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数字政府治理经验在我国的应用分析
2018-01-28王少泉
王少泉
美国数字政府治理经验在我国的应用分析
王少泉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公共管理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001)
克林顿、小布什和奥巴马担任美国总统时期曾大力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这一进程有三个亮点:注重法制化建设、构建数字政府治理的完备管理体制及良好运营模式。我国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借鉴美国经验面临的困难主要存在于环境、政府和公务员三个方面。在借鉴美国数字政府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数字政府治理法制化建设、构建数字政府治理的完备管理体制及良好运营模式,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数字政府治理进程。
关键词:美国;数字政府治理;经验
20世纪90年代,美国逐步展开数字政府治理进程,于21世纪初出现数字时代治理“第一波”浪潮,即“数字治理1.0时代”,并在2010年之后逐渐出现数字时代治理“第二波”浪潮,即“数字治理2.0时代”。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数字治理进程起步稍晚,这一进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 萌芽阶段,从2006年1月至2012年10月。中国政府网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通,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数字治理1.0时代”。(2) 生成阶段,从2012年11月至2017年11月。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胜利召开,这次会议强调我国要加强网络建设。之后数年间,我国将数字治理的一些地方①经验逐渐推广到全国。大数据、云计算和社会网络在数字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的数字治理进程显著加快,并进入“数字治理2.0时代”。(3) 发展阶段,从2017年12月至今。2017年12月9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这标志着我国的数字治理进程进入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我国的数字政府治理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诸多学者对美国数字政府治理经验进行了介绍,但极少有学者对我国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借鉴美国经验所面临的困难及破解途径展开分析。为了提升我国数字政府治理水平,强化服务型政府能力,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本文拟对美国数字政府治理历程及经验予以介绍,并分析这些经验在我国的可行性,希望对我国数字政府治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美国数字政府治理历程
美国数字政府治理起步最早,且一直在该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1992年,苏联已经解体,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为了巩固这一地位,牢固掌控世界领导权,美国政界、商界和学界等均在考虑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增强综合国力,通过实现电子化提升政府效率是备受瞩目的举措之一。由此开始,美国正式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
(一)克林顿总统时期的举措
克林顿在1993年1月就任美国第42任总统时宣布:电子化和“少纸”是他领导的联邦政府致力实现的目标。1993年,克林顿政府将构建“电子政府”作为其施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成立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负责实施。基于大量调查研究,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向克林顿总统及联邦政府递交了两份报告:《创建经济高效的政府》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政府》。这两份报告认为,美国在政府管理及服务供给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先进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这两份报告倡导构建“电子政府”,揭开了美国数字政府治理的序幕[1]。1994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发布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这是美国数字政府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重要标志。其后,美国联邦政府于1995年出台了《政府纸张消除法》。依照这一法律的规定,政府各部门提交公文时必须采用电子形式。这一举措进一步加快了美国的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美国政府在1996年启动的“重塑政府”计划及“走近美国”计划中提出了构建电子政府的具体目标。2000年9月,美国政府建成旨在加快政府反馈公民诉求速度的第一政府网,美国的数字政府治理进程进一步推进了。
(二)小布什总统时期的举措
2001年初,小布什就任美国总统。尽管与克林顿不属于同一党派,但小布什也继续致力于推进美国数字政府治理进程。他决定将电子政府从“以信息技术为中心”变为“以公民为中心”,以促进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改善政府对公民的服务和反馈能力[1]。2001年7月,小布什总统在总统管理日程中提出扩展电子政府这一内容;紧随其后的是,美国总统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构建致力于研究电子政府战略规划的电子政府工作小组与电子政府和信息技术办公室。同年10月,在总统管理委员会的主导下,跨部门项目组得以构建[2],这让美国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获得更强保障。为了消除“9 · 11”事件的负面影响,美国政府将信息产业作为刺激经济复苏的着力点之一,而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则是其重要手段。2002年2月,美国公布了新的数字政府治理战略。2004年初,致力于分析联邦政府业务结构的特别工作组成立,美国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出现的职能交叉、效能不够高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美国数字政府治理至2006年已经取得诸多成果:全民性、集成性的电子福利支付系统得以构建;全国性、整合性的网络接入和信息内容服务系统稳定运行;全国性的执法和公共安全咨询网络已经构建[3]。2007年1月,美国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改组。美国联邦政府及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数字政府治理的推进有法可依。
