了捐赠条款,该条第一款的表述是博物馆与图书馆服务署有权以美国名义请求、同意、接受赠礼、遗产、遗赠款或其他财产与服务,或据此进行投资。有权利用此类财产与服务以促进职能履行。
我国《公共图书馆》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了捐赠内容,但内容主要是规定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的问题。通过中美两国的图书馆法具体条款可以看出,虽然美国没有对投资的范围或方式进行明确,但是明示了捐赠财产可以进行投资。
这为我国图书事业接受捐赠财产的保障增值,提供了可操作的思路。捐赠财产的投资,笔者认为要以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合法、安全、有效为基本原则。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法》的要求制定专门法规,具体规范捐赠财产的运营和操作。
3.4 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人才培养需要专业人士用大量时间,完成各项教学和实践任务。因此,各行各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非常强烈,这种现象体现出人才的稀缺性。美国《图书馆服务法》在第9165条设立了“劳拉·布什21世纪图书馆员计划”,该计划由三部分构成:分别为(a)目的、(b)活动和(c)评估。首先,该计划是以培养多种类型的图书馆人才为目的。其次,以增加图书馆学和信息科学专业研究生、增加职业吸引力和增加专业发展研究的活动,扩大图书馆行业群体。最后,由美国博物馆与图书馆服务署署长(即美国图书馆和博物馆最高行政官员,由参议院提名并通过,由美国总统任命,每届任期4年)检查和评估这些所述项目的程序。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在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但是,对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专业人员培养,并没有涉及。通过中美两国的图书馆法具体条款可以看出,美国图书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设立和实施为美国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5 设立国家奖助项目
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扶持有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良好的政策对行业现状及发展,起到的是明确并持续的影响效果。美国《图书馆服务法》在第9162条规定了国家奖助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该条款分为三部分:首先,是一般规定介绍了由署长设定并实施国家奖助项目,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资金的来源;可以开展的活动等。其次,规定国家奖助项目,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它由一般规定和竞争基础两部分组成。一般规定规范了署长通过拨款,或签署合同,或达成与图书馆、政府机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及博物馆间的合作协议,开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竞争基础规定了奖助拨款、合同及合作协议签署,均应在竞争的基础上获得。最后,专门规定规范署长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本条款援助活动由合适的图书馆和博物馆专家管理。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在第十二条规定:“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中美两国的图书馆法具体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条款内容是概括性强,美国条款内容具体明确。美国《图书馆服务法》中的该条款,不仅仅激励行业内的从业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还对各专业大学生产生了强大的择业虹吸效应。
4 结语
我国图书馆基本法律的出台,有利于中国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立,更有利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通过对发达国家图书馆立法及修订情况的梳理和分析,可为我国图书馆事业在法治轨道内的良性运行提供一定的借鉴,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