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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

2018-01-28

图书馆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隐私权自律法律

刘 清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大连市中心医院图书馆, 辽宁 大连 116033)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网民的数量巨大。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网络可以使他们触到多元的世界文化,他们可以利用网络进行信息获取、交流沟通、休闲娱乐及电子商务等活动,可以说网络已经成为了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然而,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欠缺,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所以网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范围

1.1 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由现实社会中个人隐私权的有关问题延伸到网络空间而产生的[1]。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

1.2 网络隐私权的范围

1.2.1 个人数据: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学历、手机号码等个人的基本信息,也包括个人的收入、账号、财产、消费等个人财务信息。个人数据在网上很容易被非法收集和泄露,是网络隐私权的最重要也是最容易受到非法侵害的部分。

1.2.2 私人活动:如网上购物消费、远程诊断、娱乐交友、接受教育、查找资料、浏览网页等活动,这些活动在网上很容易被非法软件跟踪和窥探。

1.2.3 私有领域:如个人计算机、邮箱、QQ空间、共享硬盘等。网上这些个人的私有领域很容易被非法侵入。

2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2.1 未成年网民数量庞大

在我国,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互联网上未成年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多。据2013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其中19岁以下网民占24.5%[3],总数近1.448亿。而据各年度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1997年,我国20岁以下的网民仅占网民总数的5.6%[4],而5年后的2002年,这一比例提高到17.6%[5],2009年,这一比例达到自1997年CNNIC开始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来的峰值——33.9%[6]。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不断增多,且是中国网民中规模最大的年龄群体。对这个特殊的数量巨大的群体的网络隐私的保护应给予特别的重视。

2.2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总所周知,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判断力正处于建立时期,他们的心智尚不成熟,对整个世界及社会的认识还不深入、不全面,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保护能力差,因此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而使自己及家人的信息外泄,给个人甚至整个家庭埋下安全隐患。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应给予特别的保护。

2.3 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没有能力独立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当然也没有能力独立行使隐私权,同时他们对于泄露自己及家庭的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认识不足,没有能力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因此对于这样的群体而言,他们的隐私权比在现实社会中更容易被侵害,必须给予特别保护。

3 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措施及经验

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不同的国家或组织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但其中有许多共同之处值得我们做一总结。

3.1 立法保护

目前,美国、欧盟及英国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美国于1998年正式颁布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2000年4月21日生效。该法对收集、使用儿童网络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7]。美国对一般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但对儿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却单独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足见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欧盟早在互联网开始普及之时,就前瞻性地提出了网络安全计划,并于1995年10月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1998年10月生效。该指令内容丰富,几乎涵盖了处理个人数据所能涉及到的所有问题。此后,欧盟又制定了一系列以《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为核心的法律或规章,以法律的手段保护用户的网络隐私不被侵害。《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此外,欧盟还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等专门法律,强调以法律的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

英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如《禁止泛用电脑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8],用以把未成年人网上隐私的保护纳入法律保护的轨道。此外,英国早在1984年就制定了《数据保护法》,1998年,英国又根据欧盟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要求,出台了新的《数据保护法典》,新法典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处理者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该法典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

3.2 强调行业自律

前述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行业自律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他们在行业自律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3.2.1 网站制定隐私保护政策

发达国家的多数网站如微软、Yahoo等都制定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并置于网站的显著位置。在隐私政策中一般都包括保护儿童网络隐私的特殊条款。同时许多网站还联合签署保护协议,以互相监督和约束,如2007年欧盟就与26家移动运营商签署了《为青少年和儿童创造安全的手机使用环境的框架协议》;2009年2月,欧盟与包括Facebook、Bebo和MySpace在内的17家社交网站共同签署了《保证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协议》,协议要求社交网站在提供社交网络服务时,将18岁以下用户的个人信息自动设置为“保密”,禁止13岁以下未成年人注册,同时要求社交网站设立一个方便的举报按钮,便于未成年人直接举报不当行为[9]。

3.2.2 成立网络行业的自律组织

发达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成立了许多网络行业的自律组织,这些组织不断推动行业自律,以确保行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如美国成立了电脑伦理协会并制定了“十诫”,成立了互联网保健基金会并规定了八条准则,同时各大论坛和聊天室也有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等,对于“违规”者,行业协会将代表整个行业向其施加压力,甚至采取严厉措施使其失去发展机会。美国还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网络免税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运营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

英国的网络服务商早在1996年9月也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主要解决互联网上日益增多的违法犯罪问题,尤其致力于解决网上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10],其中包括未成年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泄露。该基金会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内容影响和侵害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2009年,在手机网络领域里,运营商们又联合通过了自律条例,规定手机运营商必须采用技术手段过滤那些不适合青少年观看的内容,还规定在购买手机卡时须出示年龄证明。

这些自律组织及措施在防止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不当获取和外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3 政府的监管和指导

在网站采取自律措施的同时,发达国家的政府也对网络运营商的自律状况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法律及自律的手段能够落到实处。例如,按照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要求,欧盟成立了数据隐私管理部门——第29条数据保护工作组。工作组成立之后不断制定各种政策,强迫网站采取技术手段屏蔽未成年用户的个人资料,阻止网民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搜寻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2011年6月,欧盟还对全球领先的14家社交网站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状况进行了测试和审查,将不合格网站列入保护未成年人不力的社交网站行列[10]。