(三)奥巴马总统时期的举措
2009年初,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他也致力于通过推进美国数字政府治理进程以增强综合国力,并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举措。美国数字政府治理的目标自2009年开始由“电子政府”转向“开放政府”。2010年2月26日,美国联邦首席信息官会议发布了联邦数据中心整合提案,至该年底,一共公布了25条提议。白宫根据这些提议于12月9日发布了《联邦信息技术管理改革实施计划》[4]64。2012年5月,美国联邦政府发布《信息技术共享服务战略》,其最重要目标是延续开放政府计划。这一战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实施计划和主要内容;执行组织框架和保障措施。其中可共享的IT服务包括三类:商业化服务,以外包方式实现;任务型服务,为政府的核心业务提供支持;支持性服务,涵盖所有的后台管理业务。美国在执行这一战略过程中以“共享第一”为根本理念,其切入点为“整合商业化IT服务”。这一战略的内容主要有:(1) 依据该战略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影响因素,为各责任部门制定了执行计划;(2) 分析了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提出首先确定两个共享服务领域,供各部门实施共享服务迁移;(3) 对跨部门共享服务的整合执行。该战略将进一步梳理政府业务领域,近期提交执行进度以及计划创建在线IT服务目录,供全政府范围发现、共享与共用[4]174。
二、美国数字政府治理的三大亮点
(一)注重法制化建设
美国联邦政府及地方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以保障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的顺利推进。1986年,美国政府就已经颁布《计算机反欺诈与滥用法》,这一举措可以视为美国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的先声。1987年,美国又颁布《计算机安全法》,这一法律旨在强化联邦政府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5]。1995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纸张作业消减法》。1996年,美国在启动了“重塑政府”计划后,制定了4部法律以保障电子政府网络建设的顺利推进,这4部法律分别是:《联邦征购改革法案》《电信法案》《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和《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其后,美国于1998年又制定了四部法律:《数字著作权法》《因特网税务自由法案》《电子签名法案》和《政府纸质文书消除法》。其中,《政府纸质文书消除法》涉及美国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及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的规划等问题,所以尽管这一法律并不属于电子政府信息安全这一领域的专门立法,但它的颁布对加强美国数字政府治理信息安全保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增强了美国在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信息安全保障方面的能力。
进入21世纪后,美国又在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0年,美国颁布了《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该法的一大亮点是,依照这一法律的规定,各政府部门必须评估自身电子信息系统存在的风险,并将评估结果向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报告。2002年,美国颁布了《电子政府法实施指南》和《电子政府法》,这标志着美国的数字政府治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高度[5]。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反垃圾邮件法》和《自愿适用联邦政府对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处理的标准规范促进法》。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于2003年4月公布了《美国电子政府战略》,此战略将网络空间安全度作为衡量电子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迫使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各地方政府提高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关注度。除此之外,美国政府于2005年2月制定《对联邦信息设备的推荐安全控制》。通过制定这一系列法律,美国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数字政府治理法律体系,保障了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的顺利推进。
(二)构建数字政府治理的完备管理体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数字政府治理进程中均建立了权威的管理体制。各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在这种权威管理体制中有序运行,有效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关于推进数字政府治理的计划,在量变的基础上实现了质变。完备的管理体制是西方发达国家有效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的必备条件,美国在此方面的管理体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
美国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的最高领导是总统,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对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的重视。在总统的领导下,美国构建了完备的推进数字政府治理的管理体制,其主要的组成机构和人员为:(1) 美国总统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宏观协调,包括相关计划或规划的研究和实施等。备受关注的政府信息技术小组是美国总统管理委员会中的一个专设机构,其主要的职责是对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地方政府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进行指导,其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建议,在对政府业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改善政府的服务,对数字政府治理领域的投资进行管理,积极引进和采用先进的技术来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等。