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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经济测算的思考

2018-01-28胡晓梅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8年2期
关键词:核算数字化数字

□胡晓梅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经济增长调速换挡,动能转换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新时代,即经济发展新常态。这一时期,数字经济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之一受到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对数字经济总体规模的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统计局提出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等新兴经济的标准、指标以及核算制度的研究。合理的测度有利于政府的决策以及政策的施行,所以在明确数字经济的概念与范围的基础上,制定与时俱进的统计调查与核算制度势在必行。

引言

中国在经历了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开始进入一个增速放缓、结构升级、动力转换的新阶段,即经济发展新常态。这一时期,我国准确抓住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机,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数字经济体。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总量大约22.58万亿元,占GDP的30.3%,且增速高达16.6%。数字经济凭借其创新性与融合性已经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同时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我国首次提出发展数字经济作为中国创新增长的主要路径。2017年3月,发展数字经济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11月中共十九大又明确指出要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对数字经济总体规模的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2017年7月,最新出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指出要加快建立数字经济核算制度与统计分类标准。

数字经济的概念及特点

数字经济,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最早是美国经济学家唐·塔普斯科特注意到了这种经济现象。进入新世纪以来,各国际组织也注意到了数字经济的强大引擎作用,并对数字经济进行了专门的测度研究,但是关于数字经济的定义一直未有一致的标准。Nerissa(2004)认为数字经济是一种影响过程,它意味着由于IT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而造成的自然、生态系统的运转、社会交流和结构之间基本关联的改变。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指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1]。徐晨(2017)认为数字经济的具体内涵可以界定为以知识为基础,在数字技术(特别是在计算机和因特网)催化下制造领域、管理领域和流通领域以数字化形式表现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上述观点都表明数字经济重在应用,数字化技术在应用中对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正向的影响。在通常的研究中,信息经济、互联网经济、网络经济、虚拟经济、电子商务经济等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经济形态都是数字经济不同视角的表现。其中,信息经济与数字经济的含义最为接近,从概念上来说,数字经济应该大致等于信息经济,但是从社会发展程度的角度来说,数字经济应该是比信息经济更高级的发展程度。首先,唐·塔普斯科特指出数字经济时代,所有的信息都将会数字化[4]。其次,随着0-1编码形式的普及,数字化程度的提高而导致数据爆发式增长,信息通信技术需要向更快的计算速度和更大的存储能力变革。第三,数字化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快速、深度融合,使得传统产业向着更加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信息经济中相关的概念已经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需要有新的概念来补充进去。例如,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众筹活动并不属于信息产业。第四,信息经济中“信息”的概念过于宽泛,以至于无法区分对经济发展有带动的信息通信技术与一般的信息(如产品的说明书)。

数字经济除了具备信息经济的边际成本减少、经济外部性等特点外,还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具体是指数据成为经济发展中关键生产要素、同时兼具普遍的创新性、融合性以及广泛的参与度。伴随着数据的指数级增长,大数据技术使得发掘数据的潜在价值成为可能,越来越多的企业及组织重视对本系统内部的数据的开发与处理,数据已经同资本与劳动一样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普遍的创新性是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等遍地开花。数字经济下的企业及团体的创新创业强度提升,且商业化程度高,发展速度快,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普遍的融合性是指数字经济不仅仅是信息产业领域内部的创新与应用,还将这些前沿的技术应用到了传统的产业当中去,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不断提高传统产业的生产率和盈利水平,降低企业的搜索成本、生产成本、跟踪服务成本、交通运输成本以及信誉成本。并且这种融合性大于之前所有的经济类型,埃森哲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全球约有62%的企业进行数字技术投资。随着网络接入的用户数增多,人们基本上须臾不能离开网络。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输速度大幅提升,网民数量也急剧攀升。据统计,截至到2017年6月,中国的手机网民达到7.24亿。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与社交网络的发展使得消费者收入得到提升,越来越多的用户参与到微商、共享出行与网络直播的大军中。

数字产品

数字经济的核算范围应该包括所有的市场性数字产品的生产,因此,对数字产品的识别是进行数字经济核算的基础。关于数字产品的定义,很多学者在研究信息经济学、网络经济学、虚拟经济学时给出了定义。Baker(2001)指出“数字产品”涉及到一些通过使用数字技术才可获得的商品和服务,这些数字技术便是网络。张洪铭(2002)认为数字产品必然具有信息内容,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可以被数字化,并可通过网络来传播的信息。夏皮罗(2002)认为数字化产品是指包含有数字格式的交换物。芮廷先(2002)定义数字产品为互联网上收发的任何东西,同时一些没有相应实物形式的产品或服务以知识和过程的形式存在也可成为数字产品。因此,数字化产品可能是数字产品,也可能不是数字产品,如软件和CD既是数字化产品也是数字产品,而数字化武器或数字化家电是数字化产品不是数字产品。谢康(2003)认为数字产品指的是信息内容基于数字格式的交换物,数字产品一定是信息产品与数字化产品,数字化产品与信息产品的交集构成数字产品。VanHoose(2003)认为数字产品即数字形式提供的产品。徐华飞(2003)认为数字产品是以数字形式比特存在的,其生产和使用都不存在物理上的限制,其设计、生产、流动和消费都是一系列比特在结构上的排列与组合。李莉(2007)将数字产品定义为信息的编码和解码;袁申国(2008)认为数字产品是指交易可以被数字化,并且可以通过网络来传播的事物。Leo Mullins(2009)认为数字产品是可识别的数字对象、内容或应用都应视为数字产品。余世英(2011)认为数字产品是将产品的信息属性以及产品的数字化特点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被数字化的产品。正是由于许多产品包含有数字化格式,因此便有了数字化产品的称谓。杜云(2015)指出数字产品是在虚拟经济中交易的可以被“数字化”——编码成一段字节——并且可以通过网络来传播的事物。胡春(2015)认为数字产品是被数字化的信息产品,是信息内容基于数字格式的交换物。张新新(2016)认为数字产品是数字传播的产品形态,是新闻、出版、动漫、游戏、广播影视等传统产品在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最新产品体现。