英国于2001年在内政部下设立了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以保护儿童的网上安全,包括他们的网络隐私权不被侵害。英国的教育和技能培训部还设立了专门网站,向家长提供最新的网络安全信息以保障未成年人在网上的安全。2006年4月,政府又专门设立了保护青少年的“儿童开发与在线保护中心”,防止犯罪分子以儿童为目标进行网络犯罪[11]。2008年英国政府又制定了由政府部门、公众机构、信息行业共同参与协作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计划》,并成立了“英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委员会”,负责支持并保证该计划中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策略”的实际运作[12],该计划要求在11-14岁年龄段的学生课程中,设立相关内容,让学生学会保护个人隐私。

4 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4.1 注意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法规的最直接作用就是强制和规范,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且法律条文的内容全面、具体、严格,不仅确立了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明确了被保护者享有的权益,也对各类网站收集、储存、使用未成年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同时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措施。这些法律对企图侵害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起到了无可比拟的震慑作用,也为惩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2 强调行业自律

发达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方面采取了立法和行业自律并重的手段。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很难与技术的进步达到同步。因此,美国及欧盟等国家或组织在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同时,也一直把行业自律作为重要手段。一般先由政府出台指导原则,在指导原则的指导和原则性规定下,网络业界自行建立自律机制,采取更为严格的自律措施,包括制定网站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政策,行业之间成立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签订保护协议,张贴自律标识,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如使用过滤软件等。这些行业自律措施和手段,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与相关的立法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保护收到了显著成效。

4.3 加强政府监管

为使法律及自律的措施和手段能够落到实处,发达国家或组织亦十分重视政府的指导和监管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为此他们都成立了专门的监管组织,这些组织不断制定各种政策,向网站施加压力,强迫网站采取各种保护的技术措施,同时对不法行为进行严打,例如英国警方就曾开展了代号为“矿石行动”的严打行动,行动中3700多名不法之徒被逮捕[13]。

从上述关于美国、英国以及欧盟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措施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共同做法就是多管齐下,形成由法律、自律、政府监管及指导三方面共同组成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保护体系。

5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5.1 制定相关法律,坚守第一道防线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保障他们的网上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难题面前,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一个共同的做法就是亮法律之剑,坚守法律的第一道防线。目前除前述美国、英国以及欧盟出台了相关法律外,法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德国出台了《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韩国、巴西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法律。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文分散在不同的成文法律之中,如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信息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条款,但这些法律条文分散、杂乱,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保护造成了许多法律缺憾。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针对性法律,所以建议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适时出台《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法》,或先由政府部门出台《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条例》,其中明确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并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及侵害未成年人网络隐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就我国现状来看,笔者认为出台这样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法律是可行的。因为首先,前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我们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提供了法律渊源;其次,发达国家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如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典范。

5.2 业界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关于行业自律,早在2002年4月我国互联网刚开始普及不久,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其中包括“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等条款,签约的企业有上千家;之后,我国《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文明上网自律公约》《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等纷纷出台,这些自律公约为规范行业从业者的行为,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一个显著不足是至今未出台一部针对未成年人网上隐私保护的自律公约,也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其他活动,足见我国互联网行业对于未成年人网上隐私的保护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在行业自律保护未成年人网上隐私权方面还任重而道远。

就行业自律而言,目前我国有些企业的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如中国最大的网络社区产品开发商——康盛创想尤其重视未成年用户信息保护的研发工作。其最新推出的UCenter Home 1.5,就引入了专业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机制,增加了实名认证功能[14],充分尊重和保护了未成年用户的隐私权益。

5.3 强化政府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政府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政府行为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对不法行为具有与之俱来的震慑力,因此我国政府在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过程中要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强化监管责任。

5.3.1 设立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的专门机构,全权负责未成年人网上隐私的安全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机构,如美国的电子隐私资讯中心、香港的个人隐私资料专员公署,英国的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等。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这一做法,设立网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专门机构,对各类网站进行监督和审查,一旦发现网站有非法获取、持有或外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非法跟踪他们的网上活动,或非法进入他们的个人硬盘、邮箱等私人空间的行为,便将该网站纳入黑名单在全国公布,提供屏蔽这些网站的途径,并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5.3.2 开设热线,接待投诉,鼓励举报

政府应开设专门网站或其他投诉热线,负责接待涉嫌侵害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行为的投诉。英国教育和技能培训部就开设了24小时的儿童热线,家长和孩子可以随时就网络问题寻求帮助,投诉举报涉嫌侵害网上未成年人隐私的网址。美国政府也出面敦促家长关注孩子的网上安全问题并给予指导。同时开设网上专页和电话专线,发布有关网上儿童权益被侵害的最新信息,让家长提高警觉。

5.3.3 经常开展严打专项行动

政府要营造一种侵害网络未成年人隐私的高压态势,经常开展严打的专项行动,对于非法获(窃)取、出售或提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侵犯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6 结语

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业界、学校及家庭通力合作,共同构建和维护防护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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