(2) 总统行政办公室。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也称为总统行政班子或美国总统办事机构。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的推进主要由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主任从总统处获得授权,指导其下属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并及时向总统报告进展情况。该办公室有一个直接对主任负责的、负责数字政府治理日常事务的副主任。(3) 任职于各级行政机构的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采购总监和人力资源委员会。首席财务官主要负责与数字政府治理相关的财务管理,如资金的汇集、运用及监管;首席信息官主要负责其所属机构的数字政府治理;采购总监主要负责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采购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数字政府治理人才的培养、引入、使用和管理等。
(三)构建数字政府治理的良好运营模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推进新公共管理运动。这一运动开始的标志是1979年撒切尔夫人在英国上台和1980年里根总统在美国上台。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特点是:在政府部门的运行过程中采用企业管理技术;服务及顾客导向的强化;将市场机制及竞争功能引入政府部门之中;在政府内部实施绩效管理和产出控制等。20世纪90年代,这一运动逐渐扩张到世界各地,也影响了众多欠发达国家的改革进程。之后,欧美国家继续推进这一运动,如克林顿总统执政时期开展的“重塑政府运动”。进入21世纪之后,这一运动尽管不再像20世纪80年代那样引人注目,但依然在推进。以美国数字政府治理进程中所采用的方式为例:美国数字政府治理进程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时值克林顿总统开展“重塑政府运动”。这一运动的开展势必对数字政府治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民营化过程中常采用的举措——“外包”被引入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为了获得专业化的服务,美国政府将信息技术任务外包,将信息技术的供给②交由专业的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这些公司借助优秀的人力资源和雄厚的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部门提供优质的信息技术服务,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在此基础上主要负责信息收集和分析等工作。这一举措使政府部门能够花费较少的资金获得优质的信息技术服务,削减了行政成本,且避免了行政机构的膨胀,有效地保证了政府部门的高效运行。
三、我国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一)环境方面的困难
1. 地理区域差异和经济发展差异较大
我国领土广阔,东中西部差异较大,这些差异远大于美国国内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我国的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行业差别较为明显,不同地区的政府能够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均衡,投入数字政府治理进程之中的资源量不均衡,导致不同地区数字政府治理的进度差异较大。在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经济发达地区能够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支持,并通过一系列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数字政府治理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能够调动的用于支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较少,当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供选择之时,当地政府会因为财力不足等因素而不加以采用。东部省份的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数字政府治理网络,开始朝着“泛化政府”的目标进发,西部省份的经济落后地区尚未构建完备的数字政府治理网络,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缓慢,西部省份的经济发达地区③与东部省份的经济落后地区④相比也存在类似现象,甚至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也存在类似情况[6]。此外,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的数字政府治理进度不一,导致信息鸿沟大量存在。这些情况大大增加了整合不同地方政府数字政府治理工作的难度。在借鉴美国经验之前,我国必须首先在各省内部实现数字政府治理网络的整合,而后逐渐实现全国范围的整合。这一过程面临诸多困难,实现这一目标的时间也较为漫长。
2. 见解、认识差异明显
学界对数字政府治理网络建设的看法和建议尚不一致。我国开始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之后,学界迅速做出反应,众多学者对我国构建数字政府治理网络所具备的优势、面临的困难及应该采取的途径等加以研究,从不同角度对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进行探析,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展开了一系列相关争论。但是,目前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方面,国内学者尚无统一的意见。不仅如此,部分学者从同一角度对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如何借鉴美国经验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源于学者的学科背景不同、研究的案例不同、受教育的背景不同等。学界在这些方面所展现的“百家争鸣”状态致使数字政府治理的推进者在寻求理论支持时无所依从——难以判断何种见解是正确的、高效的,各地政府把自认为正确、高效的经验引入本地数字政府治理中,从而形成了数字政府治理“百花齐放”的局面。另外,人口素质的差异也给数字政府治理过程带来很多困难。一般情况下,经济落后区域的公众受教育水平较低,在文盲或半文盲人数较多的区域很难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借鉴美国经验更无从谈起。
(二)政府方面的困难
1. 推动数字政府治理的举措不完善