上述关于数字产品定义的角度不一,不利于统计核算中数字产品的识别。本文认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它并不像传统的三大产业经济一样具有明显的可区分的特点,所以数字产品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所有使用了数字化技术并且产生了经济效益的产品都应该划归为数字产品的范畴,这样一来,通过网络平台展示所产生订单的产品就也包含在内了,所产生的交易额也应该划归为数字经济的范围。目前对数字产品较为一致的分法是基于数字产品的用途,将数字产品分为内容型、交换工具型和数字过程与服务型。但是这种分法并没有将智能终端设备考虑入内,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与智能机顶盒等产品既不是表达一定内容的,也不是具有契约协议功能的交换工具,更不是提供交互式行为的过程与服务,而是具备一定功能的特定物理实体。所以,数字产品应该分为基于平台及服务类和设备类。前者包括各种提供新闻、音乐、游戏、教育等信息和服务的应用软件、通讯服务、数字化技术咨询服务、数字产品租赁服务、网络订购服务和其他数字服务。后者则包括电脑和外围设备、通讯设备、消费者电子设备、数字设备组件和其他数字化技术产品,这类产品是平台及服务类产品发展的基础。

数字经济的核算

由于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对于数字经济的管理出现一定程度的滞后,如共享单车在投放使用后的几次监管条例的发布。如果要实现对数字经济的准确监管,则必须要先对其进行准确的核算,正如联合国统计署在核算绿色经济时指出的那样,我们不能期望去管理一个并不能测量到的东西。关于数字经济的统计测度问题,有很多国际组织与研究机构都进行了指标体系与总量估算的研究,宏观方面如OECD的《衡量数字经济:一个新的视角》、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欧盟的《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微观层面有腾讯大数据研究院《中国“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在数字经济具体的核算制度尚未制定之前,建立指标体系不失为一个优良的替代选择。但是上述指标体系、测度方法各不相同,不利于对我国行业间、省际间比较,所以应该细致地从产品与产业角度建立统一的统计核算标准、核算方法,统一口径,以便更好地指导决策。

基于数字经济的内容与特征,数字经济的增加值核算应该以是否生产数字产品、是否使用数字产品辅助生产或通过数字化技术传输为准则。生产数字产品的行业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行业中电子信息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数字相关服务。国民经济中其他行业则按照是否使用数字产品辅助生产或通过数字化技术传输,将这一部分的增加值剥离。此外,住户部门由于使用数字产品而产生的增加值也不容忽视,居民利用自有汽车提供运输服务、利用便捷式数字设备参与网络直播并获取报酬的行为越来越普遍。

若直接在国民经济核算框架中对数字经济进行核算,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诸多阻碍,如上述第二部分中数字产品或数字化技术的使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该如何测算?第三部分中消费品转换为投资品,核算方法该如何转变?因此为了不改变原有的核算框架与核算方法,可以通过设置卫星账户的形式,对普通居民、个体户、企业、政府使用数字产品的情况、数字产品的投资情况统一口径后进行专项调查,并填制特定形式的供给表和使用表,依据这些表中的数据进行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核算。如此一来,便可以清晰的知道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数字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情况。

卫星账户中的专项调查可以与各项常规调查相结合,共分为三项:一是结合一套表单位的调查,

对主要生产数字产品的企业直接联网直报,对其他企业制定调查问卷对数字产品投资等相关指标进行调查;二是结合规下企业与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前者要对数字经济进行识别,对主要从事数字产品生产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后者则主要调查是否从事与数字产品相关的活动、频率和效益等方面的指标;三是在原有的住户调查基础上,增设关于数字经济的相关指标,如电子设备个数、是否从事网络直播、共享运输等工作。数据获取也可以通过与大型互联网公司合作,合法的挖掘个体行为的微观数据,对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同时设置相应的数字产品专用折旧规则、价格指数,专项调查也可以充分结合普查的数据,如在即将到来的经济普查中设立相应的指标进行初步的尝试。由于目前国际上尚未对数字经济开展核算,卫星账户的设置可以借鉴国际上已具成效的信息科学技术卫星账户的编制方法。

结论与建议

经验,完善数字产品供给表与使用表的填制。

数字经济是建立在数字化技术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数字产品多种多样,日新月异,对数字经济的核算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本文在研究数字经济的内涵与特点的同时,对数字产品的定义进行文献梳理,并对数字产品进行分类。根据数字经济的普遍融合性特点,本文建议设置卫星账户对数字经济进行核算。

目前进行核算的难点在于:一是完善数字产品的分类,对数字产品大类中的小类进行梳理,分类结果尽量包含国内全部的平台及服务产品和设备类产品。二是对卫星账户中相应的调查项目进行设计,结合国外先进的数字经济核算

[参考文献]

[1].马化腾.数字经济:中国创新增长新动能[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5月

[2].NerissaC.Brown.BookView[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2004,Vol 23,305-313

[3].徐晨,吴大华等.数字经济:新经济新治理新发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7年5月

[4].Bo Carlsson.The Digital Economy:what is new and what is not[J].Structural Change and Economic Dynamics,2004,Vol 15,245-264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8/t20170803_69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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