我国不同地区的社会环境不同,部分地方的公务员及公众抵制数字政府治理工作,抵制借鉴美国经验。出现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其一,在某些地区,由于政府尚未开展对公务员的相关培训及教育,借鉴美国经验推进数字政府治理工作尚未得到公务员群体的普遍认同。其二,某些地区的政府虽然通过培训等方式使公务员树立了推进数字政府治理的理念,但未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政府对数字治理推进的力度尚显不足,对西方国家经验的借鉴也不够重视,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数字政府治理的进程。除此之外,我国数字政府治理市场发育不足,民族软件企业能力较弱,主要表现如下:(1) 技术水平低,软件功能不完善,在使用过程中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2) 软件可持续性差;(3) 软件成熟度有待提高;(4) 软件易用性低;(5) 软件开放性较差[7]。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国在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较难获得有力的技术支持。
2. 推进数字政府治理工作没有统一的规范可循
我国的数字政府治理工作虽已跨过起步阶段,但尚未就此制定具体的统一规范,有关方面的文件大多也未能对相关细节做出规定。这一情况导致各地的数字政府治理工作存在差异,在借鉴美国经验的过程中难以采用较为统一的步伐。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开展数字政府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该条例的公布解决了我国在政府治理这一领域的基本难题——哪些政府信息属于应该公布的范围,公布哪些信息属于泄露国家机密。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数字政府治理的法律体系尚处于低端水平,仅仅制定了少量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数字政府治理的速度和效能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对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借鉴美国经验产生了负面影响——展开经验借鉴所需的法制基础较为薄弱。
3. 数字政府治理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备
目前,在中央所构建的较为笼统的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拥有较大权限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建构更为具体的管理模式。这会导致一种现象,即经济发达地区能够调动充足的资源对数字政府治理进程加以支持,其管理体制也能够依照中央政府的管理体制得到较好的构建,而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调动充足的资源对数字政府治理进程加以支持,其管理体制也就难以按照中央政府的管理体制得到较好的构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数字政府治理管理体制不同,增加了国家层面整合兼容政府管理体制的难度,也增加了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借鉴美国经验的难度。
(三)公务员方面的困难
1. 数字政府治理的人才培养机制不成熟,人才匮乏
目前,我国在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人才培养机制不成熟及相关人才匮乏已经日益受到学界关注。一些地方政府因为缺乏数字政府治理人才而在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过程中难以获得强有力的专职技术支持。这一问题原本有望借助雇佣政府外技术人员加以解决,但一些地方政府因担心会泄露国家机密而裹足不前,阻滞了数字政府治理的构建进程。
2. 部分公务员技能水平不高、责任感不强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均构建了数字政府治理网络,但在日常的上传下达政务活动中依然主要采用纸质文件形式,完全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公文采集、收发和汇总的政府部门极少,这一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基层政府部门公务员的信息技能知识十分贫乏,他们基于“习惯”而在日常工作中不愿意采用数字政府治理网络展开工作。一些公务员在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责任感不强,缺乏坚定维护公共利益的信念,不能将借鉴美国经验有效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进程以创造、维护和增加公共利益视为自己的职责,因而将借鉴美国经验视为可有可无的举措。
四、我国借鉴美国数字政府治理经验的途径
(一)数字政府治理实现法制化的途径
通常情况下,政府推行某一项决策之时必定有一定的文件或法律法规作为依托,短期的政策通常以文件作为依托,长期的、宏大的政策则通常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托。西方发达国家在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均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这一进程的顺利推进。我国在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但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稍显缓慢,且尚未构建起完备的法律体系。美国构建数字政府治理法律体系的经验在我国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我国借鉴工作有两种选择:其一,对美国法律选择式地加以借鉴;其二,按照此领域的不同分别借鉴美国法律。这是增强美国相关经验在我国适用性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此外,应该注意,借鉴美国此方面法律体系之前必须先熟悉这些法律;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进程必须有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杜绝各自为政现象的出现;需要处理好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公民基本权益保护的关系。总体而言,我国数字政府治理实现法制化的途径主要有:第一,立法过程中要强化对信息安全保护的直接性。第二,提升立法层次,注意解决相关立法存在的分散性问题,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逐步“升级”为法律。第三,注意解决立法过程中表现出的过于概括问题,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第四,注意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二)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构建完备管理体制的途径
在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管理者需要通过改变传统的政府办公模式、增加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等方式来实施必要的变革,以使新的办公模式能够适应信息化时代公众参与数字政府治理过程的多种需要。从这一目标看,美国在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构建完备管理体制这一举措在我国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因为双方的目标极为相似。政府工作人员自身对数字政府治理的认识和信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数字政府治理进程的推进。美国在构建数字政府治理管理体制中较为重视这一点。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首先须对数字政府治理有足够的重视,通过宣传、培训和咨询等手段来强化政府决策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的责任意识。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是否能够实现利用有效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无障碍沟通,是否能够采用灵活有效的办公模式和方式,将影响我国数字政府治理能否顺利推进。任何国家在推进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均需构建完备的管理体制,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中央政府组织架构”,将中央政府涉及数字政府治理的诸多部门囊括其中,构建绩效参考模型、业务参考模型、服务参考模型、数据参考模型和技术参考模型等,使各政府部门能够共享由中央政府信息技术投资带来的红利,提高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网络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效率,为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的出现,要创造条件,并有效监管下级执行上级命令的情况,有效地提高主管数字政府治理机构的权威。
(三)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构建良好运营模式的途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外包是美国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备受青睐的举措。在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美国将政府效能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于是,将某些项目外包,成为美国各级政府普遍采取的做法,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政府单一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政府运用外包方式则可以大幅度地削减数字政府治理网络的建设成本,减轻政府的负担,增强政府运作的活力,提高数字政府治理网络建设的效能。因此,外包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式。但在外包过程中需要注意信息安全等问题。总体而言,我国在数字政府治理进程中构建良好运营模式的途径应考虑: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角度看,中央政府的数字政府治理以自主建设为主,外包为辅;地方政府的数字政府治理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仿照中央政府的做法,也可以外包为主、自主建设为辅。从内部业务和外部业务的角度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可以采取“内部业务以自主建设为主、外部业务以外包为主”这一方式,以有效避免信息安全领域出现问题。
美国数字政府治理经验在我国有一定可行性。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经验在我国的可行程度不同;同一经验在我国不同地方或不同部门的可行程度也不同。因此,我国在推进数字政府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借鉴原则,绝不能搞一刀切,不能盲目引进美国经验且不加鉴别地直接应用于我国的数字政府治理进程之中,否则,将无法取得预期的借鉴效果,甚至会阻碍我国的数字政府治理进程。在借鉴美国的经验之前,我国政府有必要通过调研等方式准确了解各部门及各地数字政府治理现状,在此基础上,在不同部门、不同地方合理地借鉴适用于这些部门和地方的经验,待这些经验在这些部门和地方的应用取得成效之后,再逐渐加以推广。当然,仅仅依靠这几点是否就能足以保证成功地借鉴美国经验,仍值得探讨。在借鉴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采取哪些举措等问题,也值得学界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如福建。
②如桌面系统的设置。
③如陕西省西安市。
④如苏北地区。
[1] 田珺鹤.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经济,2011(7):62–63.
[2] 李世东,李春洪,张光辉,等.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基本经验与主要成效[J].林业资源管理,2006(5):23–27.
[3] 周立卓,汪传雷.美国电子政府成功经验及其启示[J].理论观察,2008(5):51–53.
[4] 沈大风.电子政府发展前沿报告[R].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5] 赵先星,王茜.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立法[J].信息网络安全,2008(9):50–54.
[6] 杨海波.西藏电子政务发展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1.
[7] 金江军.电子政务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65.
〔责任编辑 叶厚隽〕
The Application of American Digital Governance Experience in China
WANG Shaoquan
(Fujian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Fuzhou 350001, China)
The digital governance process had been actively promoted under President Bill Clinton, George W Bush and Barack Obama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process has three bright spotlights, focusing 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complete management system and good operation mode of digital governance. The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in China mainly exist in three aspects, environment, government and civil servant. To promote the legalization of digital governance, complete management system and good operating mode on the basis of adopting the experience of American digital governance need to be promoted.
America; digital governance; experience
2018-03-08
王少泉(1983―),男,傣族,云南通海人,讲师,博士。
D63
A
1006–5261(2018)05–0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